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法理学经典案例(张玉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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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课上所讨论的案例,当时我的立场摇摆不定,现在仔细想想,我觉得吃人是犯法的,应当判刑,至于女王的赦免,我认为有所不妥,这样一来就默认了人在极端环境下可以做出违背道德的事情,虽然巩固了法律的指引作用,但不足以威慑民众。然而倘若女王不赦免那些人,不免又觉得法律太过冷酷无情。
回到吃人犯法的问题上,那三个人只因小男孩体弱必死无疑就杀死他,无视了法律对小男孩的人身保障,这就是故意谋杀。法律的核心价值取向是正义,而道德的价值取向是“和谐”,如此说来,于法于道德,这种行为都是不合理的,那三人自行商量,并未告知小男孩他们的想法,其次说好的投票也最终没有进行,可以说是船长一人所为的谋杀,而其他两位是帮凶。从另一个角度,正义是合适的分配事物的状态,但前提是分配须得有一定的标准,而分配人起码保持中立,不能参杂自身情感和利益,这样一来,从正义的理论上,吃人救命就是不合理的,船长剥夺了男孩生存的资格,擅自重新分配了利益——生存的可能性。
况且,我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不能随便运用,尤其是攸关性命时,倘若用在该案例中,倒不如直接概括成“大多数人的自私和欲望”。
再说到,漂泊在海上已不属于一个文明国度法律管辖范围内,那么从道德角度而言,为活命而吃人不应该是文明人能打破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