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补充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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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补充意见》政策解读
现就《关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并将其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找准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黄金结合点,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加快推进三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8〕13号)、《关于做好2020年“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通知》(台亩均办〔2020〕2号)等文件精神,在2018年制定的《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加快资源要素市场配置改革实施意见(2018年版)》(三政发〔2018〕43号)文件基础上,制定出台《补充意见》。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调整评价范围。

全县范围内工业用地上的工业企业。

第二部分,调整规模以下企业评价指标及权重。

规模以下企业调整为亩均税收为80%、亩均社保基金为20%。

第三部分,调整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最终得分,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进行排序,将评价企业分为A、B、C、D四类。

A类为优先发展类,占比20%;B类为提升发展类,占比60%;C类为调控帮扶类,占比17%;D类为倒逼整治类,占比3%。

第四部分,调整、补充部分评价分类标准。

在评价过程中,结合企业目前经营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重新调整了升降档规则,对新进、优质、潜力等企业给予一定的保护和优待,对经营不善、资源占用较多但产出偏少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限制,以及出租、租赁企业的评价规则,进一步促进了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部分,调整分类评价的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出来的A、B、C、D类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其中,A类企业100%返还土地使用税,B类企业返还80%土地使用税,C类企业可享受县级各类政策性补助按50%奖励,D类企业不得享受县级各项优惠奖励政策。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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