尾矿库运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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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生产运行作业规定
2012年1月
目录
1 总则 (1)
2 尾矿库年度作业计划编制 (1)
3 尾矿库子坝堆筑作业规范 (4)
4 尾矿库排渗设施埋设作业规范 (7)
5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封堵作业规范 (11)
6 尾矿库日常管理 (28)
7 尾矿库安全检查 (37)
8 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安全检查 (45)
9 尾矿库生产运行档案管理 (53)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采用上游法堆坝方式的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的生产运行管理。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核工业矿山和其它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以及不以筑坝建库方式排放尾矿的场所。
2 尾矿库年度作业计划编制
2.1 尾矿库生产作业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尾矿排放、子坝堆筑、排渗设施设置、排水沟设置、观测设施设置、排水构筑物封堵、坝面覆土绿化等工程项目。
2.2 每年12月份单位技术部门根据尾矿库设计和技术规程编制尾矿库作业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期实施。
2.3 编制要点
2.3.1 计划编制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当出现回水要求与安全要求相矛盾时,保证尾矿库安全为第一位。
2.3.2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尾矿排放量。依据尾矿排放量和尾矿库的库容曲线,在满足生产、防汛、冬季放矿和回水的要求下,确定一年堆筑子坝次数、每次堆筑高度、堆筑时间。
2.3.3 根据尾矿库设计要求和安全生产需要确定工程项目,制定实施方案、施工进度等,并明确责任人员。
表1 年尾矿库作业计划尾矿库名称:
填报说明:
(1)尾矿排放量(t):入磨矿量-精粉产量
(2)计划需要库容(m3):(入磨矿量-精粉产量)/尾矿堆比重
(3)现状总坝高(m):子坝顶高程-初期坝中心底高程或:初期坝高+堆积坝高
(4)计划堆积坝升高高度:查设计库容曲线确定(现状标高以上所需库容对应标高-现有标高)
3 尾矿库子坝堆筑作业规范
3.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尾矿库子坝堆筑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及《子坝堆筑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矿山企业的尾矿库子坝堆筑作业。
3.2 引用标准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8号)
3.3 术语和定义
子坝堆筑:用尾矿充填堆筑坝体的过程,筑坝方法主要包括:冲积法、池填法、渠槽法和旋流器法等。
3.4 子坝堆筑的安全要求
3.4.1 筑坝作业前必须填写《子坝堆筑作业证》,没有履行筑坝审批程序不准进行筑坝作业。
3.4.2 筑坝作业之前应由技术部门做出筑坝设计方案,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3.4.3 技术部门负责放出子坝坝基的轮廓线,然后由尾矿库使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4.4 每一期堆积坝充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清理,将树木、草皮、树根、废石、坟墓及其它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做妥善处理。清除物料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在沉积滩内不得埋有废石,废管件、支架及混凝土管墩等杂物。
3. 4.5 严格按设计要求的方法、堆筑材质进行筑坝。
3.4.6 采用机械筑坝方式,应进行分层碾压,严禁在滩面挖槽导致坝前积水。
3.4.7 上游式尾矿坝一般不应在冬季冰冻期堆筑子坝。确实需要在冰冻期堆筑子坝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要尽可能在温度较高的时段筑坝。
——采用机械筑坝方式的,严禁在滩面挖槽导致积水。
——筑坝前必须清除筑坝材料中的冻块,严禁子坝坝体内存有冻块,防止春季冻融后坝体不均匀沉降和滑动。
——宜采取分段筑坝方法连续作业,避免子坝成型前二次冻结。
——春季化冻后必须对坝面进行全面检查。
3.4.8 堆筑子坝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实施方案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3.4.9 提前晾晒干滩,以防设备沉陷,影响作业。
3.4.10 设备作业期间,现场应有人员监护;夜间作业配备相应的照明设施,作业范围设置红灯示警。
3.5 作业证的管理
3.5.1 作业证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管理。
3.5.2 技术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有关内容后交作业单位;作业单位履行审批手续后施工。
3.5.3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作业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技术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进行实测填图,报主管领导签字后存档。
表2 子坝堆筑作业证
4 尾矿库排渗设施埋设作业规范
4.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尾矿坝排渗设施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及《排渗作业埋设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矿山企业的尾矿坝排渗设施埋设作业。
4.2 引用标准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8号)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
4.3 术语和定义
4.3.1 排渗设施:为排出尾矿坝体坝体渗水,增强坝体的稳定性,在坝体内施工的排水系统。
4.3.2 排渗设施种类:水平排渗、竖向排渗和竖向水平组合排渗等三种基本类型。常用的有虹吸管法、轻型井点法、垂直—水平排渗系统、水平排渗管法、辐射井排渗系统、空间排水系统等方法。
4.4 排渗设施埋设的安全要求
4.4.1 排渗设施埋设作业必须办理《排渗设施施工作业证》,没有《排渗设施施工作业证》不准施工作业。
4.4.2 施工作业前,工程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4.3 钻探机械常发生机械伤害,施工单位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4.4.4 在尾砂内进行挖砂埋设作业时,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沟、槽、井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设安全员在现场监督施工安全。
4.4.5 视尾砂的性质、含水量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
4.4.6 所有人员不准在沟、槽、井内休息。
4.5 作业证的管理
4.5.1 采用预埋施工排渗系统的由尾矿车间自行组织施工,施工作业之前须由单位技术部门或委托设计单位做出施工方案,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4.5.2 后期补设的排渗设施一般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施工作业之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施工方案,并经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4.5.3 施工作业前必须由生产经营单位技术部门填写《排渗设施施工作业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交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