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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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合同书
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合同书
(新建类)
甲方:(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乙方在经开区投资工业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内容及投资进度
乙方投资兴办项目,生产产品,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以下投资均为固投)为万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在万元以上,年纳税万元以上。
乙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符合项目开工建设条件的供地后,在年年底前投资万元,完成厂区土建工程,在年月前投资万元,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及试生产。
第二条宗地位置及面积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经开区地块,宗地总面积亩(以批准办证为准),其四至为:** ,西至,南至,北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一《宗地示意图》。
第三条宗地性质和使用年限
1、该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使用起始日期以该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准。
2、未经甲方同意并出具书面许可函(证),乙方所使用该宗土地不得转让、出(转)租,并不得单方面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宗地使用权出让
甲方按照国发[2006]31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的“两项成本及一项费用之和”及国土资发[2006]307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将该项目用地进行评估,按评估价为起始价,以不低于5.6万元/亩标准实行挂牌出让。若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则挂牌保证金甲方将不再退还。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成立以经开区和招商引资单位为主的专门服务小组,协助乙方办理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乙方须提供所需的资料、资金。
2、甲方根据经开区规划将供电、供水等市政配套设施通至乙方项目周边市政道路边,从供电、供水规划接口至乙方用地红线路段由乙方自行负责。
3、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在经开区的正常生产经营。
4、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乙方私自转让、出(转)租的土地,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现行国家环保、安全生产政策,执行国家现行环保,安全生产标准。乙方投资项目须达到入区标准,环境评估通过后方可施工。生产过程中无“三废”产生,一旦出现“三废”污染现象,甲方有权勒令停产整改,治理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2、乙方项目必须在工商所注册登记为独立企业法人,并必须在国、地税局进行纳税登记,实行属地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