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指南.doc-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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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支持和保障我院“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及取得实效,规范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30号)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市级财政资金和学院自筹建设资金。
专项资金用于“创新强校工程”相关工作,包括体制机制改革与协同创新、品牌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教师队伍、实践基地建设、优质教学资源建设、管理水平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和自选项目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科学分配,公开公平;分类资助,创优扶特;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加强督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学院专项资金主管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学院批准执行,“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指导计划与财务处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和
具体使用计划。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立项资助、中期检查、成果验收及绩效自评工作。
按规定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对外公开。
第五条计划与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参与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具体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程序拨付资金,组织实施资金监督检查,协助和督促专项资金主管职能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使用计划;负责按时完成本部门规划项目的项目库入库申报和评审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
确保合规、有效、及时和合理地使用专项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安排分配
第七条计划与财务处设立“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专用账户,统筹安排省拨、市拨和学院自筹经费。
第八条根据学院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强办”)会同计划与财务处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并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根据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规划采取专家评审等竞争性分配方式,综合考核各部门建设规划和实施成效、体制机制改革与协同创新情况、品牌专业建设、教育教
学改革、教师队伍、实践基地建设、优质教学资源建设、管理水平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和自选项目等方面,分类确定各项目资金。
第十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省协同创新(发展)中心、育人平台、创新强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业建设、队伍建设、教学条件、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及学院其他重点建设的教学及科研条件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创强办”、计划与财务处确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分配计划时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资金分配方案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学院批准。
计划与财务处根据学院批准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各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
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部门同意,报“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用于“创新强校工程”相关工作,包括体制机制改革与协同创新改革、品牌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教师队伍建设、实践基地建设、优质教学资源建设、管理水平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和自选项目等方面。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维护费等。
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
指在“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中,用于引进专业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优秀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等的培养经费以及重点岗位津贴,以及“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省级以上(含省级)培养对象学术补贴等所发生的支出。
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学院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
(二)业务费。
指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国际交流合作费和绩效支出等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
指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协同创新体系、专业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
(四)维修维护费。
指用于与“创新强校工程”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五)评审管理费。
指项目承担部门、学院开展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项目论证、考核、评价、验收及召开必要的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和交通费等。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要求: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审批按照《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财务审批制度(修订)》(穗工学院〔2012〕53号)的规定执行。
(二)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以及达到相关资金额度必须实施政府采购招标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省、市、学院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含)10万元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三)凡因项目建设需要购买的固定资产单价达到1000元,必须到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使用权属于项目申报部门,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研究期间调离学院,所用固定资产须交还申报部门。
(四)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五)专项资金项目经费支出必须使用合法票据,项目资金开支审批人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学院财务管理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对不合理使用经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延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违反党纪国法和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
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校内预算。
第五章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计划与财务处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各项目承担部门实施项目工作进展和结果进行评价或考核。
第十八条各项目实施人应按确定的任务与规划,加强项目管理,对执行效果不佳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要及时整改,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学院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主管职能部门会同学院计划与财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组织结题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部门(个人)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原则上承担部门(个人)应在结题后六个月内办理结帐手续,否则冻结或收回结余资金。
未能按时通过结题验收的,原则上该项目不能产生绩效支出。
第二十条加强信息公开工作。
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
项目申报、遴选、认定、评审程序和结果以及预算执行要公开,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创新强校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出现重大问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弄虚作假或者工作消极不作为的项目实施人员,学院视情况相应缓拨、停拨、扣减甚至追回资助资金,并给予全院通报。
如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项目实施人的责任。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学院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和学院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创新强校工程”项目规划及专项资金管理、绩效考核等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在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项目评审立项公示。
(三)资金分配程序、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创强办”、计划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