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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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西宁政报》
【年(卷),期】2013(000)005
【摘要】<正>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 6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郝鹏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
【总页数】4页(P6-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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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8.05•【字号】青政办[2003]116号•【施行日期】200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03]11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五日青海省抗灾救灾应急预案为整合抗灾救灾资源,切实发挥各灾害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抗灾工作整体水平,增强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命安全,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以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和妥善解决灾民生产问题为目标,以抗灾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为基本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列支、社会力量捐助、灾区群众互助互济的救助体制。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本预案所指灾害为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干旱、风灾、雪灾、冰雹、低温冷冻、沙尘暴、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涝、森林灾害和各种传染性疾病以及其它客观因素造成的灾害。

气象、地震、水利、国土、农牧、林业等部门为灾害预报部门,负责对全省年度内可能发生的各种灾害进行科学预测,分析灾害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情况,并及时发出预警。

地震灾害由相关预警部门通过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临震应急预警;洪涝灾害由相关预警部门通过省防讯抗旱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抢险预警;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厅和气象局根据情况联合发布应急预警,气象灾害由气象局根据情况发布应急预警;农作物及森林灾害分别由省农牧厅和省林业局根据情况发布应急预警。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青政[1993]6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青政[1993]6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青政[1993]6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从根本上改善我省生态环境,强化农业基础,加快贫困山区脱贫致富,促进全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省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我省水土流失的严重性,大力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我省生态脆弱,水土流失面广量大,水力侵蚀面积达40060平方公里,风力侵蚀面积达142647平方公里,并有大范围的冻融侵蚀。

主要工农业区黄土高原水土流失面积就有2.68万平方公里,强度侵蚀面积达5390平方公里。

水土流失毁坏农田草原,降低耕地肥力,加重旱涝灾害,淤塞河道水库,加剧生态环境恶性循环,是制约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1949年至1992年底,我省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500平方公里,仅占东部黄土高原区水土流失面积的17%。

九十年代,我省防治水土流失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

因此,全省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都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将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的速度。

西宁市和民和、乐都、化隆、循化、互助、湟中、平安、贵德、尖扎等水土流失重点市县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及上级水利厅(局)报告水土保持工作;政府任期目标应明确包括水土保持工作的内容,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水利(水电、农牧)局向地、县政府签订水土保持责任状,按时考核,兑现奖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修订)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修订)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5.28•【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8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并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宣传。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20修正)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20修正)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2【实施日期】2020.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草原规划与建设第四章草原利用第五章草原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及疏林草地、灌丛草地;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生态畜牧业,逐步推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保持草畜平衡,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公安、气象、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全文)

The only advantage of sustainable competition comes from the ability to innovate over competitor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20__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第六条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抗旱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第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组成,负责协调所辖范围内的抗旱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承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4年5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控制、治理、调配、保护、开发利用,以达到除害兴利的目的而修建的工程及其观测、监测、供电、通信、防护等附属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闸(坝)、渠道(管道)、机井、泵站等工程。

国家对大中型水电站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省管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除省管水利工程外,受益范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模较大、功能较为重要的水利工程也可以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益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由主要受益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青海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青海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青海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2•【字号】青政办〔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青海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3〕5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对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生态环境,减少水、旱、风沙等自然灾害,推进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水土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助推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持续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谱写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的新时代青海水土保持新篇章。

到2025年,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显著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全社会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900平方公里以上(其中水利部门1800平方公里,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6100平方公里),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77.6%。

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78.94%,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门会 同 同级有 关部 门编制 本行 政 区域 的抗 旱规 划 , 报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 抄 送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并
主 管部 门。
第 五条 抗 旱 工 作 实 行 各 级 人 民政 府 行 政 首 长 负 责制 , 统一 指挥 、 门协作 、 级 负责 。 部 分 第六 条 国家 防汛 抗旱 总指 挥 部负 责组 织 、 领导 全
第 四条 县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应 当将 抗 旱 工 作 纳入
本 级 国 民 经 济 财 政 所 预算 , 障抗 旱工 作 的正 常开 展 。 保
第二章
旱 灾 预 防
第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障措 施等 。
工作 ; 域管 理机 构 承担 流域 防汛抗 旱 指挥 机 构的 具体 流 工作 。 第 八 条 县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政府 防汛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 上 级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和 本 级 人 民政 府 的 领 导 在 下, 负责 组 织 、 挥本 行 政 区域 内的 抗旱 工 作 。 指
责, 负责 有 关抗旱 工 作 。 第七 条 国家确 定 的重 要 江河 、 湖泊 的防汛 抗旱 指
挥机 构 , 有 关 省 、 治 区 、 辖 市 人 民政 府 和 该江 河 、 由 自 直 湖 泊 的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 责 协 调 所 辖 范 围 内 的 抗 旱 负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4 中国 防汛 抗 旱 2 0 09 2
第 十 六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应 当加 强 农 田水 利 基 础 设施 建设 和 衣村 饮 水工 程建 设 , 织做 好抗 旱应 急 组 工程 及其 配 套设 施建 设 和节 水改 造 , 高抗 旱供水 能 力 提 和水 资源 利 用效 率 。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应 当组 织 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水能及电气化》
【年(卷),期】2009(000)007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
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rn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防和减轻
干旱灾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总页数】6页(P58-63)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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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5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5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5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31日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青政办〔2012〕330号)精神,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目标,支撑青海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水利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4〕61号)的统一部署,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审计厅、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考核。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作为考核工作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组织、综合协调、上报资料的分析核查、编制年度及期末考核报告等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当前抗旱和备耕春播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当前抗旱和备耕春播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当前抗旱和备耕春播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4•【字号】青政办[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当前抗旱和备耕春播工作的紧急通知(青政办[2011]1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一年之计在于春。

当前,全省备耕春播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抓紧抓实抓好抗旱和备耕春播生产,为今年农业丰收奠定坚实的基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抓好备耕春播工作。

备耕春播工作是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把支农惠农的各项政策落实到千家万户,把备耕春播的各项措施落实到田间地头,切实做到思想不放松,精力不转移。

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密切沟通,强化配合,确保政策、资金、技术、服务“四到位”。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牧等部门要及时拨付支农资金,强化资金监管,确保备耕春播生产顺利推进;水利、供销、工商、民政、扶贫、气象等部门要立足职能,积极为“三农”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

金融部门要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放贷手续,切实加大对农牧业生产的投入,当前特别要加大对灾区和贫困户备耕春播生产的贷款支持,确保不误农时。

各级农牧、水利、供销、气象等部门要尽快下派工作组,深入生产一线,扎实开展备耕春播生产督导工作,促进春耕生产有序推进,帮助农民解决备耕春播生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增产增收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农资供应,确保备耕春播生产顺利推进。

供销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继续抓好化肥、农药、农机具等春耕物资的供应,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种子部门要认真搞好种子管理和供应工作,动员群众搞好相互预约、民间串换,确保用种安全。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6修订)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6修订)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6修订)【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5【实施日期】2016.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11月23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5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坚持政府主导、谁开发利用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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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Ll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耍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工作,提庙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检定。

1.2彘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惊案。

1.3适用范圉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遭受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L4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底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需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的指挥体系2.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m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肃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省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跨省交流与合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省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政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地方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地方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地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青政[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地方方案的通知(青政[2008]5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地方方案》已经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地方方案前言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社会普遍关心的关系到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

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约定的有关义务,国务院专门制定下发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到2010年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健全体制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实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总体要求,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作用,增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青海作为青藏高原的主体部分,既是我国乃至整个东亚地区气候变化的“敏感区”和生态环境的“脆弱区”,也是我国生物物种形成和演化的中心之一。

其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生态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系国家生态安全方面不仅地位特殊,而且作用显著。

青海是我国最重要的水源地,既有星罗棋布的内陆湖泊,又有纵横交错的江河溪流,被誉为“江河源头”、“千湖之地”和“中华水塔”,黄河49%的水量、长江26%的水量,澜沧江16%的水量从青海流出,哺育了中国半数以上的人口,支撑了江河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

长期以来青海省委、省政府在大力发展社会经济的基础上,高度重视我省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将实施人工增雨、保护环境和节能减排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常抓不懈,取得显著成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25年各市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青政办函〔2021〕13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25年各市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青政办函〔2021〕13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25年各市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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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达2025年各市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青政办函〔2021〕13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详见附件)下达各市州,请结合实际,严格贯彻落实。

各市州政府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至所属县(市、区、行委),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附件:2025年各市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9日
——结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防汛抗旱【发文字号】青政办[2008]19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2.27【实施日期】2008.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08〕1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抗旱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干旱灾害损失,保障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用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强抗旱工作的重要性我省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地区,干旱灾害频繁而严重,尤其是局部性、区域性的干旱灾害连年发生。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不断增加,以及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干旱缺水问题越来越严重,旱灾呈现频次增加、范围扩大、损失加重的趋势,受旱区由河湟谷地、内陆河流域向青南牧区、三江源区蔓延,旱灾影响范围由农牧业向工业、生态等领域扩展。

据预测,在充分考虑节水的情况下,到2010年全省缺水量将达到或接近10亿立方米左右,水资源的供需矛盾突出,抗旱形势更趋严峻。

同时,当前抗旱减灾工作基础仍然薄弱,全省30%以上的水浇地供水不足,现有农田灌溉设施大部分建设标准低,工程不配套,老化失修严重;城乡供水体系抵御旱灾能力弱,供水水源单一,防范突发性水危机能力较低;水污染和水资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抗旱管理体制、机制仍不健全。

因此,加强抗旱减灾工作,积极应对日益严重的干旱灾害,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安全,确保我省工农业生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抗旱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要求,以保障城乡供水安全、粮食安全、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出发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工程、经济、科技等手段,在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千方百计满足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青政办〔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6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22日青海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全周期加强防汛应急管理,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洪涝灾害的防范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青海省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防范和处置。

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地震等引发的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防汛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抢险救灾工作,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青政办〔2017〕221号•【施行日期】2018.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7〕2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8日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高效有序的原则,与经济结构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和扶贫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的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开展自救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救助准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和快速下拨机制,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救灾捐赠相关政策,提高救灾捐赠社会公信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青政办发[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8〕9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5月下旬以来,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多次出现大范围降雨天气,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频发,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汛抗洪救灾正处于关键时期和紧要关头。

针对当前严峻的防汛抗洪形势,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2号),国办应急办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做好近期暴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对当前防汛抗洪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务院副总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总指挥回良玉6月16日在国家防总指挥中心主持召开紧急办公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当前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并作出重要指示。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强降雨防范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防汛抗洪工作,进一步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2008年是奥运之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是我国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一年。

防汛抗洪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在继续抓好抗震救灾的同时,统筹兼顾,科学调配力量,切实做好防洪、防涝、防雷、防山洪灾害和水库保安等工作。

为此,各地要切实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防汛安全各项责任制,各级防汛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严肃防汛纪律,坚决服从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及时互通信息,确保联络渠道畅通,切实落实各级防汛24小时值(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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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办法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4
【实施日期】201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赫鹏
2013年4月24日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旱灾预防和抗旱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抗旱工程体系、指挥调度体系和服务体系,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减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旱灾预防和抗旱减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旱灾预防和抗旱减灾工作。

有抗旱任务的其他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抗旱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抗旱节水宣传活动,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普及干旱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

鼓励和支持抗旱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建设节水型社会。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抗旱设施和依法参加抗旱救灾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抗旱用水水源,破坏、侵占抗旱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第二章旱灾预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抗旱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抗旱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等规划相衔接,内容主要包括:干旱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抗旱原则和目标;重点易旱区域和易发时段;抗旱应急水源、应急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抗旱水资源配置和水量调度;抗旱组织体系建设;抗旱服务体系建设;旱情监测系统建设;抗旱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其他抗旱保障措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抗旱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合理开发水资源,扩大地表水利用工程的供水水量,加强控制性水源和其他蓄水、引水、提水、雨水集蓄、节水工程和设施的建设、改造,完善抗旱工程体系,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所管辖的水工程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工程的维修和养护,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农牧等部门应当加强节水工程、设施建设和节水工艺推广,指导易旱地区调整农牧业种植结构,培育推广耐旱作物品种,推广全膜双垄播种、配用抗旱剂、顶凌播种、垄沟播种、打土保墒、增施有机肥等抗旱技术措施。

农田灌溉应当推广工程、农艺、生物和管理等综合节水技术,采用渠道防渗、小畦灌、滴灌、喷灌、渗灌、穴播点灌等节水技术。

工业、服务业、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用水应当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和设备,推行污水再生利用。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城乡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和技术改造,降低水的漏失率。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植树造林,封山育林(草),退耕还林(草),小流域治理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科学调度蓄水工程的调蓄功能,适时蓄水,保持安全合理水位,保障干旱灾害期间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生产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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