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贷转公积金实施细则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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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 根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以下称”转公积金贷款”) 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以下称”原商贷”) 转换为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 以下称”管理中心”) 委托商业银行( 以下称”受托银行”) 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原商贷的贷款银行必须是管理中心受托银行。

第四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管理中心负责转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审批, 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规定受理转公积金贷款咨询、申请; 负责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手续及贷款回收、贷后管理等日常业务。转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以及办理原商贷抵押登记注销和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 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负责办理。

第六条转公积金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 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房地产一级交易市场住房( 以下称”一手房”) 或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住房( 以下称”二手房”) 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 能够本人或配偶的名义(以下

称”转贷人”)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 一) 转贷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 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

( 三) 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6个月及以上, 贷款期间还款正常、无逾期贷款, 并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原商贷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证明;

( 四) 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五) 转贷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 同意由受托银行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并符合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以下称”信用审核标准”) ;

( 六)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提供经济收入证明应同时附上近期6个月及以上的工资[包括奖金]收入流水明细或个人纳税记录) ;

( 七) 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它债务;

( 八) 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转公积金贷款担保;

( 九) 原商贷借款人为单身, 在申请转公积金贷款时已结婚, 需出具借款人夫妻双方约定原商贷所购房屋产权共有的公证书及共同还款声明;

( 十) 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 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 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 十一) 原商贷房屋购买人为父母子女( 不包括与多个子女) 联名购买的, 能够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但必须共同签订转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提供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将房屋用作公积金贷款抵押且共同还款的具结书, 并进行公证。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户口薄、户籍管辖部门的证明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方式为准;

( 十二) 原商贷借款人未缴存公积金、其配偶方正常缴交公积金并符合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 能够办理转贷;

( 十三) 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房龄( 以建成年份为准, 下同) 不超过20年( 含20年) , 而且转贷人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 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取以下限额标准计算的最小值, 同时不超过管理中心规定的还贷比例:

( 一) 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一手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限额;

( 二) 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一手房、二手房贷款最高比例: 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按房屋建筑面积分为: 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 为房屋总价的80%; 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 不含) 以上为70%。如借款人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 其一手房转

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可放宽至房屋总价的80%。

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按房屋房龄分为两个等级: 第一级房屋房龄在 ( 含 ) 以内的, 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 含20年) 以内的, 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成交价格和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 三) 转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50%, 但其公积金月缴存额达1400元及以上的( 具体金额以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 , 在考虑其偿还能力的基础上,贷款最高比例可放宽至不超过按房屋建成年限所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

( 四) 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具体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 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 ×35%×12个月×贷款期限;

( 五)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

第九条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按下列各项标准取最小值: ( 一) 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 并按房屋剩余使用年限(以评估报告为准)折半计算;

( 二) 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即: 男职工为65岁, 女职工为60岁, 贷款期限取实际年龄的

整年计算;

( 三) 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商贷的剩余期限。

第十条转公积金贷款利率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 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 贷款期限在1年( 含1年) 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 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 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 具体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1月1日, 按相应的利率档次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 一) 贷款银行咨询、受理

受托银行应按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 负责转公积金贷款的咨询服务, 转贷人申贷前可在受托银行所属的各经办支行咨询转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 银行工作人员应指导借款人正确完整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贷资料夹》,同时与借款人共同准备下列证件:

1.转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转贷人为单身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原商贷所购房屋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和《商品( 经济) 房购销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4.原商贷银行出具的转贷人原商业贷款的还款记录和截止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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