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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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2021)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13日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我区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政务服务部门)提出政务服务申请,政务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准予条件,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符合或在规定时限内符合准予条件,政务服务部门依承诺先予受理或直接作出准予决定或免于办理的审批服务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以告知承诺制实施审批服务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四条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实施审批服务。
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保护、人身健康等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五条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分为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审批、豁免审批三种实施方式。
(一)容缺受理是指申请人部分申请条件或所需材料暂不具备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查的,政务服务部门先行受理并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期限不超过该事项办理的法定期限)补齐材料且符合条件后,政务服务部门作出决定。
除即办件外涉企审批事项应当100%适用容缺受理。
(二)告知承诺审批是指政务服务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准予决定,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
包括部分材料部分承诺、全材料全承诺、零材料全承诺和现场情况承诺。
1.部分材料部分承诺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某几项材料以制式承诺书代替,其他材料仍正常提供。
2.全材料全承诺指申请人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制式承诺书,政务服务部门对申请材料只进行形式性审查。
3.零材料全承诺指申请人不提交申请材料只提交制式承诺书,以承诺书代替申请材料。
4.现场情况承诺指申请人提交能够满足事项办理现场(设施)条件及要求的制式承诺书,政务服务部门不再实施现场踏勘和出具现场是否合格的意见,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
(三)豁免审批是指政务服务部门事先告知政务服务事项准予条件,不再实施审批和出具准予决定,直接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
政务服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难度和风险可控性等具体情况,确定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方式,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可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多种方式。
第六条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供线上申报、审查、查询、告知承诺书下载等服务,实现全程网办。
第七条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由各政务服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提出建议报管委会审定,由管委会统一向社会发布,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审批服务部作为开发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九条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提出本部门告知承诺事项、实施方式、适用范围、核查期限等,拟定并公开告知承诺书制式文本,事项办理情况及时推送监管部门,并根据具体事项办理分工开展事后核查。
第十条依法履行政务服务事中事后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全文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并根据具体事项办理分工开展事后核查,在核查或监管过程中发现未履行承诺或与承诺不符等情况的及时告知政务服务部门,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章告知承诺书内容
第十一条对告知承诺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一)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决定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政务服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人根据告知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申请人已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准予条件;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六)自愿接受后续核查及监管的承诺;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三条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公民的,须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四章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公示。
管委会通过官网发布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政务服务部门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服务指南、告知承诺书制式文本等内容。
第十五条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选择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
符合申请条件且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内容,签订制式承诺书,并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至政务服务部门。
第十六条办理。
政务服务部门根据告知承诺制事项实施方式采取以下办理方式:
(一)容缺受理的办理。
政务服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容缺受理方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政务服务部门先行审查,待申请人履行承诺后进行办结,并将结果材料送达申请人;不符合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待符合容缺受理方式后再予受理。
(二)告知承诺审批的办理。
政务服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立即作出准予决定(需公示的在公示完成后作出准予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推送监管部门;不符合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待符合容缺审批方
式后再予办理。
(三)豁免审批的办理。
申请人申请办理事项符合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中豁免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的,申请人不再提交申请材料,免于办理该事项。
办理后续其他事项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该事项办理结果材料,同时申请人应主动接受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事中事后核查及监管。
政务服务部门在作出准予决定后,相关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和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开展事后核查或监管。
第十八条告知承诺书经政务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政务服务部门、监管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第十九条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政务服务部门、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处理: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在告知内容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三)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四)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五)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政务服务部门或监管部门开展的核查及日常监管工作中,若发现申请人存在未履行承诺或与承诺不符等情况时,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政务服务部门依法撤销准予决定,申请人在两年内不再适用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同时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应视情况依法采取记入企业失信信息、从重处罚等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网上申办过程中生成或上传的电子签章、电子文档、电子批准文件等与实物形态的签章、文档、批准文件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审批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