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小EPC规定合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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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XXXX分布式光伏发电

系统项目承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签订地: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与无锡汇金创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发包人拟建设位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包人接受承包人以

人民币圆整(¥元)承担本工程勘测、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不含组件和逆变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设备监造、调试、验收、培训、移交生产、性能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等,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1、合同工程总承包范围

包括本项目的全部勘测、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不含组件和逆变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设备监造、调试、验收、培训、移交生产、性能质量保证和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等,承包人负责申请电力接入和相关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接入费用和验收费用。承包人不承担项目监理费用和项目运营时的财产等保险类费用。

2、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

(1) 合同协议书;

(2) 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

(3) 其他有关文件。

3、总承包合同总价

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元)。

4、安全目标

杜绝人身死亡事故;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杜绝主要设备的损坏事故;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杜绝重大垮(坍)塌事故;避免和严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

5、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和行业合格标准。

6、工期目标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预付款后,1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具备并网验收条件。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日期: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编号为总承包工程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及附件、双方同意的技术资料、图纸、变更、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及可能明确列入协议书中的此类进一步的补充文件。

1.2

下简称“发包人”。

1.3

以下简称“承包人”。

1.4 本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项目,系统装机容量。(具体以实际装机

容量为准)

1.5项目经理:指发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约定。

1.7合同价款:指基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在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3条款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项目总额。

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要求增加内容或者合同没有涉及到项目内容,所产生的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式追加的合同价款。

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0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1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小时或日或工作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5天,法定节假日不算工作日。

1.13 关键设备验收:指关键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在承包人组织下,由发包人或监理方检查关键设备的外观、数量及设备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和技术文件。关键设备指光伏组件、光伏并网逆变器、支架和电缆。

1.14 验收:由承包人组织的符合国家电网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验收和本地区分布式光伏电站综合验收标准的验收,并签订了购售电协议。

1.15 最终验收:由发包人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体评价的验收。

1.16 不可抗力: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暴风雪、洪水、地震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第二条付款方式和条件

2.1付款方式:电汇或支票

2.2本合同采用分期付款。

2.3本项目光伏发电系统工程(合同总价¥元,

大写:整)

2.3.1 预付款

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人7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本项目合同总额的30%款项,共计:元(大写:整)。

2.3.2 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1/ 施工单位进场后7个工作日,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本项目合同总额的20%款项,共计:元(大写:整)。

工程进度款2/ 支架和组件进场后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本项目合同金额的20%款项,共计:元(大写:整)。

2.3.3 验收款

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以电力部门出具合格的并网验收意见为准),发包人7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本项目合同总额的25%款项,共计:¥元(大写:万元整)。

2.3.4质保金

本项目合同价款的5%款项,共计:¥元(大写:整),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发包人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以本工程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以上所有涉及到验收的项目,双方均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签字确定为准,日期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签署的日期次日起计算。

第三条开工及延期开工

3.1开工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开工申请批复后,且发包人执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二条款《付款方式和条件》后,承包人组织进场施工。

3.2工期延误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3.2.1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事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48 小时内,双方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

3.2.2 因发包人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设计的;

3.2.3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2.4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12小时;

3.2.5 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经书面催告后15日后仍未提供相关书面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关键设备的验收

4.1承包人应在关键设备到货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2个工作日内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委派人员或监理参加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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