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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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司法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 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99.10。27 法〔19991 217号)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 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 十四条第二 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 伤害罪定罪处罚
组员:
刘蒙蒙 2011502012
胡桂容 2011502013
向永刚 2011502014
主要内容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四、相关概念的区别 五、若干问题探讨
一、概念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 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第234条
二、构成要件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 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死刑 4、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95条的规定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 官机能的;
四要件说(通说)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1、身体健康权:指己身以外的自然人对于保 持其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和正常机能的权 利。 2、本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 3、如果虽以他人身体为侵害对象,但只造成 一定程度的肉体疼痛(如一般殴打),则不应以 故意伤害罪论处。
二、构成要件
(二)、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行为须是违法的(排除正当事由)
4、确定伤害程度,一般应以伤害当时的情况结合审 判时的治疗和恢复情况综合认定
二、构成要件
(三)、主体——一般主体
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 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人 2、致人轻伤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构成要件
(四)、主观方面——故意
1、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伤害结果处于故意, 而对死亡结果则必须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属于复 杂罪过的情况 2、在间接故意伤害时,只能是放任对他人身体 健康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能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 生。否则,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3、动机不影响本罪构成,只是量刑情节
2、须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刑法中,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行为有多 种,如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暴力取证、抢劫等。只 要刑法对此另有规定,则不能以伤害罪论处
二、构成要件
(二)、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通说认为,本罪的损害结果包括轻伤害、重伤害、 伤害致死三种,也就是说,不包括轻微伤害(指损伤程 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也不会 遗留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
五、若干问题探讨
(一)、对故意伤害未遂刑事责任的认识
1、案例:甲(女)想与乙(男)解除 恋爱关系,乙不肯,怀恨在心的乙遂举起 一瓶硫酸欲向甲面部泼去,被旁人及时制 止
四、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故意伤害 VS 一般殴打行为
1、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
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 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
2、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 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 康。
四、相关概念的区别
(二)、轻伤害 VS 重伤害 1、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
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 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
2、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 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 于轻微伤害 (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 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
四、相关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区别
(三)、故意伤害(致死)罪 VS(间接)故意杀人罪
相关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199.10.20 法释〔1999) 18 号) 第四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 说,指使、胁迫 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 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 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 罪定罪处罚
1、主观都是故意 2、故意内容不同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VS 剥夺他人生命
四、相关概念的区别
(五)、故意伤害致死 VS 过失致死
1、前者: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但 对死亡的结果是过失,属于复杂罪过 2、后者:行为人主观上只对死亡结果有过失, 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故意 3、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
1、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VS他人的生命
2、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健康VS非法剥夺他 人生命 3、主观方面: (1)故意伤害(致死)罪:故意(伤害)+过失 (死亡) (2)(间接)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 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既不积极追求也不反对,而 是听之任之。
四、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故意伤害 VS 故意杀人(未遂)
重 伤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三、刑事责任
特别残忍手段
指采取朝人面部泼镪水、用力划伤 面部等方法毁人容貌,挖人眼睛,砍 掉双脚等特别残忍手段。
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 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 方法粗野,伤害 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 的伤害罪惩处
相关司法解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 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 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 12· 31 法释 〔1997〕 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 奸、放火、爆炸、 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 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 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 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 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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