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十水厂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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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的招投标----沈阳第八水厂和北京第十水厂的案例

中国国际招标网时间:2004.11.08

一、沈阳第八水厂的产权转让与回购

1、沈阳自来水行业产业化的方式:

第八水厂转让经营权,组建沈阳发展股份公司香港上市;第九水厂BOT;第一至第八水厂委托经营。

2、沈阳第八水厂的运作过程:

第八水厂于1995年建成投产,建设规模为40万吨/天,总投资为2.5亿元人民币。

1996年,沈阳市政府责成沈阳市建委与中法水务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谈判,在谈判过程中沈阳市建委没有聘请投资咨询顾问和律师,中法水务聘请了国际一流的顾问。

谈判结果,中法水务出资1.25亿元人民币购买第八水厂50%的股权,中法水务与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共同组建中外合作性质的沈阳中法水务公司,合作期为30年,外方平均回报率为18.2%。

合作合同由法方起草后由双方签署。

1999年,在沈阳中法水务公司运作两年以后,沈阳市政府开始着手沈阳发展股份公司香港上市工作,沈阳市提出回购第八水厂并希望将第八水厂投入沈阳发展。

经过双方谈判达成回购条件:(1)股权转让价格为1.5亿人民币;(2)沈阳发展公司委托中法作为第一到第八水厂的运营技术顾问。

在此交易中,中法取得了巨大成功,当初投入1.25亿元,两年以后除获得两年的固定回报外转让收入超过投资2500万元人民币,而且另外获得了八个水厂长达10年的技术服务合同(总收入为5000万元)。相应地,沈阳在交易中的损失也是巨大的。

3、沈阳第八水厂的经验教训

运作不规范。中法水务公司是沈阳市在本交易中唯一的候选伙伴,政府处于被动状态,项目最终确定的回报率较高。在类似国际交易中,至少要有二~三家候选伙伴,而且常采取招标方式,潜在投资人之间的竞争会使政府变被动为主动。在竞争条件下,项目的回报率由市场确定。

能力不对等。政府官员普遍缺少水厂转让项目的国际商业运作经验,使政府在交易中与外方在能力上严重不对等,政府没有能力对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控制。由外方起草文件更是重大错误。

没有风险意识,轻视商务条件。政府认为这种交易很简单,只要解决价格、水量和回报率就可以了。国内人员普遍缺市场经济意识,喜欢三五页纸的简单协议,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再说,不理解国际合同为什么要几百页甚至上千页。实际上,一个交易的商务条件远不只价格等要素,还有很多重要条件,而且这些条件都与风险分担有关。如沈阳八厂项目,沈阳方面没有对终止合同条款做出公平合理的约定,所以在退出时付出了巨大代价。

没有责任机制。沈阳八水厂和其它一些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交易都找不到任何责任人,即使沈阳出现了慕马案件,也不能说慕马对交易负有什么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想像谈判时谈判人员的态度。而对国外公司则不同,责任非常明确,如参加北京第十水厂竞标的外国公司,除中标公司外,其它公司的有关人员在项目失败后全部被更换了。

在交易中,国外公司聘请了强大的顾问队伍,对保护投资机构的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外公司的做法是市场法则决定的,是国际惯例,值得国内水业在产业化过程中思考和借鉴。

从本质上讲,第八水厂不是引进外资或市场化错了,而是引进外资和市场化的方法错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规范运作项目是十分重要的,否则政府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各地的情况不同。越是对市场经济理解深刻的地区,对专业顾问的依赖越强。越是欠发达地区,越觉得交易简单,交的学费也越多。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项目一般都有投资咨询机构参加,而其它地区用顾问的则很少。这种现象应该引起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北京第十水厂等融资招标项目的运作程序

1、确定项目方案

传统的政府融资的项目,往往通过聘请咨询公司或者设计院,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并通过召开咨询会议和审查会议的方式对项目的规模、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优化,并通过计划管理部门下达批文的方式加以确定。

BOT项目在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确定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并进一步研究确定设计规模和项目需要实现的目标,而不需要确定项目采用的技术、项目投资额或者投资收益水平。因此,在招标文件中不需要详细规定项目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只需要勾画出项目在规模、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轮廓,鼓励投标人在项目构想和设计方面提出新的观点,发挥他们各自的技术和经验优势,从而有利于政府从各投标方案中选择一个最佳方案作为实施方案。

项目是否具备合理的投资收益,或者说,政府是否准备允许投资人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是在这一阶段必须确定的原则性问题之一。只有允许投资人获得合理的回报,项目采用BOT方式才可能取得成功。不可能盈利的项目,只能由政府或者公共机构进行投资建设,除非政府能够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保证项目投资人获得合理的回报。

2、项目立项

立项,是指计划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文件形式进行同意建设的批复。目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我国加入WTO 等客观实际的需要,立项管理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正在改革之中。

BOT项目在发布招标文件之前,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是非常必要的。已经立项的项目可以降低招标后的项目审批风险,提高投标人参与项目的积极性。在项目没有立项的情况下进行招标工作,如果投资人确定后政府不批准项目,将会给中标人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项目立项通过的审批文件一般被作为招标的依据。

目前,一般来说,外资BOT项目需要得到国家计委的批复,内资BOT项目可以由地方政府批复。在前期准备工作不足的情况下,计划管理部门也可不批复《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是批复进行同意项目融资招标,这种批复也可作为招标的依据。

3、招标准备

项目立项工作完成后,即可着手准备招标工作,主要内容有:

第一步,成立招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

第二步,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专业的投融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和设计院。

第三步,进行项目技术问题研究,明确技术要求。

第四步,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

第五步,设计项目结构,落实项目条件。

第六步,准备招标文件、特许权协议、制定评标标准。

4、资格预审

邀请对项目有兴趣的公司参加资格预审,如果是公开招标则应该在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参加资格预审的公司应提交资格申请文件,包括技术力量、工程经验、财务状况、履约记录等方面的资料。招标委员会应该组织资格预审专家组,对这些文件进行比较分析,拟定一个数量不多和参加最终投标的备选名单,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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