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人员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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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人员规章制度

【篇一: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公司的统计管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2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司统计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工具,其基本任务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

任务、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系统地搜集、整理、分析和及时提供

准确的统计资料,如实反映全公司生产和经营情况,作为编制计划

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的依据。

1.3 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专业归口的原则。全公司统计和部门统计形成二级统计网,按统计工作内容分为综合统计、专

业统计和部门统计三种类型。

2 组织与领导

2.1 计划管理部门设置统计工作管理机构,统计专职人员3人,管

理全公司生产、技术经济运行指标的统计和综合统计以及小型基建

统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各部门的

专业统计工作。

2.2 各生产部门设计划统计员1人,负责各生产部门和运行班组技

术经济指标的统计核算并公布。

2.3 各运行班设指标员(兼职)负责各班的生产技术运行指标的统计核算。

2.4 计划管理部门在统计业务上接受省国信公司、省电力公司和上级统计部门的指导,对公司内各生产部门统计和运行班兼职指标员进

行业务上的指导,与各相关部门的统计员建立业务上的联系。定期

向部门分管领导汇报统计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3 基本工作制度

3.1 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作风,按照上级颁发的统计方法,建立健全原始资料,填报统计报表,保证统计数字准确可靠,并及时

上报。

3.2 提高报表质量,各种报表上报前必须进行逻辑性和技术性审查。

3.3贯彻数字查询订正制度,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立即向受表机关进行订正,并及时说明原因。

3.4 统计资料整理应做到全面及时;提供给其他部门的,应相互准确及时。

3.5 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原始记录和报表的管理,同时做好统计、财务、技术三方面的统一。

3.6 统计资料的保管,各种统计资料应根据其性质,分门别类建立档案,便于保管和应用,各种统计调查表及历年年报,统计台帐,必

须长期保存,不得散失。

3.7 统计工作交接:在工作变动时应将各种统计制度、方法及统计资料认真地移交,使接任者能弄懂数据的来龙去脉,正常地进行工作,不影响资料的正常报送。

3.8 积累统计资料。组织各相关部门全面积累统计数据,建立统计台帐,绘制统计图表,汇编统计手册,为各级领导提供确实数据,作

为制定计划及政策的依据。

3.9开展统计分析,对各项生产指标的完成进行定期分析和不定期预测,编写统计分析报告,并为开展竞赛评比考核制定定额等提供统

计数据。

3.10 组织本公司计划统计员、班组指标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

4 统计人员业务基本功

4.1 了解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及计划中的要求。严格执行“统计法”。

4.2 学习统计理论知识,掌握统计原理,提高业务水平。

4.3 熟悉有关生产技术知识。

4.4 掌握现代化计算工具,熟悉计算方法,做到又快又准。

4.5 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和有关统计方法、制度,并能了解数据之间的相互关系。

4.6 掌握分析研究方法,提高写作水平。

5 统计资料的供应

5.1 各部门应根据国家统计系统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对外单位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迟报和不报。

6 统计资料的保管

6.1 统计资料及原始记录应根据档案要求及时归档。

6.2 全公司主要统计资料及原始记录的保管年限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各部门自行保管的统计资料及原始记录,可根据工作需要,

由各部门自行拟定保存年限及保管方法,但应报公司领导批准。

7 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计划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检查与考核。

8 附则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行业、地方新标准有不符之处,应按新标准执行。

【篇二:企业统计管理制度】

企业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企业必须依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填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

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

监督作用;

(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五条企业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

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并会同

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六条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得

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

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

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九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做好企业生

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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