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工程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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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主: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监理单位:深圳市燃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类别:

工程等级:

投资性质:

投资额:燃气工程中标价

其 它:

第二条本合同中的措辞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中的措辞和用法同义。

第三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 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3.2 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件(详见附件);

3.3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详见附件);

3.4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四条监理范围:

经双方协商,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

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对本工程下列阶段实行监理:施工阶

段、保修阶段。

第五条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方式:

5.1 监理酬金的计取:

按燃气工程中标价的百分比计取,即 :监理酬金总额=燃气工程中标价×监

理酬金率,因此本工程的合同价暂定为: 元(大写:

)

本工程监理酬金的最高上限价为(上述合同暂定价)元,结算时,若市政府

投资审计专业局审计结算价中的燃气工程造价小于中标价,则监理酬金按照市

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计结算价中的燃气工程造价乘以费率(上述监理酬金率)

计取,监理酬金的最终结算价以深圳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定价为准。

5.2 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

燃气工程开工后支付20%;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支付监理酬金30%(

累计50%);工程形象进度达到100%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酬金的

35%(累计85%);余款经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定结算后30日内一次付

清。

第六条监理期限

6.1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按施工合同工期执行,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6.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

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份。

第七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发 包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合 同 通用 条 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工程投资额”在建设前期阶段是指工程估算;在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是指工程概算;在施

工阶段,竣工结算

前是指工程预算价,竣工结算后是指工程决算价,其监理费应按此进行调整。

⑷“监理酬金率”是指市物价局、建设局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

⑸“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⑹“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⑺“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⑻“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⑼“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到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⑽“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2条 监理依据

⑴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

⑵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

⑶监理合同及业主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

⑷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⑸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3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任务和内容

第4条

监理任务:对工程建设的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面维护业主委托的项目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帮助业主尽可能实现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

第5条建设前期阶段监理的内容:

⑴投资项目的决策咨询;

⑵协助业主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⑶协助业主编制设计任务书。

第6条设计阶段监理的内容:

⑴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⑵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⑶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⑷审查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满足业主所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⑸审查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⑹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

⑺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7条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内容:

⑴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标底编制工作除外),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⑵核查施工图预算;

⑶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第8条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

⑴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

⑵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⑶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⑷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⑸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⑹审核承建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⑺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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