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7〕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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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跟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跟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
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
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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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高检发释字[2002]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高检发释字[2002]2号)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 高检发释字[2002]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98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一)。

二、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29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二)。

三、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自公布废止之日起不再适用,在此之前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办结的有关案件除依法需要纠正的外,不作变动。

四、为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废止的13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统一公布(见附件三)。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进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陆续公布清理结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及文│废止理由┃┃号││号│┃┠─┼────────────┼──────┼──────────────────┨┃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57年1月25 │该批复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中作┃┃│察院决定不逮捕而起诉的案│日“57”高检│出明确规定┃┃│件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二字第80号│┃┠─┼────────────┼──────┼──────────────────┨┃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请│1980年7月18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4年5月7日最┃┃│示、答复问题的通知‡│日高检办字“│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1980”第14号│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工作和报送材料的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从没收│1980年10月4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4月29日┃┃│财物和罚款中提成给检察机│日“1980”高│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关的请示的批复│检办函第2号│款物管理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81年1月20 │该办法已被200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日“81”高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发(监)5号│代替┃┠─┼────────────┼──────┼──────────────────┨┃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监│1982年6月1日│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10月15日┃┃│管改造场所经济犯罪案件的│“82”高检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通知│函第007号│问题的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1982年8月19 │该复函中的相关内容与刑法第87条、第┃┃│追诉时效问题的复函│日“82”高检│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不一致,不再适用┃┃││经函字第5号│┃┠─┼────────────┼──────┼──────────────────┨┃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82年9月13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0年10月12日┃┃│关办案中相互函调取证的通│日“82”高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知│发(经)15号│作的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春节期│1982年12月28│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所提出的加┃┃│间加强监管改造场所安全防│日“82”高检│重处罚原则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不┃┃│范措施的通知│监函第016号│再适用┃┠─┼────────────┼──────┼──────────────────┨┃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83年1月26 │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和1999┃┃│察院自侦案件的起诉时限和│日“83”高检│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免予起诉的几个问题的│研函第1号│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答复││┃┠─┼────────────┼──────┼──────────────────┨┃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1983年7月13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注意经济犯罪分子动态坚│日“83”高检│质,不再适用┃┃│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通│二函第8号│┃┃│知││┃┠─┼────────────┼──────┼──────────────────┨┃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羁押│1983年7月28 │该批复与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相抵触,不┃┃│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鉴定期间│日“83”高检│再适用┃┃│是否算羁押期问题的批复│研函第7号│┃┠─┼────────────┼──────┼──────────────────┨┃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打击│1983年8月25 │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与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刑事犯罪斗争中借调到检察│日“83”高检│律的规定不一致,不再适用┃┃│机关帮助工作的干部是否可│人函第5号│┃┃│任法律职称等问题的答复││┃┠─┼────────────┼──────┼──────────────────┨┃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全│1983年8月31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监│日“83”高检│┃┃│所检察工作的通知│发(三)14号│┃┠─┼────────────┼──────┼──────────────────┨┃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二│1983年9月23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厅†关于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日“83”高检│┃┃│案件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二函第13号│┃┠─┼────────────┼──────┼──────────────────┨┃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1983年9月26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日“83”高检│┃┃│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二函第12号│┃┃│意见‡的通知││┃┠─┼────────────┼──────┼──────────────────┨┃1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三│1983年10月10│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厅†当前打击重新犯罪活动│日“83”高检│┃┃│中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三函第6号│┃┃│题‡的通知││┃┠─┼────────────┼──────┼──────────────────┨┃1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继续抓│1983年10月21│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紧抓好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日“83”高检│┃┃│动的通知│发(二)22号│┃┠─┼────────────┼──────┼──────────────────┨┃1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1983年12月20│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与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日“83”高检│法律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问题的批复│研函第11号│┃┠─┼────────────┼──────┼──────────────────┨┃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厉│1984年1月9日│该答复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84”高检发│质,且其相关内容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研)2号│已有明确规定┃┠─┼────────────┼──────┼──────────────────┨┃2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是否可│1984年3月28 │该批复所涉惯窃罪已被刑法取消,其余相┃┃│以将行为人年满十四岁前后│日“84”高检│关内容已在刑法第17条、第264条等条款┃┃│连续进行盗窃的行为一并作│研函第6号│中作出明确规定┃┃│为认定惯窃罪的根据问题的││┃┃│批复││┃┠─┼────────────┼──────┼──────────────────┨┃2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84年10月16│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和┃┃│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日“84”高检│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发(研)24号│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规定‡的一些问题的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2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84年11月13│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和┃┃│关自侦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日“84”高检│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批复│研函第16号│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2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上│1985年1月15 │该通知所涉问题已在刑法第196条中作出┃┃│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利用│日高检一发字│明确规定┃┃│‘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1985”第 5 │┃┃│几点意见‛的通知│号│┃┠─┼────────────┼──────┼──────────────────┨┃2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能│1985年3月5日│刑事诉讼法已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该批┃┃│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高检一发字“│复不再适用┃┃│卷问题的批复│1985”第6号│┃┠─┼────────────┼──────┼──────────────────┨┃2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85年8月7日│该批复的有关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高检二发字“│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作出明确规定┃┃│(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1985”第9号│┃┃│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的批复││┃┠─┼────────────┼──────┼──────────────────┨┃2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86年3月24 │†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日“86”高检│行)‡已被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发(二)字第│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试行)‡†人民检察院直│4号│通知‡废止;†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规定(试行)‡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标准的规定(试行)‡等文││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件的通知││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2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87年1月2日│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高检二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件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突患│1987”第1号│则‡中作出明确规定┃┃│严重疾病应否中止诉讼问题││┃┃│的批复││┃┠─┼────────────┼──────┼──────────────────┨┃2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自侦案│1987年1月26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8年1月19日┃┃│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日高检二发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批复│“1987”第7 │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号│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2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87年8月31 │该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分则第九章┃┃│†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日“87”高检│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发(二)字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行)‡的通知│18号│准的规定(试行)‡中作出明确规定┃┠─┼────────────┼──────┼──────────────────┨┃3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护林护│1988年3月10 │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277条等┃┃│水等人员在护林护水时受到│日高检研发字│有关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是│“1988”第 3 │┃┃│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问题的│号│┃┃│答复││┃┠─┼────────────┼──────┼──────────────────┨┃3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1988年3月22 │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日高检控发字│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工作细则(试行)‡第十四│“1988”第4 │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条二、三款有关问题的答复│号│┃┠─┼────────────┼──────┼──────────────────┨┃3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向他人│1988年8月12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347条等┃┃│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日高检研发字│有关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鸦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适用│“1988”第8 │┃┃│法律的批复│号│┃┠─┼────────────┼──────┼──────────────────┨┃3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1988年12月1 │该批复相关内容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已┃┃│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日高检研发字│有规定┃┃│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1988”第10│┃┃│(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号│┃┃│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关规定的批复││┃┠─┼────────────┼──────┼──────────────────┨┃3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1988年12月29│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0年10月12日┃┃│察机关协同办案的通知│日高检经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1989”第 1 │作的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号│┃┠─┼────────────┼──────┼──────────────────┨┃3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1989年4月12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日高检研发字│规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89”第 2 │┃┃││号│┃┠─┼────────────┼──────┼──────────────────┨┃3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认│1989年7月31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真地查处贪污受贿等犯罪案│日高检办发字│质,不再适用┃┃│件的通知│“1989”第18│┃┃││号│┃┠─┼────────────┼──────┼──────────────────┨┃3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89年11月30│该文件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日“89”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发(法)字第│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41号│┃┃│定‡的通知││┃┠─┼────────────┼──────┼──────────────────┨┃3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1989年12月8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案件已不属┃┃│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日高检法发字│检察机关管辖,该通知不再适用┃┃│处的通知│“1989”第 3 │┃┃││号│┃┠─┼────────────┼──────┼──────────────────┨┃3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90年3月21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已有┃┃│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日高检贪检发│规定┃┃│贿赂、‚侵权‛、渎职等犯│字“1990”第│┃┃│罪案件不使用收容审查的通│11号│┃┃│知││┃┠─┼────────────┼──────┼──────────────────┨┃4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得以│1990年4月16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1998年6月8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日高检控申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讨债的通知│字“1990”第│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之中┃┃││2号│┃┠─┼────────────┼──────┼──────────────────┨┃4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90年6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案件已不属┃┃│察院受理、查处重婚案件有│18日高检控申│检察机关管辖,该通知不再适用┃┃│关问题的通知│发字“1990”│┃┃││第5号│┃┠─┼────────────┼──────┼──────────────────┨┃4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90年8月30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关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日高检发“│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价大检查依法严惩偷税抗税│1990”23号│┃┃│犯罪的通知││┃┠─┼────────────┼──────┼──────────────────┨┃43│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1990年10月26│该意见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238条、┃┃│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日高检发法字│第239条中作出明确规定┃┃│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1990”1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4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联防队│1990年11月7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94条、第┃┃│员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日高检发研字│247条中作出明确规定┃┃│罪主体的批复│“1990”8号│┃┠─┼────────────┼──────┼──────────────────┨┃4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90年11月14│该条例已被199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日高检发“│院†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代替┃┃│条例‡的通知│1990”39号│┃┠─┼────────────┼──────┼──────────────────┨┃4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90年12月7 │该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2000年10月12┃┃│†关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日高检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贿赂、‚侵权‛、渎职等案│1990”40号│协作的暂行规定‡之中┃┃│件时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规定‡的通知││┃┠─┼────────────┼──────┼──────────────────┨┃4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1991年1月5日│该通知涉及的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高检发研字“│已纳入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六章第┃┃│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1991”1号│七节、第九节之中,该通知不再适用┃┃│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4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91年1月25 │该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日高检发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1991”10号│则‡中作出明确规定┃┃│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4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91年8月30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2001年10月11┃┃│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日高检发民字│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工问题的通知│“1991”2号│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章之中┃┠─┼────────────┼──────┼──────────────────┨┃5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1991年9月17 │该通知涉及的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日高检发“│已纳入刑法分则第四章、第六章第八节之┃┃│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1991”46号│中,该通知不再适用┃┃│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5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91年9月25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察院积极配合税收、财务、│日高检发“│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物价大检查,深入开展打击│1991”45号│┃┃│偷税抗税犯罪斗争的通知││┃┠─┼────────────┼──────┼──────────────────┨┃5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1991年10月7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刑法中已有规定┃┃│处以私设‚黑牢‛等手段非│日高检发“│┃┃│法拘禁他人案件的通知│1991”50号│┠─┼────────────┼──────┼──────────────────┨┃5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部分│1991年10月26│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检察官法‡中已┃┃│拟担任检察机关领导职务的│日高检发政字│有明确规定┃┃│干部实行短期专业培训的通│“1991”36号│┃┃│知││┃┠─┼────────────┼──────┼──────────────────┨┃5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91年12月10│该细则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日高检发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细则(试行)‡的通知│“1991”121 │则‡中作出明确规定┃┃││号│┃┠─┼────────────┼──────┼──────────────────┨┃5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92年1月7日│刑事诉讼法已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该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高检发“1992│定不再适用┃┃│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2号│┃┃│定‡的通知││┃┠─┼────────────┼──────┼──────────────────┨┃5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92年3月9日│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已有┃┃│关严禁使用收审手段的通知│高检发“1992│规定┃┃││”4号│┃┠─┼────────────┼──────┼──────────────────┨┃5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1992年3月20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假冒商标┃┃│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日高检发“│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通知│1992”7号│┃┠─┼────────────┼──────┼──────────────────┨┃5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1992年4月9日│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88条、第┃第│1992年4月9日│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1992年4月9日│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88条、第┃第88条、第┃┃│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高检发研字“│89条中作出明确规定┃┃│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1992”4号│┃┠─┼────────────┼──────┼──────────────────┨┃5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1992年6月25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10月11日┃┃│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日高检发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案件再审时人民检察院派员│“1992”3号│诉案件办案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出席法庭问题的批复││┃┠─┼────────────┼──────┼──────────────────┨┃6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1992年7月20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分别纳入1998年6 ┃┃│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日高检发“│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纷违法捕人的通知│1992”21号│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和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之中┃┠─┼────────────┼──────┼──────────────────┨┃6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合公│1992年9月15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安机关开展收缴非法持有枪│日高检发办字│┃┃│支弹药工作的通知│“1992”43号│┃┠─┼────────────┼──────┼────────────────┃6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配│1992年10月14│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日高检发“│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依法查办偷税、抗税犯罪案│1992”34号│┃┃│件的通知││┃┠─┼────────────┼──────┼──────────────────┨┃6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贪│1992年10月30│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2000年12月13┃┃│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日高检发贪检│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字“1992”91│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之中┃┃││号│┃┠─┼────────────┼──────┼──────────────────┨┃6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93年1月9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高检发研字“│相关案件的立案标准在2001年4月18日最┃┃│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1993”1号│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定‡的通知││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已有规定┃┠─┼────────────┼──────┼──────────────────┨┃6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93年4月5日│该规定已被1998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人民检察院复查申诉案件│高检发控字“│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规定‡的通知│1993”5号│代替┃┠─┼────────────┼──────┼──────────────────┨┃6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制│1993年7月2日│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其相关内容┃┃│止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高检发“1993│已纳入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罚款的通知│”21号│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知‡之中┃┠─┼────────────┼──────┼──────────────────┨┃6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1993年7月20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日高检发贪检│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字“1993”35│┃┃││号│┃┠─┼────────────┼──────┼──────────────────┨┃6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贪污│1993年8月28 │刑事诉讼法已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该通┃┃│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日高检发刑字│知不再适用┃┃│定补充修改的通知│“1993”73号│┃┠─┼────────────┼──────┼──────────────────┨┃6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1993年10月22│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1999年9月16日最┃┃│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日高检发研字│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件的通知│“1993”6号│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已有明确规定┃┠─┼────────────┼──────┼──────────────────┨┃7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1993年10月22│该通知依据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办单位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的│日高检发研字│补充规定‡已被刑法明令废止,且通知中┃┃│通知│“1993”7号│的有关内容已在刑法分则第八章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作出明确规定┠─┼────────────┼──────┼──────────────────┨┃7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93年12月1 │假冒商标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日高检发研字│相关案件的立案标准在2001年4月18日最┃┃│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已有规定┃┠─┼────────────┼──────┼──────────────────┨┃7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1994年3月1日│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其相关内容┃┃│事抗诉工作的通知│高检发刑字“│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1994”18号│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作出明确规定┃┠─┼────────────┼──────┼──────────────────┨┃7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司│1994年3月10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1996年8月14 ┃┃│法警察工作的通知│日高检发政字│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1994”11号│暂行条例‡之中┃┠─┼────────────┼──────┼──────────────────┨┃7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法│1994年3月10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人犯罪检察工作的通知│日高检发研字│规定┃┃││“1994”2号│┃┠─┼────────────┼──────┼──────────────────┨┃7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赃│1994年6月28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1998年6月8日┃┃│款赃物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日高检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1994”21号│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和2001年4月2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之中┃┠─┼────────────┼──────┼──────────────────┨┃7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1994年8月26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日高检发“│质,其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的通│1994”25号│┃┃│知││┃┠─┼────────────┼──────┼──────────────────┨┃7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1994年9月1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日高检发研字│犯罪的决定‡已被刑法明令废止,其相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1994”9号│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决定‡的通知││┃┠─┼────────────┼──────┼──────────────────┨┃7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配│1994年9月29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日高检发贪检│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字“1994”92│┃┃││号│┃┠─┼────────────┼──────┼──────────────────┨┃7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1994年10月28│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办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日高检发贪字│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通知│“1994”9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3-04-07 16:54: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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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
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
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29
•【文号】法释〔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

法释〔2020〕16号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
行)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最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四个司法解释废止,发布新司法解释

原最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四个司法解释废止,发布新司法解释

原最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四个司法解释废止,发布新司法解释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 〕16号),依据该决定,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四个司法解释自2021 年1月1日起废止。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 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司法解释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企业自主改制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八批)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
13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14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八批)
chl_185793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法律法规
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或者
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8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1965〕法研字第173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1985〕法民字第14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天爵等与新宾镇集体饮食服务店房产纠纷案的批复法(民)复〔1985〕17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处理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劳动人民之间宅基地租赁契约是否承认和保护问题的批复 1985年11月21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房屋被入股后,久不主张权利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5〕法民字第18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案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7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33号已被物权法取代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42号与物权法规定冲突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7年12月10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孙兆骧购置的房产应如何确认产权和继承的批复〔1988〕民他字第27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献产且产权早已转移的房屋,现在要求返还不应支持的复函〔1989〕民他字第5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中地主的房产,已确权部分归地主所有,未确权又未分配的部分应属公产的批复〔1989〕民他字第13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至柔、肖荣沈诉泰和县螺溪乡郭瓦、集丰两村委会房屋产权纠纷案的函 1990年6月19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函 1990年11月7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伯恩与泉州制药厂房产纠纷上诉案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55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1992年3月26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法发〔1992〕22号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淄博食品厂诉张店区车站办事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一至七批)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一至七批)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一至七批)汇总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7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4]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9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6]34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07.08
•【文号】法释〔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7.20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法释〔2019〕11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

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的目录。

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13-01-24 00:03:35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2012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3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2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13〕3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4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法释〔2013〕5号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9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6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9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7号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3〕8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3〕9号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法释〔2013〕10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3〕11号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3〕12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13号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14号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法释〔2013〕15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法释〔2013〕16号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17号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13〕18号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19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3〕20号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13〕21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13〕22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13〕23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法释〔2013〕24号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25号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26号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27号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3〕28号。

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法释〔2020〕17号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法释〔2020〕17号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一览表(2012年—2016年4月)(说明:页码代号:“综”表示“综合卷”,“刑”表示“刑事卷”,“民”表示“民事卷”,“民诉”表示“民事诉讼卷”,“商”表示“商事卷”,“知”表示“知识产权卷”,“行”表示“行政·国家赔偿卷”)2012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行·487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刑·55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商·742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3月26日行·435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知·411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9日刑·389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5月15日刑·35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民·568法释〔201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商·301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17日民诉·270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8日民诉·276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64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02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9月4日民·716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日刑·828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商·307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刑·757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7日刑·1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民·325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日知·138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刑·1043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6日刑·976法释〔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民诉·209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民·502013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综·467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综·413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刑·6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民·855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7日行·449法释〔20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日综·472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综·449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刑·570法释〔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4月1日未收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3日刑·624法释〔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民诉·976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刑·307法释〔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日商·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31日商·508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刑·800法释〔201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6月19日商·868法释〔201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6日民诉·667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刑·677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7月26日行·496法释〔201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9日民诉·680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刑·528法释〔20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商·216法释〔2013〕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民·896法释〔201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刑·673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0月22日刑·559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综·69法释〔201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行·523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民·3672014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民诉·1060法释〔20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商·3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商·373法释〔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知·238法释〔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刑·1154法释〔2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民·385法释〔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30日行·537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7日民诉·686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行·338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行·322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日民·398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31日知·3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刑·1293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刑·296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2月25日刑·7582015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月6日民·919法释〔20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1月12日综·457法释〔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28日综·195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1月29日知·282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民诉·3法释〔20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8日商·821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16日民诉·517法释〔201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综·136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行·52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民诉·702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29日刑·728法释〔201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民·911法释〔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49法释〔201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61法释〔201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7月15日民诉·1072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刑·744法释〔2015〕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20日民诉·729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民·720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29日刑·27法释〔2015〕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刑·183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6日商·519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刑·259法释〔201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刑·767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28日行·5442016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3月21日知·318法释〔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08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2月14日民诉·743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12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民·427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4月12日民诉·744法释〔201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4月13日综·291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刑·851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刑·940法释〔201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24日民诉·47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20)【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20〕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2.26【实施日期】2020.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经2020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20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20〕4号)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范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程序,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1.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2. 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发的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及文号废止理由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1991年8月30日高检发民字[1991]2号《通知》所确立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审分离”原则已被《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吸收。

2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1992年4月17日高检发研字[1992]5号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经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且《民法典》第1260条明确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同时废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不服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仍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的通知1998年12月16日高检民发[1998]第14号《通知》所确立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审分离”原则已被《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捡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吸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法释[2017]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法释[2017]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法释[2017]17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1
【摘要】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1988年至2013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废止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总页数】2页(P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J], ;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J], 无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J], 无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J], 无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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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法办发〔201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法办发〔201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法办发〔2019〕2号
本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院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保证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是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应当在主文作出明确规定:“本解释(规定或者决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批复类解释在批复最后载明的发布日期作为施行日期。

二、确定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应当充分考虑司法解释实施准备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应当在提交审判委员会的送审稿中拟出,并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确定。

四、发布司法解释公告中的施行日期应当与司法解释中的施行日期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9年2月15日
——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4日
法释〔2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
的决定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429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
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0.12.13
•【文号】法释[2010]17号
•【施行日期】2010.12.22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释〔2010〕17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
清理。

现决定将已实际废止或者不再适用的37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6.14•【文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2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经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2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三、为了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中已经被废止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一并予以公布(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及文号废止理由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公捕”问题的意见1983年7月12日(83)高检一函第26号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执行逮捕的方式已有明确规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的通知1992年1月7日高检发〔1992〕2号免予起诉制度已被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废止。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携款潜逃的贪污、贿赂等案犯及时立案、报告的通知1992年6月18日高检发贪检字〔1992〕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高检发释字[2015]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高检发释字[2015]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15]3号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4年底以前单独和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1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二、经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2件)序号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及文号号废止理由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1994年1月10日高检发研字〔1994〕1号1997年刑法248条、第400条明确规定了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主体有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工作的通知1994年5月11日高检发贪检字〔1994〕37号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已由检察机关专门部门负责统计,该文件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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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
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09-25 09:38: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
法释〔2017〕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1988年至2013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废止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当事人对废止决定公布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除相关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相抵触外,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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