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报警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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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港华燃气报警系统应用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报警系统工程中设计、采购、安装、运行管理中各环节的责任,规范流程,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行风险,确保用户用气安全,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第一章至第六章适用于新开发的民用户和工商用户。第七章适用于民现户和现已通气的工商用户。

第二章燃气报警设施的设计

第三条用户燃气报警系统的设计工作由公司设计院根据国家《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及DM11、DM12设计规范进行科学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报警系统设计图纸。

第三章燃气报警设施供应

第四条为确保报警系统的质量及便于系统运行管理,目前公司推荐的已取得我市燃气主管部门准许经销资格的报警系统供应商为威海礼和公司代理的天津费加乐、济南长清、威海乐家电子三家。

第五条燃气报警系统的销售价格由公司采购部负责统一定价,每年定价一次。

第六条公司同各燃气报警系统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报警产品的年度销售价格、公司应收取燃气报警系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燃气报警切断阀安装费及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和处罚措施。

第四章燃气报警设施项目的洽谈及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公司市场部负责与用户洽谈燃气报警系统的安装费用。市场部在同用户商谈燃气配套项目时,根据燃气设计要求需增设燃气报警设施的,应积极、稳妥、公平、合理的向用户推荐公司许可的三种品牌供货商,并向用户约定燃气报警系统价格,用户可从公司推荐的三家供货商中挑选任一品牌供货商。为避免引起用户投诉,市场部向用户推荐燃气报警设施时,不得强行推荐某种品牌。

第八条用户确定品牌供货商时,市场部应协调燃气系统供货商与用户就燃气报警设施的供货、安装及售后服务问题进行接洽商谈。商谈达成,供货商同用户签订燃气报警系统安装合同。合同一式三份,用户、供货商各持一份,公司备案一份。

第五章燃气报警设施的施工和验收

第九条民用户、工商业用户燃气报警系统中的切断阀由采购部根据用户选定的品牌,协调报警系统供货商提前采购入库,待CEA燃气配套工程项目批准后随工程施工单位领用工程安装材料时一并办理出库手续。燃气报警器切断阀由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燃气配套工程安装时一并安装。

第十条除燃气报警系统切断阀由公司安排施工单位统

一安装外,报警系统其余部分一律由供货商根据燃气设计要求和《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进行规范安装,公司工程部要将燃气报警系统的安装纳入燃气工程安装的监督监理中,由此而产生的工程监理费由燃气报警系统供货商承担。

第十一条燃气报警系统安装完毕后,由业主统一组织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警系统施工单位须提交一份完整的燃气报警系统竣工资料,由公司工程部存档备案。

第六章燃气报警系统运行管理及责任第十二条燃气报警系统的运行维护一律由报警系统供货商负责,根据供货商与用户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

第十三条公司各供气部门在用户置换送气时,一并收集用户报警系统信息,并及时建立用户报警系统档案,档案中应注明小区名称、报警系统品牌名称及威海地区供货服务商等信息。此档案建立完成后应及时录入TCIS2.0系统,以便热线调度中心调度品牌供货商提供售后服务。

第十四条公司接到用户报警后,应立即安排抢险维修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置。经现场查看,属于燃气泄漏而造成的报警系统报警,由抢险维修人员对泄漏点进行及时处置,经检测合格后进行恢复供气。当发现属于报警系统发生误报或故障,由抢险维修人员现场电话通知热线调度中心工

作人员,由热线人员协调报警系统供货商前往现场进行处置,抢险维修人员留在现场配合供货商维修,维修合格后,由抢险维修人员进行恢复供气,并将现场处置情况及时电话回复热线调度中心。

第七章民现户和已通气工商业户管理第十五条民现户和已经通气的工商业户,公司不建议安装燃气报警切断阀,可安装报警器。若用户确有意向安装,用户则须持与燃气报警系统供货商签订的安装合同到公司市场部办理燃气配套等有关手续。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工程总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总经理签署生效,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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