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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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

(署统[1994]812号文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海关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海关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海关统计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进出口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依据,是研究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第三条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开展国际贸易统计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第四条海关总署依照本制度统一领导全国海关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级海关应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并充分动用计算机手段,全面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第二章海关统计范围

第六条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

第七条下列货物、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二)未进出境的转口货物;

(三)未进出境,在境内以外汇结算的货物;

(四)暂时进出口货物;

(五)租赁期一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境货物;

(六)无代价抵偿的进出口货物;

(七)退运货物;

(八)中国驻外国和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进出口的公务用口自用物品;

(九)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

制度方法

中国海关统计是中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编制和发布均由中国海关负责。中国海关采用国际通用的贸易统计标准,其数据具有全面性、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

1. 统计范围

海关统计包括实际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的货物。保税仓库、保税区或经济特区进出境的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的货物、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贸易货物、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国际间无偿援助的物资以及捐赠品等均列入海关统计。海关统计不包括暂时进出口货物、租赁期一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境货物、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和食品以及经过中国领土的直接过境货物。

2. 商品分类

凡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统计。该目录1980-1991年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第二次修订本为基础编制,1992年起改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为基础编制,采用八位数商品编码,前六位数是《协调制度》编码,后两位数是根据中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方面的需要而增设的本国子目。全目录计有6000余个八位数商品编号。进出口货物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数(重)量。统计的重量一律按净重计算。

3. 统计价格

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CIF)统计,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FOB)统计。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离岸价格不包括货物离开中国关境后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海关统计价格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计值。进出境货物的到岸价格或离岸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表的买卖中间价和各种货币对美元的折算率分别折算成人民币和美元统计。

4. 统计国别(地区)

进口货物统计原产国(地),出口货物统计最终目的国(地)。原产国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原产国确实不详时,按“国别不详”统计。最终目的国指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最终目的国不能确定时,按货物出口时尽可能予知的最后运往国统计。

5. 统计时间

进出口货物按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海关月度统计数据按公历月汇总编制。

6. 资料来源

海关统计的原始凭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发的其他申报单证。

指标介绍

凡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其贸易方式以海关的监管方式为基础进行分组,分为以下几种:1.一般贸易

2.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3. 其他境外捐赠物资

4. 补偿贸易

5.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6. 进料加工贸易

7. 寄售、代销贸易

8. 边境小额贸易

9.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10.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11. 租赁贸易

12.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13. 出料加工贸易

14. 易货贸易

15. 免税外汇商品

16.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17.出口加工区

18. 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

19.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

20. 其他

对上述海关统计贸易方式说明如下:

1. 一般贸易(统计代码“10”;)

一般贸易是指我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货物,但上述第2-20项列名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除外。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自行收购产品出口,宾馆饭店进口的餐饮食品,供应外籍船舶或飞机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境外劳务合作项目中以对方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如钢材、木材、化肥、海产品),我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部分带出的设备、物资等,均按一般贸易统计. 一般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直接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所进口的辅料,凡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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