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优先承租权制度
试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

租 人未按此 规定 出卖房屋 的, 承租 人可 以请 求人 民法 院宣告该 房
屋 买卖 无效 。1 9 9 9年 的 《 合 同法》 沿袭 了该制 度 , 其 中第 2 3 0条 购 买权 , 这 两者 的分 界点就 在于 优先购 买权 能否 对抗 第三 人 。
规定, 出租 人 出卖租 赁房屋 的 , 应 当在 出卖之 前 的合 理期 限 内通 物权 性质 的优先 购买权 不仅 对出租 人发生法 律 的阻滞效 力 , 而且
赁 房产 时, 基于 法律 的直接 规定 , 在 相 同条件 下所具 有 的优 先 于 况下 , 承租 人可 以到法 院起 诉要 求强 制缔约 , 这就 是附 强制缔 约 其 他任 何第三 方购 买人购 买 的权利 。国 务院 1 9 8 3 年 实施 的 《 城 义 务的请 求权 。 请 求权 说 目前在 我 国台湾地 区实 务界 较为 流行 。 市私 有房 屋 管理条 例》第 l 1 条规 定 , 房屋 所 有人 出卖 出租 房屋
时, 应 提前 三个 月通知承租 人 , 同等 条件下 承租人 有优先 购买权 。 这 可 以说是 我 国关于房 屋承 租人 优先 购买 权制 度 的最早 规定 。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优先承租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原有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承租同一房屋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和《租赁合同条例》对优先承租权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优先承租权的法律后果却引发了诸多争议。
本文将就优先承租权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优先承租权的法律性质优先承租权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权利,其存在以原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为前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租赁关系的协议。
在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原有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优先承租权的法律后果1. 优先承租权的享有在原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原有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具体表现为:(1)同等条件下,原有承租人有权优先承租原租赁物;(2)在同等条件下,原有承租人有权优先选择租赁物的用途;(3)在同等条件下,原有承租人有权优先选择租赁期限。
2. 优先承租权的限制尽管原有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但在以下情况下,优先承租权可能受到限制:(1)出租人合理理由解除租赁合同:如出租人因房屋维修、改造等原因需要收回房屋时,原有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可能受到限制;(2)原租赁合同到期:当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有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自然消失;(3)原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若原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原有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也随之消失。
3.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救济当原有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救济措施:(1)协商解决:原有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争取恢复其优先承租权;(2)请求仲裁:原有承租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保护其优先承租权;(3)提起诉讼:原有承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优先承租权。
四、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某甲承租某乙的房屋。
合同到期后,某甲要求续租,但某乙以房屋需要维修为由拒绝。
某甲认为其享有优先承租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方主导条例租赁合同优先承租权规定

租赁合同优先承租权规定本范文包含合同主体+特殊应用场景说明+多方为主导下的附加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鉴于乙方愿意承租该物业,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优先承租权;第一条物业租赁1.1甲方同意将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承租该物业。
1.2租赁期限为【年/月】,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1.3租金为每月【金额】元,乙方应在每月的【日期】前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优先承租权2.1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个月】,甲方应通知乙方是否愿意继续租赁该物业。
2.2如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表示愿意继续租赁该物业,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支付了租金,则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3如果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表示愿意继续租赁该物业或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将该物业出租给其他人。
第三条其他条款3.1甲方应保证该物业符合租赁目的,并承担物业的维修和保养责任。
3.2乙方应合理使用该物业,并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3.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附件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4.1物业平面图4.2物业设施清单4.3物业管理规定4.4其他相关文件第五条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合同的修改与解除6.1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2在租赁期限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合同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时终止。
第八条其他约定8.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特殊应用场景说明:本合同适用于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租赁关系,特别是对于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情况。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摘要】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售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文首先引言介绍了这一议题的背景和重要性。
在我们概述了优先购买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流程。
强调了优先购买权的意义,包括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和投资利益等方面。
通过案例分析来具体说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际应用和重要性。
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强调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保障承租人权益和维护租赁市场稳定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这一重要议题。
【关键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具体操作、意义、案例分析、总结1. 引言1.1 引言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售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存在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避免他们因房屋出售而被迫搬离。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要求房东在出售房屋时优先通知承租人,并给予他们购买的机会。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定的程序和流程,包括通知房屋承租人、确定购买价等。
这些具体操作的规定有助于确保承租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同时也给予房东合理的出售权利。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对于社会稳定和居住环境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可以有效减少搬迁带来的不便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制定和执行优先购买权规定对于社会和居民都是有益的。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进行进一步概述,探讨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操作及其意义,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愿意了解更多详情的读者请继续阅读下文。
2. 正文2.1 概述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保护承租人的权益,避免因房屋转让而导致承租人无家可归的情况发生。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都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确保承租人在房屋转让时能够继续居住在原居住地。
论现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现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限制行使的情形以及救济方式都重新界定,但其在个别问题上还有可斟酌之处,且该解释对同等条件、合理期限和赔偿数额等方面仍未明确。
因此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制度。
关键词房屋承租人优先权优先购买权作者简介:尹雯,上海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院法律硕士。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含义和渊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租人出售房屋给第三人时,应该在出卖房屋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
在立法之初,当时的不动产资源并不是十分充裕,因此承租人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顺理成章的。
但是,社会发展到今天,不动产资源已经十分充裕的情况下,出租人为何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而不是他人呢?那很可能就是基于一种相互信赖的关系。
这种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建立的租赁关系使得出租人在要出卖租赁物的时候应该提前告诉承租人,因为承租人承租的房屋也是因为各种因素:价格公道、交通便利、信赖出租人、甚至是为了获得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所以承租人对出租人付出的这种信赖利益是需要尊重和保护的。
另一方面,我们从合同法来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双务合同,双务合同中义务人要转让这种租赁义务也是需要经过承租人的同意才可以。
因此,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本意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是为了保护租赁关系的稳定和安全,对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所有权权能进行一定的限制。
二、浅析《解释》中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屋买卖和租赁也越来越多,审判实践中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因此,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规定:“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的优先承租权有哪些规定租赁关系是⽣活中很常见的⼀种法律关系,⽆论是房屋租赁、商铺租赁等不动产租赁,亦或是汽车租赁、设备租赁等动产租赁。
我国最新出台的《民法典》规定了在房屋租赁中,房屋承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优先承租权为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相对弱势的承租⼈提供法律上更进⼀步的保护。
那么民法典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的优先承租权有哪些规定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法典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的优先承租权有哪些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继续使⽤租赁物,出租⼈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这就是民法典关于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的优先承租权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继续使⽤租赁物,出租⼈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房屋承租⼈的义务与责任1、合理使⽤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应按照约定的⽅法使⽤租赁物;⽆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应以善良管理⼈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按期⽀付租⾦的义务。
承租⼈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付租⾦。
4、不得擅⾃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
承租⼈经出租⼈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改善和增设他物。
5、期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合同终⽌时,承租⼈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问题进⾏的解答。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四条就是民法典对房屋承租⼈的优先承租权的规定。
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吗

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吗一、引言在房屋租赁市场中,租赁合同到期后的续租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特别是在租赁双方关系良好,且乙方希望继续租用该房屋时,优先续租权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是否享有优先续租权呢?本文将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二、优先续租权的法律依据在我国,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优先续租权,但《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却为这一权利提供了间接支持。
该条规定指出,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有权优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权_______。
三、优先续租权的实践应用在实践中,优先续租权的实现往往依赖于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
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了优先续租权,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该约定将具有法律效力。
在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应保障原承租人优先租赁权的实现_______。
四、优先续租权的限制与例外需要注意的是,优先续租权并非绝对。
如果新的承租者是善意承租,即其在不知道原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的情况下与出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那么优先续租权不能否定新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此时,原承租人只能追偿违约方的赔偿责任_______。
此外,如果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决定不再出租该房屋或者将房屋用于其他用途,那么原承租人的优先续租权也将无法实现。
五、结论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优先续租权,但在实践中,如果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优先续租权,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该约定将受到法律保护。
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享有优先续租权。
然而,这一权利并非绝对,受到一定限制和例外情况的影响。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优先续租权的问题,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
这样既可以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同时,对于出租人来说,在决定不再出租房屋或将房屋用于其他用途时,应提前与承租人沟通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租赁合同优先权

租赁合同优先权1. 引言租赁合同优先权指的是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房东或租户拥有的一种特殊权利,即在租约到期后优先选择继续租赁的权利。
本文将介绍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定义、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2. 定义租赁合同优先权是指房东或租户,在租约到期后继续租赁的权利。
即使租约到期,房东或租户依然能够优先选择是否继续租赁该房屋。
3. 法律依据租赁合同优先权的设立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中国,租赁合同优先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合同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房地产经营者终止合同后,承租人有继续租赁该房屋的优先权。
•《物权法》第二十三章:房地产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在同条件下享有优先继续租赁的权利。
法律依据明确了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存在和适用条件。
4. 适用条件为了使租赁合同优先权能够有效地被行使,一般需要满足条件:•租期届满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
•租户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违约行为。
•租赁合同没有规定租金上涨或变动。
当满足条件时,房东或租户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优先权选择是否继续租赁。
5. 行使方式租赁合同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几种:5.1 房东行使优先权当租约到期或合同解除时,房东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租户或向租户发出续签合同的要约,以行使优先权。
租户在接到通知或要约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继续租赁的决定。
5.2 租户行使优先权租户可以在租约到期前或合同解除时,向房东提出续签合同的要求,并签署续租合同。
房东在接到租户的要求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续租的决定。
5.3 争议解决方式在租赁合同优先权的行使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6. 总结租赁合同优先权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保护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了租赁合同优先权的行使方式和适用条件,当房东或租户满足这些条件时,可以行使租赁合同优先权。
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四年 、 告 已经收 取原告 房款 的事 实状态 ” 由维持 了下级法 院 的判决 , 被 为 平息 了这 一场风 波 。 ] [ 9
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表 1我 国大 陆地 区关 于承租 人优 先购 买权 的主要 法律 规定 :
《 民通意见》 第一百一十八条 ( 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二条 ) 规定 : 出租人 出卖出租房屋 , “ 应提前三 个月 通 知承租 人 , 承租人 在 同等 条件 下 , 有优 先购买 权 ; 享 出租人 未 按此 规定 出卖 房 屋 的 , 租 承 人可 以请求人 民法 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 ” 《 同法》 合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 出租人 出卖租赁房屋的, 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 限内通知承 “ 应 我 租人 , 承租人享有 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
3 请求权说又分为缔约请求权说 , . 即承租人有请求出租人与之订立买卖合 同的权利 ; 物权性质的 请求权说 ; 3 { 以及附强制缔约义务的请求权说 。 1 2
4 .形成权说系 目前德国的通说 , 即权利人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而在 自己与形成权的相对人之 间成立买卖合 同o ]该说也为我国台湾地区许多学者所认 同。4 [ B [] 1
・
6 ・ 0
论 我 国房 屋承 租人优 先购 买权 的性 质
一
、
承 租人优先购买权与争议 问题
优先购买权最早见于罗马法 。在优士丁尼法 中, 永佃户转让其权利时, 所有主有依 同等条件优先 受让 的权利。在拜 占庭时期 的罗马法上 , s ri i o 即为优先购买权 , J om s s uP t e 中世纪意大利学说上有所谓 Js tc s urr t 亦属一种先买权 , ea u 德国普通法 中的 R t k eh 一语 , eatct r r 即由此而来。 ( ]随着罗 马法的法律 思想风靡欧洲 , 新建立的国家普遍受其影响。例如 ,德国民法典》 四百六十三条至四百七十三条规 《 第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及经典案例解读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及经典案例解读更多请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租赁的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第二,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转移至他人。
第三,形成权抑或订立合同请求权之争。
一是认为,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二是认为,它是承租人所享有的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人。
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债权,不是直接对物享有权利,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优先权行使前不影响出卖人与其他人进行协商。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
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一般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3.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
这说明承租人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民通意见》第118条以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都规定为三个月。
但是,司法实践中亦有争议,《合同法》规定的合理期限不一定是三个月(人民法院案例选61辑第94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书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理性质疑》范文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理性质疑》篇一一、引言在租赁法律体系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项常见的规定。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承租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租赁期满或房东出售物业时享有优先购买的机会。
然而,这一权利的合理性质疑却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旨在探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性质疑,分析其潜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背景与现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租赁期内,当房东决定出售租赁物业时,承租人享有优先于其他潜在买家的购买权。
这一规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实施,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确保他们在租赁期满或房东出售物业时能够继续居住或经营。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这一权利的合理性质疑逐渐浮现。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性质疑(一)公平性问题有人认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其他潜在买家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在竞争激烈的房地产市场,这一权利可能使承租人以不合理的价格获得物业,从而损害其他买家的利益。
此外,如果承租人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或需求来购买物业,这一权利的赋予也显得不够公平。
(二)实际操作问题在实施过程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能面临实际操作困难。
例如,当承租人与房东就价格、交易条件等方面存在分歧时,如何协调双方利益成为一大难题。
此外,如果承租人在购买过程中出现资金不足、贷款困难等问题,也可能导致交易失败,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对市场效率的影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能对市场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一方面,这一权利可能阻碍物业的流通和交易速度,降低市场活跃度。
另一方面,如果承租人无法有效行使这一权利,可能导致其成为一种“空置”的权利,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与挑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与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条件和限制。
同时,应加强对承租人和房东的监管与约束,确保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
(二)建立公平的交易机制在实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应建立公平的交易机制,确保双方在平等、公正的环境下进行交易。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争论与设想

应 规 定 统 一 的 优 先 权 制 度 否 定 说 认 为 优 先 权 制 度 可 ④
作 为 特 别 法 上 规 定 的 特 别 优 先 权 .而 不 需 要 在 物 权 法 中 集 中 进 行 统 一 规 定 : 另 外 . 国 人 大 法 工 委 颁 布 的 ② 全 《 权法 物 ( 案 ) 也 未 将 优 先 权 制 度 纳 入 担 保 物 权 体 草 》
存 在 很 大 争 议 因 为 关 于 这 一 理 论 问 题 的 回 答 , 仅 影 不
i 钉t与强
优 先 于 其 他 债 权 人 而 受 清 偿 的权 利 。 法 定 优 先 权 在 口 中 国 是 具 有 发 展 前 途 的 物 权 之 一 ,因 为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工 资 法 、 工 法 或 劳 动 法 中 赋 予 劳 动 者 工 资 在 劳
物 权 说 以 法 国 和 日 本 为 代 表 的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继 受 了 罗 马法的传 统 . 优先 权定 位于担保 物权 中 。 中就债 将 其
营 者 对 于 旅 客 存 放 的物 品 的 优 先 权 、 承 运 人 对 所 运 货
务 人 不 特 定 总 财 产 上 成 立 的 优 先 权 被 称 为 一 般 优 先
、
优 先 权 制 度 应 否 设 立 之 争
我 国 尚无 统 一 的 优 先 权 制 度 . 民法 学 界 对 设 立 优
先 权制 度并无 大的 异议 , 在 《 权 法 》 定 过程 中 , 但 物 制 对
辑 上 有 一 定 的 缺 陷 , 却 不 能 否 认 其 存 在 的 价 值 。 于 但 基
的理 由一一 回击 。 论 民法典 的制 定工 作如 何进 行 . 不 对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重要的保障租房者权益的制度。
它获取了承租人在房屋被出售时的优先购买权。
在很多情况下,很多房东都想卖掉其房产,但是承租人有可能需要继续居住在这个房子里,这个时候这一制度就非常的有必要。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优点在于,它保障了承租者的租赁权益,特别是长期租赁者;同时,这种制度也对房屋出售市场产生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它需要先考虑租赁关系,然后再考虑出售问题。
在这一制度中,承租人虽然有优先购买权,但房东也可以选择不卖房子或者将房子卖给其他人。
在实际应用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已经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使用。
以下是三个案例:案例一:纽约纽约市在1974年制定了一条法律,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根据该法律,房东在打算把房产转让时,必须先告知承租人。
承租人有 60 天的时间来表示自己的兴趣并决定是否购买,这帮助了许多长期租房者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英国英国也制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过它的实现方式不同于美国。
特别是在购买集体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获得真正的体现。
在此种情况下,一旦业主申请出售,所有的承租人都拥有权利购买房屋。
英国的这一规定帮助了很多人实现了从租房向房产所有权的转换。
案例三:中国深圳深圳也制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以保障承租人权益。
深圳的这一制度非常有效,它不仅有利于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租房者的长期居住。
作为一个新兴的城市,深圳不断完善自己的住房管理制度,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深圳不时通过法规进行调整和升级。
因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深圳住房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案。
而随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不断完善和改进,将有助于更加完善和规范深圳的房地产市场,从而推动整个城市发展。
总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它为房地产市场的平衡发展、租房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调整下,这一制度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并通过实践证实其在保护租房者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试述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

试述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作者:刘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本文透过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功能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优先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借鉴国外优先权制度的实践经验,来探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
关键词法律制度优先权债权人作者简介:刘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一、前言优先权制度作为古罗马法上的一项古老制度,是指作为特殊债权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享有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包括特定动产及不动产价值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各世界各国的立法中都建立了不同程度的优先权制度,现时我国民法通则物权篇中仍未对优先权制度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仅以一种特殊债权的形式作为清偿债务的顺序。
二、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和概念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嫁资返还制度和被监护人对监护人财产的优先受偿制度,在早期罗马婚姻制度中,由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取得妻子嫁资的所有权,嫁资返还制度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离婚的情况下享有归还嫁资的权利,其相对丈夫的所有债权人享有索要优先权,而被监护人对监护人财产的优先受偿制度则是为防止监护人浪费或毁坏受监护人的财产,针对监护人故意和过失造成受监护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针对监护人的其它债权人享有优先受清偿的索要优先权。
近代的优先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透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债务人可查封的财产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广义上的优先权方面,是指解决在同一物上同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时所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决定那一权利优先于其它权利的享用或取得该物的次序,如优先受偿权、优先取得权等权利,而狭义的优先权方面,则是指特定的债权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所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受偿债务的权利,如破产费用、职工工资费用等权利。
优先权制度是以打破债权平等为原则,其赋予特定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的受偿权利,以追求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为了保护某一弱势特殊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目的。
2023版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2023版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
这里讲的优先,主要是指在顺序上的优先,同等条件,主要指的是价格、期限条件。
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承租权。
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XX)第四十二条:“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但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
因此,“优先租赁权”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房屋租赁优先权的问题。
我们先看两个案例:案例一:原告誉恒*司与被告某中学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一套,每月1500元;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誉恒*司有优先承租权。
合同期满前,原、被告曾多次商谈续租事宜。
由于被告将租金增至每月XX元,原告誉恒*司认为太高,未达成协议。
此时,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要求承租此房,租金1800元。
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以每月1800元租给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事后,原告得知,向被告提出自己也愿以每月1800元续租房屋。
被告认为已与第三人签订了协议,因而拒绝了原告的要求。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优先租赁权”,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
案例二:XX年3月,原告海鸿*司与被告清水河*司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的肉菜市场,租赁期限至XX年5月31日止,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与梁某又签订了一份《肉菜市场承包合同》,约定于XX年1月1日起将上述肉菜市场给梁某承包,原告认为,被告与梁某签订的《肉菜市场承包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肉菜市场承包合同》无效。
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王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蓬勃发展,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荣,关于房屋问题的纠纷也日益突显出来了,其中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越来越得到学界的广泛重视。
长久以来,虽然我国一直对优先购买权有所规定,并且是很早就确立的一项民事权利,但是内容十分的模糊,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司法实践中造成许多混乱和麻烦。
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公布,9月1日实施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其中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本文通过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念、性质的界定,来对我国有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提出构想。
【关键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租赁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同等条件【作者简介】王律,河北大学2011级民商法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界定(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
对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在我国尚无统一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今世界各国的说法也是不尽相同。
通说认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如今,各国基本都确立了此项制度,并且日趋成熟,因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则不言而喻。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学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1.物权说。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
承租人对标的房屋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即对物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因此,承租人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以承租人对房屋的直接占有和支配为基础,体现了物权的效力。
我国现行立法虽然对先买权相知尚未明文规定,但是从各国的立法趋势来看,先买权物权说还是占主导地位的。
2.债权说。
主张先买权具有债权性质的学者认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仅仅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附随关系,不具有物权性质,而是属于债权。
论我国的优先权制度

论我国的优先权制度【摘要】物权法的确立和实施物权法逐渐成为我国民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但是之前相对于其他的物权制度而言,优先权制度的研究确是不温不火,相当冷清。
这个时代需要一部彰显我国气派的物权法,物权法的实施也意味着优先权制度不再是法律研究的遗忘之隅。
[2]本文将从优先权的内涵与性质入手,对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和我国应当确立的优先权类型加以充分的考虑,对优先权制度作出更好更完善的理解。
【关键词】优先权;内涵;性质;必要性;类型关于优先权制度,尽管物权法已经将其实施几年,但是学界仍然没有对其真正达成一致。
对于优先权,在不同的学者中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有的人将优先权从字面上理解为优先的权力。
在我国制定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文献中,存在众多含有优先字样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如优先继承、优先审批、优先录用等。
在这些规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中,有关当事人享有某种优先的地位,这种优先的地位就被部分人称为优先权,这也从一个侧面上使很多人认为优先权是一个说不清的概念。
我认为优先权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就债务人一般或特定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1]本文将从优先权的内涵性质以及在我国确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应当确立的优先权的类型等方面,对优先权的应用与理解做出更加明晰的阐述。
一、优先权的沿革与概念优先权制度源于古代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最初确立的优先权是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的优先权。
[3]同时为实现对受监护人的真正保护,防止监护人任意浪费受监护人的财产。
罗马法规定,监护人故意和过失造成受监护人财产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并且赋予了受监护人索要优先权。
[4]这种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立法的前进不断发展成了我们今天的优先权。
对于优先权的概念,我国学界中说纷纭莫衷一是,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优先权制度研究的薄弱与不成熟。
优先权在日本等国的民法上成为先取得优先权,指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者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这一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护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有机会在房屋转让时优先购买,避免因房东意欲出售房屋而导致他们居住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发生。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房屋租赁市场的不断壮大,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我国,虽然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必须的制度,但在某些地区和特定情况下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施。
在实践中,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往往可以有效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实现租房者与业主之间的平等交易和合作。
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并倡导这一制度的普及和完善。
对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期找到更好地保障租房者权益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路径和策略。
1.2 问题提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住房屋。
随着租约结束或房东出售房屋的情况频繁发生,承租人常常面临被迫搬离的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是否应该赋予他们优先购买权成为了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尚未设立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政策来规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其具体适用条件、实施方式以及效果与影响也存在诸多争议。
通过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法律规定以及适用条件,有助于更好地保障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和影响。
通过对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规定、适用条件、实施方式以及效果与影响进行分析和比较,旨在揭示其对保护承租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从未来发展趋势出发,探讨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领域的发展前景和可能的改进方向,以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展望,为完善我国房地产交易制度、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
民法典中优先承租权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民法典中优先承租权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摘要:民法典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但理论界对该权利性质尚存在争议,实践中对于行使要件之一的“同等条件”认识亦不统一。
特别是在商事租赁中,如何平衡保护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应予以关注。
本文希望通过对优先承租权性质及行使条件的分析,为准确把握优先承租权制度适用规则、妥善处理相关司法案件提供思路。
关键词:优先承租权;商事优先承租权;同等条件一、优先承租权的立法革沿及实践困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734条第2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该条规定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在民法典实施前,优先承租权多分散地规定在各地房屋租赁领域地方性法规中[1]。
囿于效力等级限制,各地缺乏统一的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适用规则,造成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尽相同。
民法典颁布后,第734条第2款使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解决了是否以事先约定作为优先承租权行使前提条件等争议问题,有利于更好地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利益,稳定既有租赁关系和租赁物使用状态。
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法院援引该条进行裁判时仍遇到许多新的困惑,特别是不同租赁类型有其自身独特性,民法典及配套解释中并未就优先承租权的行使作进一步细化规定。
如何准确把握优先承租权行使中“同等条件”,在个案中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优先承租权的权力性质界定优先承租权属于房屋租赁权的范畴。
房屋租赁权的性质学术界一直没有统一的观点,主要争论有以下三种:一是债权说,承租人所享有的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完全是基于租赁物的交付而取得的一种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并不具备对标的物独立支配的权利,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
二是物权说,认为房屋租赁权就是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一定程度的处分权,本质上属于物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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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承租权的制度概述
摘要: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房屋租赁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房屋租赁所引发的矛盾也越来越严重。
从法律层面来说,社会矛盾加剧必将引起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来解决。
承租人是否具有优先承租权,以及这个权利如何行使是租赁关系中常见的问题,也是众多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就针对这个课题展开具体的研究分析。
主要研究分析了优先承租权的定义,承租人要想行使优先承租权必须要满足合同期限已满、出租人希望继续出租、承租人满足“同等条件”等诸多要素。
研究了优先承租权存在的现实意义,主要是为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以及促进实质公平的实现。
其次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实践中优先承租权行使中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讨论。
现实分析了如何对优先承租权做出定性,再是对权利行使中的“同等条件”和“时效问题”做出深入分析。
关键词:优先承租权承租权出租人承租人
绪论
现实中的房屋承租者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承租居住用房的主体。
随着房价逐年增长,很多人希望以更小的成本获取成本的使用权,因此许多人选择租赁居住用房的方式居住。
另一种是承租商业用房的主体,承租人通过租赁商业用房的方式开展商业活动,该种租赁方式和合同类别也比较复杂多样。
但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承租人,都十分关注优先承租权的问题。
因为在租赁关系中,承租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租赁合同的期限已经届满,出租人则可能选择新的承租人,或者直接将房屋卖给其他人,这将很可能损害到原承租人的利益。
因为他们需要再花费时间和金钱去寻找新的安置房,还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熟悉新的环境,会影响到生活稳定性。
对于商业用房的承租人来说,则意味着在某个阶段建立起来的声誉、品牌则可能消失,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正是基于以上的一些原因,优先承租权逐渐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比如当双方租赁期限届满之后,承租人是否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如果承租人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了冲突,如何解决这些矛盾?承租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在实践中,这类型纠纷越来越多,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化,很可能导致双方无法续租,导致某方利益的损失。
在现有法律规定中,虽然有类似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制度规定,承租人的有限购买权理念也逐渐进入了学者的视野,对此相关研究也比较深入。
但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代中,优先承租权并没有在法律中加以规制,虽然在我国部分省市地区的地方性立法中,也涉及到该项权利的保护问题,但是规范过于简单,并没规定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承租权,导致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同时因为租赁双方可能缺乏法律意识,在前期制定合同的时候缺乏经验,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无预见力,最终产生矛盾的时候无法解决。
如果纠纷进入了司法领域,则为法官的审判增添了难度。
一、优先承租权的制度概述
(一)优先承租权概念
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优先承租权,因此可以说该项权利并非法定权利,因此无法从法律层面探讨该项权利的概念,但优先承租权是从优先购买权衍生而来,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权利,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第三方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
虽然在法律中并没有涉及到优先承租权这一权利,但是在实践活动中,因为该权利引发的诉讼纠纷屡禁不止。
我国学者对于优先承租权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
第一种观点:在双方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出租人愿意继续出租房屋,或者出租人将原本房屋翻新之后继续出租,此时原房屋的承租人可以优先承租该房屋[1];第二种观点:将优先承租权归纳在物权范围内,但是该物权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
房屋所有权人在对外出租房屋之后,反而会受到承租人的限制,因此承租人在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时候也应当受到条件限制,其目的只是为了保护弱势的承租方[2];第三种观点:当双方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出租人想再次对外出租该房屋,此时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之下,可以优先继续承租该房屋。
以上的三种观点,分别从三个不同的法律价值层面,研究了优先承租权的概念。
在观点一中,学者考虑到了承租人的权利保护,但是却忽略了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该项权利;观点二中,学者将优先承租权归纳成为物权的一种,则过分扩大了承租人的权利,但是削弱了出租人物权的绝对性,不利于建立起稳定的租赁关系;观点三种,学者则相对清晰地肯定了承租人的权利,同时也明确该项权利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
因为笔者认为,承租权只是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利,并不能将其定性为物权,因此优先承租权只能是债权的一种,而债权行使必须要满足一些条件才可以[3]。
综上,从法律价值保护,以及租赁双方利益保护等层面,笔者对“优先承租权”做出如下定义:在原先租赁关系中,当双方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如果原
[1]温世扬、宁立志著:《房地产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67 页。
[2]叶志祥、李晓华:《浅论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3]谈建平:《优先承租权应依法被保护》,载《湖南农业》2003 年第7 期,第42 页。
出租人希望继续出租该房屋,且承租人希望继续承租该房屋,在满足同等条件之下,原承租人可以优先继续承租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