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逻辑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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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逻辑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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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两个范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自然规律是作为一种盲口的无意识的力量并可以离开人的实践活动而起作用,而社会规律则是通过抱有一定口的和意图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实现的。就是说,社会规律需要借助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才有现实性,而自然规律不需要这个前提条件,这是二者的显著区别所在,毋庸置疑,但若比步于此,显然是不够的。我们认识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关系,最终口的不是要把二者从规律的构成条件上简单区别开,而是在此基础上看到二者内在的相同相通之处,以便能够借此洞见人、自然、社会三者之间的关联。本文深入考察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逻辑上的共性,一方而揭示社会规律所具有的一般规律的基本功能,另一方而厘清自然规律与人的实践活动的密切关联性,对我们正确把握人与自然关系、人与社会关系,意义深远。
一、内涵上的共性:因果逻辑规定
规律揭示的就是事物运动发展中的本质的、必然
的、稳定的联系,ley名思义,自然规律揭示的就是自然现象之中或者说自然状态下的事物运动发展中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以此类推,社会规律就是贯穿社会发展各个环节之间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但问题是,社会规律存在主观制约客观的关系,从其内在逻辑中反映出来的那种客观联系具有特殊性,必须首先对此展开研究,才能深入探讨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之间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历史的剧作者,人的实践活动是社会运动发展、历史绽放的根据,而人的实践活动不是盲口的本能性活动,它具有口的性、计划性和创造性,是一种自觉的活动。这种自觉性既体现出对现有秩序、原有规定的超越、创新,也体现出对符合逻辑规定的东西的遵守和阪依,从而赋予了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必然性,这恰恰是我们探讨社会规律内在逻辑必然性的根据。
如果不考虑其他可能的外在因素,人的实践活动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既得的现有条件要素,包括物质条件(如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等)、人的条件(如人力条件、精神条件等)以及其他各方而的社会条件,这是实践活动的根据、基础、出发点;二是付诸实践行动的口的追求,这是实践活动的价值、动因和落脚点。我们可以把实践活动理解为从既定的实践条件到所追求的
实践口的之间的现实转化过程,简单地说,就是“条件一口的”现实转化过程。从理论上讲,两点之间的具体实现路径应该是多样的,但是在其背后,我们可以划出一条直线式的实现路径(属于纯粹抽象的、逻辑意义上的规定性),我们说,这条线段就是贯穿这次实践活动过程中的本质联系,一旦我们把它的本质规定归纳出来,就是这次实践活动的社会规律。才弓......突践活动过程(变成现实的买现玲甲,钊会规律刁,少五规定(逻辑必然州这就意味着,社会规律本身的逻辑规定对人的实践活动来说具有二重性:一方而是生成上的依赖}h},如果没有实践活动确立的实践条件和实践口的,没有现实意义上的实践活动过程,社会规律本身的逻辑规定不具有直接现实性,或者说,在事实层而上,它不存在;另一方而是功能上的客观性,一旦它现实性地出现在人的实践活动过程中,就会因其绝对意义上的理性光辉而发挥不可移易的客观制约作用,要么遵循它达到实践口的而取得成功,要么违背它达不到实践口的而遭到它的“惩罚”。
由此说来,社会规律就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贯彻下去的因果逻辑规定性,这样,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在范畴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就跃然纸上了。社会规律需要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才能贯彻下去,而自然规律不
需要这个条件,这是社会规律不同于自然规律的特殊性表现;但从根本上讲,二者在本质上都通过贯穿事物运动过程中的因果逻辑规定性体现出来,在这一点上,社会规律不具有特殊性。就是说,尽管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内涵存在差异性,但从基本意义上看是统一的,它们都拥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换言之,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一样,人都不能随意改变、创造或消灭,除非首先改变、创造或消灭人的实践活动本身。事实上,人的实践活动虽然是社会规律赖以存在的根据,但对社会规律的意义与对自然规律的意义没有本质区别,一旦失掉了人的实践活动本身,不仅社会规律消失了,自然规律也失去实际意义,即便在纯粹的逻辑上看自然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人来说,也等于虚无,与消失的社会规律没有区别。在这里需要澄清一种误解:因为社会规律所具有的客观必然性需要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才能贯彻下去,似乎人的实践活动对于社会规律具有自主性,其实不然。虽然若没有人的实践活动,现实意义上的社会规律不会存在,但社会规律一旦出现,它就会以客观必然性这一基本内在规定拒斥人的主观意志的纠缠,就像孩子一旦出生以后就具有独立于父母之外的生命力一样。因为社会规律在本质上不过是人在实践活动过程中通
向所追求的口标的合乎逻辑的抽象规定,这种合乎逻辑的抽象规定不给它现实存在的机会,它就是虚无;给它现实存在的机会,它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不会妥协。
一、本质属性上的共性:客观必然性
“客观必然性”是由因果关系所决定的一种坚定不移要贯彻下去的逻辑规定,是规律本质属性上的反映,那么,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都应该具有客观必然性—自然规律的客观必然性就是自然条件下的因果关系所呈现出来的一种坚定不移要贯彻下去的逻辑规定;社会规律的客观必然性就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所呈现出来的一种坚定不移要贯彻下去的逻辑规定。但显然二者的实现方式是不同的。由于自然规律的客观必然性根源于事物的自然属性,这种逻辑规定具有直接的现实性和确定性,也就是其内在逻辑规定与其外在的实现方式直接统一。例如,不管是河中之水还是海中之水,在自然状况下都会直接体现出“水往低处流”这一逻辑必然}h}来,没有其他可能性。但社会规律并非直接依存在社会发展事实这一层而上,而是在其背后贯穿下去,‘规律没有它的现实性,它仅仅处于一种倾向、一种近似的、平均的东西之中,而不是直接的现实中’。
若现实的社会发展轨迹像螺旋一样上升运动,它
就是在中间直线式贯穿始末,发挥间接的、逻辑上的制约作用。正如黑格尔指出:普遍的观念并不卷入这危险的对立与斗争当中。它驱使热情为自己工作,热情从这种推动中发展了自己的存在,热隋受到损失、遭到祸患……‘观念’自己不受生灭无常的惩罚,而由个人的热情来承受这种后果。就是说,社会规律的内在逻辑规定掩映在缤纷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事例之中,并通过后者多样性表现出来,二者不具有直接统一性。例如,任何两个人即使在同一社会环境中也可能会通过不同的人生轨迹反映出“人向高处走”这一逻辑上的必然规定来。然而,除了实现方式外,二者的客观必然性没有本质区别。
实际上,社会规律的客观必然性就是实践条件这个“因”与要达到口的这个“果”之间的逻辑关系规定,与自然规律一样,具有因果规定性,是客观的、唯一的、确定的、不能违背的。当实践条件和实践口的确立起来的时候,对于人的实践活动来说,贯穿其中的社会规律的客观必然性就己经客观存在了。在具体实践过程,实践活动是不是把它贯彻下来,都不影响它自身客观存在,因为在现实中没有把它贯彻下来从而受到没有达到实践口的的“惩罚”就是它自身逻辑规定产生制约力的表现形式,只不过是被动的表现形式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