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处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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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处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办文工作,促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结合我局的具体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的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四条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收文

第五条来文、来电由办公室统一签收、启封、登记。主送件和重要抄送件(涉密件、机要件、敏感件等不适宜上网文件除外)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处理,一般抄送件登记后送有关处室留存。领导批示按来文处理,非主送件、抄送件,视具体情况处理。

主送、抄送局业务部门(处室)、内设机构的公文,转交相关处室、内设机构办公室所在处室自行登记、处理。

第六条办公室应对下级机关上报的主送件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退回来文单位。

1.公文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其他规定的。

2.公文文种使用不当的。

3.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姓名的。

4.“请示”文中未注明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的,或一文数事的,或主送多个机关的。

5.“报告”和“意见”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6.以单位名义擅自向局领导个人报送“报告”“请示”和“意见”的。

7.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求代办代转的。

8.公文内容经协商后,意见仍有分歧,要求协调或裁决而又不列明双方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的。

9.反映问题模糊,提出要求含混不清的。

10.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公文。

第七条正常情况下在收文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完成拟办、批办、分送。紧急公文特殊处理,在送请局领导阅批的同时,通知主办处室准备办理。

第八条局领导批阅文件,应及时批示,并返还办公室。批阅纸质文件时使用钢笔、毛笔、专用签字笔。办公室提出了明确拟办意见的,局领导签名视为同意;如有具体请示事项而办公室又未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局领导应批示具体意见。其他局领导圈阅视为同意。

第九条办公室拟办意见中需承办处室阅处的,第一位阅处处室为牵头承办部门。承办处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

理,不得延误、推诿,更不得拒收。有办结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期限内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要公文承办过程中,应向领导汇报进展情况,办结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局领导。

第三章发文

第十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意效用。凡能通过当面协商或者利用现代通信手段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行文。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15种,机关常用的主要有通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7种,应认真掌握各种公文的用途,尤其要区分报告与请示、请示与函的用法,防止混淆。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上级机关可不予答复;“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上级机关必须批复;“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用于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第十二条要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有关要求草拟公文,文种、格式正确,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简洁明了。处室草拟公文,如涉及其他处室职责(权)或局外单位的事项,主办处室应主动与有关处室或局外单位协商并会签,协商后仍有分歧,主办处室应向局领导汇报,请局领导裁定。

第十三条机关发文实行三审制。

1.处室审核:办文处室对公文的政策性、逻辑性负责,并要求在行短文上下功夫,做到观点鲜明、层次清楚、表述准确、力戒空泛。由一个处室牵头承办,一个或多个处室会签的公文,牵头承办处室对公文的政策性、逻辑性负责,会签处室对分管业务的政策准确性负责。

公文送办公室审核前,办文处室要认真填写发文稿纸内拟稿处室及拟稿人、处室审核、标题、主送、抄送、附件等栏目,并勾选信息公开形式,并送会签处室会签。

2.办公室复审:办公室对公文的体例格式、审批签发手续等外在形式负责,同时审查公文的政策性、逻辑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送回承办处室进行修改或处理:

(1)用铅笔、圆珠笔、红色笔等草拟文稿或字迹潦草、多处涂改、无法清晰辨认的;

(2)政策性、逻辑性存在问题的;没有准确体现发文意图,与现行有关公文的衔接上有矛盾,且难以修改的;

(3)通过其它方式可以解决,不需要行文的;

(4)行文方式、格式等方面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

3.局领导审定:经复审后的公文,由办公室送局领导审定签发。其中,请示件由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机关发文实行主办人负责制。拟稿人为公文的主办人。主办人对文件质量负主要责任,其中对公文中的错别字、错误标点符号、病句、错误数字负全部责任。重要公文由拟稿处室负责人指定有关同志进行二次校对,主办人、二次校对人均在发文稿纸的“校对”栏中署名,均负同等责任。

打字员负责文稿的打印,在发文稿纸的“打字”栏中署名,并对公文中明显的错别字、错误标点符号进行改正。文件的封发由公文承办处室负责。

主动公开的文件要及时上网公布,由主办处室和统计中心负责。

第十五条局内设处室除办公室外不得以处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对内行文不得抄送其他单位。内设处室与其他单位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信函格式行文。

第十六条一般情况下,不得简单地转发公文,转发时应提出具体贯彻措施。拟转发公文只涉及个别单位知照办理,采用复印公文加盖“公文处理专用章”形式处理;拟转发公文涉及众多单位知照办理,采取翻印形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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