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零税率免税不征税情况汇总

增值税零税率免税不征税情况汇总
增值税零税率免税不征税情况汇总

增值税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个法定税率。

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

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既然有纳税义务,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后,再退给纳税人在各个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款。主要是指对规定的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和应税服务在出口前已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货物及应税服务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具体表现为:不征收、可抵扣、可退税。

当然,如果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则只能免,不能抵,不能退。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税率栏显示为“0%”

二增值税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区别于增值税零税率,增值税免税规定: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免税货物和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

具体表现为不征税、不让抵、不退税。

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和服务开具发票,在设置商品编码、选择税率时,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并进一步选择“免税”。

税率栏显示为“免税”

注意:严格意义上讲,纳税人发生免税的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选择税率为“0%”,是一种错误的开票行为!

三增值税不征税

纳税人的收入,并不都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譬如纳税人收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款利息以及获得的保险赔偿等,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而是增值税不征税收入。

理论上讲,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不征税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在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的非增值税应税收入,很多情况也可以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了。

一、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本金部分开具零税率的发票,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

价款本金,不涉及差额扣除,本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应开具发票。

二、营改增后,跟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三种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业务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业务。

实务中,可以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远远超过以上几种情况,打开增值税开票系统,在“商品编码-税务编码”栏目类,可以清楚地看到系统自带的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里,罗列了以下信息:

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并进一步选择“不征税”。发票开具完毕后,税率栏显示为“不征税”

当开票再遇到增值税零税率、免税、不征税等情况时,可不要都选0%税率啦!

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类型及其增值税核算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类型及其增值税核算方法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中的部分项目实行差额征税办法经历了立、并、废、再立的过程,这次营改增全面推开中差额征税几乎达到”高潮”.笔者认为,差额征税作为一种奇葩的政策,只是一种过渡的临时性政策安排,会随着链条的逐步修复和利益的逐步调整而逐步减少,直至取消.但是,既然政策在,就需要按政策办. 一、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三种类型 (一)无论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都可以按差额计税 1、有选择性 一些项目无论采用哪种计税方法,都可以选择是否采用差额计税,由纳税人选择,并一般要求备案. 比如: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改增时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8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不管采用哪种计税方法,都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当然,也可以不选择差额计税. 2、没有选择性 有一些项目无论采用哪种计税方法都是规定按照差额计税,不存在选择的余地.

比如:《营改增时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 再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二)只有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才可以差额计税,一般计税方法不可以差额计税 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一般计税方法下不可以差额计税. 再如: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提供建筑服务也是只有简易计税方法下才能够差额计税. (三)只有一般计税方法才可以差额计税,简易计税方法下不可以差额计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10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注意:选择后36个内不得变更)的,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即不得差额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核算方法

各地营改增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汇总分析

各地营改增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汇总分析 目前营改增试点已经扩大到11个省市,各地陆续出台关于差额征收增值税如何申报的具体规定,各省之间的规定是否相同,有什么特别的规定,本文将各地政策进行整理汇总,以期给纳税人提供帮助。 一、中央文件关于营改增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基本规定: (一)差额征税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

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4.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二)关于扣除凭证的规定 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差额征税政策

全面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的12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7-03-31 信息来源: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纳税指南宣传专刊-全面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指南(2017年3月总第199期)编者按:自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营业税原有的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了“平移模式”,基本延续了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与前几次营改增扩围相比,此次全面扩围中适用差额征税的情况显著增多,内容也更为复杂。为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差额征税相关政策,本期专刊专门对此次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中适用差额征税的有关政策内容进行梳理、汇总,供大家学习参考。 全面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指南 1、问:什么是营改增差额征税? 答: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2、问: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生哪些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答:全面营改增后,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新增项目如下: 1、金融商品转让;

2、经纪代理服务; 3、旅游服务; 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允许扣除的资金项目; 9、劳务派遣服务; 10、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1、安全保护服务; 1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14、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15、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16、签证代理服务; 17、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18、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为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项目。

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 法》 (宣传资料) 为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营业税差额征收管理,本市近期推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沪地税货【2010】28号),对符合《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条件营业税企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办法涉及8大类60个项目,其中按照市政府精神新增10个项目,比照、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新增10个项目:1、产权交易所2、出入境服务机构3、航空货运公司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5、代理技术进出口业务机构6、劳务公司7、设计单位8、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9、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 所两个项目(办法中第49 条、第50条)并为一个项 目]。 具体操作办法: 对涉及上述新增10个 项目差额征税的企业,应 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同时, 对办法中第3条、第39条、 第47条,涉及沪府办发 [2008]38号规定按差额征 税的,仍按原规定办理备 案手续。 1、对符合条件即将 开展业务发生前,应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各行业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批准成立的批文及 相关资料.到区局窗口办 理,申请备案。 2、各主管税务所收到 企业备案申请后,对相关 申请及附报的有关资料进 行审核(合同、开具给协 作方的支付凭证、协作方 开具的发票等)上报区局 审批。 3、在营业税申报时, 按照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的要求,如实填列营业税 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 税管理,规范营业税计税 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 理,促进服务经济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 于本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 纳税义务,按差额方式确 定计税营业额,并据以征 收营业税(以下简称差额 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以 下简称“纳税人”)。按差 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 项目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第二条所称 “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 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 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 下简称应税行为),以收取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 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 (以下简称扣除项目)后 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四条纳税人发生

差额征税税率

差额征税税率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如下:(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

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个税免征额_税率与拉弗曲线经济学家……2011.10个税免征额、税率与拉弗曲线□周伟武康平(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4)一、背景及问题的提出《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至今,我国已经历了六次修订,而关于个人工薪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的费用减除标准(即个税免征额)的调整以及税率结构的设计更是受到了政府、学术界和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此次讨论的中心议题主要放在如何贯彻中央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以便更有曾铮最近总结了韩国政府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调整初次分配格局以效地达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上。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doc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5月24日由财税[2019]3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六)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发票开具和申报指引(一)

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发票开具和申报指引(一)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等,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目前仅“转让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使用该功能开具发票。 一、金融商品转让 (一)注释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发票开具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按照卖出价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申报要求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金额、税额填报第5行第三列“销售额”、第四列“销项税额”;将金融商品买入价填入第5行第十二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在《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按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填入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将金融商品买入价填入第3列“本期发生额”栏次。 二、经纪代理服务 (一)注释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销售额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发票开具方式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依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支付的费用依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方式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申报要求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开具金额、税额填入第5行第1和第2列、第3和第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将代为支付的费用填入第5行第12列“服务、

增值税零税率、免税、不征税,这几种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如何选择税率-

增值税零税率、免税、不征税,这几种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如何选择税率?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如何正确选择零税率、免税、不征税等不同的适用税率选项?? ? 下面,我们分情况一一说明。 一增值税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个法定税率。 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 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既然有纳税义务,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后,再退给纳税人在各个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款。主要是指对规定的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和应税服务在出口前已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货物及应税服务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具体表现为:不征收、可抵扣、可退税。 当然,如果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则只能免,不能抵,不能退。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

法定征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发票开出后,显示为下图: 图中税率栏显示为“0%”。 二增值税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区别于增值税零税率,增值税免税规定: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免税货物和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具体表现为不征税、不让抵、不退税。 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和服务开具发票,在设置商品编码、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并进一步选择“免税”。 发票开具完毕后,显示为下图: 图中税率栏显示为“免税”。 特殊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

货物运输“营改增”差额征税分析

货物运输“营改增”差额征税分析 日前,某水运公司来电咨询,作为“营改增”的试点企业,公司于今年3月与当地企业签订了200万元的货物运输合同,运输过程先由本公司的船舶通过水路运输,经水运后改为陆路运输。由于公司只有船舶没有车辆,该公司便与其他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陆路分包联运协议。公司财务人员咨询,对联运支出可否差额征税。对此,笔者对“营改增”货物运输差额征税的规定作以下归纳。 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对差额征税进行了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过对于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差额征税申报资料须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3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票面信息逐一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作为附列资料报送,其他一般纳税人不予填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按照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也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报。 差额征税应关注的税收风险 一要关注不得扣除的具体情形。对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其支付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不得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不得扣除。 二要关注扣税的政策衔接。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如纳税人在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有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日期后的纳税人的销售额中抵减。 三要关注价内税与价外税的换算。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两者核算不同,“营改增”后企业由营业税的纳税人变成了增值税的纳税人,而一般合同金额是含税价,收到非试点营业税发票金额也是含税价,因此,纳税人应注意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 例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含税),其中,国内货运收入185万元,支付给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普通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请计算甲公司的应纳税款及账务处理。例中联运业务符合差额征税的要求,货运收入为“营改增”的应税服务,适用11%增值税率,销售货物属于应税货物,税率17%。因此,甲公司的销项税额为(185+3)÷(1+11%)×11%+12÷(1+17%)×17%=

“零税率”和“免税”不要傻傻分不清(附:免征的40个项目20种行为)

“零税率”和“免税”不要傻傻分不清(附:免征的40个项目20种行为)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两类政策,那么,这两者有什么相同与不同呢? 相同点 一是提供零税率和免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纳税义务,相应的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这点有别于不征税收入,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没有纳税义务,无须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 二是两者从形式上看都表现为纳税人不纳税,或者说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 三是两者都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即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 四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不同点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了四十类项目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规定了一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情形。 可见,增值税零税率仅仅适用于跨境应税行为,而增值税免税政策不限于跨境应税行为,也适用于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 此外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见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额时适用征收率,但是由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零税率是增值税税率的一种,所以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是增值税优惠幅度和进项税额抵扣待遇不同。 增值税零税率不仅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而且,以前各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累积增值额也不用缴纳增值税,具体通过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来实现。但增值税免税政策仅仅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计入交易成本,如果税务和会计上已经抵扣了,需做转出进项税额处理。

营业税差额征收管理办法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税管理,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服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以下简称差额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以下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相关支付的款项后,按差额征税。 第五条第四条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单位或者个人发

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对纳税人由于破产、债务、资金等原因,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对其不动产或土地进行强制裁定抵偿或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且无法开具发票的,不动产购入方可将法院裁定书、法院调解书、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四)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三)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

应税服务免税和免抵退税有关政策解读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f4585630.html, 应税服务免税和免抵退税有关政策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免税和免抵退税有关政策解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发,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市)、安徽、福建(含厦门市)、湖北、广东(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现将营改增后涉及的应税服务免税和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有关政策规定介绍如下: 一、对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制度的背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前,我国仅对出口货物劳务实行退(免)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

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被世界上实行间接税的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从而形成了一种国际惯例。 出口退(免)税涉及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和服务不在出口退(免)税的范围之内。国家启动营改增改革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贸易改征增值税,也就具备了实行退(免)税的条件。对应税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并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营改增改革对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 实行营改增后,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相关规定的应税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征增值税政策,不符合规定的应税服务则应缴纳增值税。 二、实行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适用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了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

差额征税汇总及说明

差额征税是营改增试点过渡时期的一种产物,差额征税项目的政策的规定,散落在36号文件及部分公告当中,差额征税项目如何发票开具?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所有差额征税项目都要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全额开具发票,差额征税不建议通过开票软件中的差额开票功能实现,而是通过差额申报的方式即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填报实现差额后征税。 还要区分两种情形具体在实践中操作 第一种情形是差额扣除部分政策上明文规定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差额扣除的工资、保险、福利费、公积金等情况,对于这种情形我们在发票开具上有两种选择,如果购方要专票,那么开具两张发票(差额后的部分开具专票,差额扣除部分开具普票),如果购方不要专票,则开具一张全额普票。然后对应差额扣除部分金额,分别对应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三相关行次和附表一第12-14列填报就可以实现差额征税了。举个发票开具的小例子,一个劳务派遣企业收到用工企业100万元款项,其中80万元用于支付派遣用工工资、保险等,用工企业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则劳务派遣企业应开具两张发票,一张20万元的专用发票,一张80万元的普通发票(按适用税率开具)。 第二种情形是差额扣除的部分没有政策规定不可以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例如建安企业差额扣除的分包款,物业公司差

额扣除的代收自来水消费等情况。那么,发票开具方式就是一种:一票结算,或者一张专用发票,或者一张普通发票。举个例子,一个建安企业收到甲方不含税100万工程款,分包出去80万(也是不含税价),该企业选择简易征收,那么该企业应缴的增值税是(100-80)*3%=0.6万元,若甲方要求建安企业出具专用发票,该企业应给甲方按100万不含税价全额给甲方开具专用发票,分包的80万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及附表一实现税额上的扣减。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规定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政策实务解读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6%,

关于差额征税和减按征税的说明

一、差额征税: 1、进入增专或增普开具模块,确认发票代码号码界面时,点击征税类型下拉框选择“差额征税”进入开具界面。 2、“差额征税”不包含“复制开具”、“折扣”及“清单”。 3、“差额征税”中显示为“不含税单价”及“不含税金额”。不允许进行“含税”与“不含税”切换。 4、进入“差额征税”开具页面后,选择商品名称后带入相关税率供用户选择,当存在第二条明细时,税率需与第一条保持一致。税率不允许选择含税5%及1.5%。 5、“规格型号”为选填项,“单价”为不可填项,“数量”为选填项,点击“金额”栏弹出录入框,需用户手工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并根据计算公式“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额)X税率或征收率/(1+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税额,根据“金额=含税销售额-税额”计算出金额,如果此时“数量”内容已填写,则根据“金额”的值计算出“单价”。 6、该票面内容均为“差额征税”开具,均按差额征税税额计算公式计算,不允许出现多税率或正常票计算方式。 7、发票票面填写完毕后,点击“打印”按到钮打印发票,发票打印界面税率显示为“***”。扣除额保存在备注栏,格式为:“差额征税:扣除额。”;例如:“差额征税:2000。”;扣除额后加“。”表示结束,开具红字发票时,备注信息打印“差额征税”字样,无需打印扣除额,备注项按“差额征税”后“:”处至“。”处清除。找到原票的红字信息表不允许修改,找到原票的普票红票票面修改时,明细发生变化时原明细信息全部清除重新输入。 8、进入“红字信息表”模块,点击征税类型下拉列表选择“差额征税”,进入“差额征税红字信息表”填开。进入界面后“价格”按钮置灰。“金额”与“单价”均为不含税。票面信息及打印与正数票开具保持一致。 9、差额征收导入导出接口开具,不允许开具带折扣发票及清单发票(导入文件中“税率标志”要求为“2”的时候允许导入)。接口明细项内加入“扣除额”标签,开具过程中校验含税销售额及扣除额是否正确。导入开具商品编码部分判断

营改增后如何理解差额征税全额开票(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如何理解差额征税全额开票(老会计人的经验) 大家好,今天跟大家讲营改增之后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问题。营改增之后我们遇到很多这种情况,但是如何开票大家不清楚时通常会问税务局,税务局的回复说是全额就按全额开票,说是差额也就按差额开了,其中的原理是什么呢?今天主要就是跟大家讲这个问题。 首先,大家要弄清楚什么是差额征税全额开票。举个例子,本月有一笔生意,按照销售额收取对方100万,完了之后交税的时候是按照差额,即扣掉分包成本60万后剩下的40万,按照这40 万选择适用税率缴税,这就叫做差额征税。什么是全额开票?接上例,既然按照40万缴税,那应该按多少开票给下家呢?应该按100万全额开给下家,这样下家就可以按照100万的进项来抵税,这就是差额征税全额开票。 其次,我们必须要掌握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原理,因为在营改增之后遇到这种情况会特别多。到底该如何开票?有时税务局跟我们自己理解不一样。如果我们掌握了原理,那么当专管员告诉你这个不应该这样开时,你就可以告诉他为什么要这么开。这样有利于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另外也有利于对文件本身的理解。众所周知,要理解文件,首先要理解原理,尤其是对文件的适用方面,必须掌握整个征税原理并作更深入透彻的理解。这也是今天跟大家讲差额征税全额开票内在原理的一个更深层面的原因。 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原理究竟是什么呢? 大家都知道,增值税是有个抵扣链的。比方说,张三卖100万的货给李四,然后李四按150万卖给王五。张三就按照100万交增值税,李四是按照150万卖给王五的,中间有个进项100万是张三给开给他的,这时候卖出去是150万,李四只要按照差额50万(也就150-100=50)交税,这就是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按照这个原理,王五取得的是李四开给它的150万的发票,王五能够抵扣的是150万。这是按照张三交了增值税的100万,再加上李四按照50万交的增值税合计的,最后全都移转到王五了。假设王五按300又卖出去,那么上家交的全部增值税就是它所能抵扣的。简而言之,对于下家来说,他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实际上是上家,上上家乃至上上上家,总之就是上游所有交的增值税之和,这就是增值税最基本的原理。

系统全面的各种税率汇总表

消费税税率表

增值税税率表

营业税税率表及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部分) 免征营业税项 目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其他减征或免征项目 (一)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四)工会疗养院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五)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营业税 (六)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七)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八)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满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九)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整体转让企业产权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及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部分) 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优惠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第三产业企业减免税优惠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取得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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