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死亡社会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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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暂不可行性分析

摘要:自1986年我国首例“安乐死”案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对“对安乐死”进行了深刻而激烈的讨论。面对不治之症,是选择痛苦的生还是尊严的死,每个人的态度和选择都不尽相同,安乐死合法化是否合理,在当今中国是否可行值得继续的探讨。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价值合法化生命权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原意指在人类主观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通常指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的状态下,为解除其精神和身体上的极度痛苦,在病人或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同意并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终结生命的过程。安乐死的对象应该是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其使命是完成一个没有或尽量减少痛苦的死亡形式,并赋予终极的死亡以尊严和安详。安乐死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不是死亡方式,不是鼓励人们去死。

二、理想情况下的支持安乐死的原因

面对不治之症,绝症患者往往经历无数次和病魔斗争却不见好转,他们在痛苦中以及巨大的经济压力下维持着已经失去意义的生命,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安乐死无疑是种准确的选择,既使自己的生命获得了解脱,也减轻了家人的经济、人力负担。这样的安乐死不是对生命的不尊重,而是对有意义的生命的更加尊重。人生的质量不仅表现在“生”,而且表现在“死”,即人生的全过程。人生最大的敌人不一定是死亡,而是不必要的一味的延长死亡的痛苦,平静安详的善终也提高了人的生命末端的质量。

三、安乐死合法化所面临的阻碍

仅从其的概念上来看,安乐死保证了生命的质量,维持了生命的尊严,对社会和家庭具有现代价值和现实意义,它无疑是绝症患者个人生命终结的正确选择。但从整个社会出发,安乐死合法化的过程必定是困难重重的。综合中国当前的国情,个人认为暂时是行不通的。

(一)、安乐死使人消极面对困难,且与传统生命道德相违背

安乐死是纵容人们消极面对生命的态度,这与中国传统道德像违背。在人类的传统文化里一直宣扬的一种勇敢面对挫折,战胜困难,永不畏惧的精神。安乐死的实施会使一些人失去面对痛苦和挫折的勇气,让人们养成以逃避问题,逃避困难的习惯,不利于社会的长期发展。我国传统道德认为“百善孝为先”,“身体发肤,授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可谓孝矣”。这些思想仍然深深根植于每个中国人的心中,安乐死却是放弃对疾病的治疗甚至加速亲人的死亡,实施安乐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需要割舍亲情,这无疑是对传统家庭亲情发起的挑战。

(二)、安乐死与救死扶伤的医德之间的矛盾

安乐死会带来医生职业道德观念上的混乱和职责的困境。医者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而安乐死是终结人生命的行为,打破了这个道德规范,然而当医生面对无法治愈而又濒临死亡的患者,眼睁睁地看着他们备受病魔的折磨而袖手旁观又是不人道的。这使得医生在面对安乐死请求时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很难做出选择。另外,如果医生是从病人的利益出发,对其实施了安乐死,这终止了病人的躯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帮助病人获得了解脱;但是如果医生不是从病人的立场出发,而是从实际功利的角度出发实施安乐死,这将对病人极其家属造成重大的伤害,等同于谋杀。

(三)、安乐死被非法利用,作为杀人的借口

还有,如果安乐死被不法分子利用,以此为借口去伤害他人生命,这将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对于无选择能力的病人,我们很难判断其真实意愿,就算是有选择能力的病人,如果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也很难证明病人当时的真实意愿。如果亲属等的动机不纯,比如说由于财产问题,就很可能将一个求生的生命终结,将安乐死当作杀人的工具,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化会给他人生命带来一种危机感,尤其是老弱病残群体,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

(四)、生命价值不能用经济价值来衡量

安乐死是对无价值生命的终结,绝症患者给其家人和社会带来的更多的是经济负担,继续用药物或手术维持生命是对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从这点看,绝症患者是没有经济价值的,应该放弃。但是,生命的价值能否以经济价值来衡量?如果所有的事物都以经济价值来判定其是否具有存在的必要的话,社会上多的是没有存在意义的人。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是远不止其经济价值的,还有政治、文化、社会、伦理道德价值等,而对绝症患者生命的不放弃更多是因为伦理道德方面的原因,安乐死很可能导致社会道德的滑坡,当一个人身患重病时,其亲属可能利用患者对家庭经济的关心间接的使他不得不选择安乐死,因此安乐死也使人们逃避抚养、照顾责任,也就是与传统的孝道相违背,如果情节严重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四、小结

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医疗卫生体制不完善,人们的道德水平不够高,在现实情况下,我们很难判断一个重症患者的选择是否真的处于自愿,另外,医疗水平的不断进步却又不能了解所有的病症,这使得对不治之症的认定也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即使安乐死本身是一个进步的符合历史潮流的事物,在没有确立安乐死严格的标准,没有建立专门的具有资质的机构,以及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安乐死的合法化必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参考文献:

1.胡宜安《西方生死学导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李丹丹《浅析安乐死在当前中国之不可行性》法制与社会2012-04(中)

3.尹秀云《文化冲突与价值碰撞:安乐死问题根源探究—兼及反思国内安乐死问题之讨论》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10 年4 月第31 卷第4 期总第402 期4安乐死:周德新《经济与伦理的博弈》

5.李晨晨《道德悖论视域内的安乐死问题》河南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13 卷,第1 期,2012 年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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