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外国语学院综合测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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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外国语学院

学生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实施细则

(2011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西南大学学生综合考评办法》(西校[2007] 247号)、《西南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西校[2007] 248号)和《西南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西校[2007] 249号),引导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西南大学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西南大学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学院评定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推荐就业等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学院团委书记、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组成。

第六条:各班成立由班、团主要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考评小组,学生考评小组一般由7人组成,其中班、团干部3人,学生代表4人。学生代表由各班同学推荐产生,须有广泛代表性,如男女比例、寝室分布等。

各学生考评小组应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在充分学习校、院有关文件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第三章综合考评的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七条:综合考评成绩由德育考评、学业成绩和拓展性素质评价三部分组成,总分120分,其中德育考评30分、课堂学习效果70分、拓展性素质评价20分。

第八条:德育考评满分30分,其中辅导员评10分,学生考评小组评20分。学生考评小组对本班每位同学在政治信念、思想品德、文明行为、法纪观念、心理素质五方面以满分20分进行评分(对考评小组成员进行德育考评时,考评小组成员不对自己评分),所有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考评完毕后,由计分员收齐所有评分表上交辅导员处备查。

第九条:学业成绩占综合考评总分的70%。学业成绩得分=学年度各门课程总成绩(不包括任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课程门数×70%。

第十条:拓展性素质评价

(一)社会工作

社会任职

1.任职加分按不同职别参照学校文件规定的分值范围考核加分。(见下表)

2.任校级各类学生干部职务的,由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依据其对班级、学院、学校的贡献,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考评小组对其评定加分。

3.任院团委、学生会各项职务的,依据工作态度、工作成效,采用述职、相互打分取平均值的方式进行评分,由团委书记组织实施(该项工作一般结合每学年末团、学干部考核进行)。

4.任年级长、党支部委员、班、团支部委员、寝室室长、党小组长的,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考评小组在广泛征求同学及相关部门意见前提下,综合其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评分(党小组长参照寝室长评分标准评定)。

5.担任职务任期原则上须达一年方能加分。因工作需要,任期为半年者加分减半,超过半年不足一年者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者不加分。

6.学生干部受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加任职分;若有其他违纪行为和不文明行为,经群众检举和查证属实的,参考情节的轻重决定任职加分。

7.对同一学年任多职的,加分为最高职务分加次高职务分的一半。

集体荣誉:

1.所在班级(团支部)当学年被评为国家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长(团支书)加3分,班委(支委)加2分,成员每人加1.5分;被评为市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长(团支书)加2分,班委(支委)加1.5分,成员每人加1分;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长(团支书)加1分,班委(支委)加0.8分,成员每人加0.4分;被评为院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长(团支书)加0.6分,班委(支委)加0.4分,成员每人加0.2分。

2.所在学生党支部被评为各级先进党支部的,副书记、支部委员和党员同学分别参照前款给予加分。

3.学院团委、学生会被表彰为国家、市、校级先进集体,主席团成员、部长、干事分别参照本项第1条加分(如获得两项及以上表彰,只计两项,且第二项折半计算)。

4.所在寝室当学年被评为市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1分,成员每人加0.5分;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0.5分,成员每人加0.25分;被评为院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0.2分,成员每人加0.1分。

5.举办团日活动获校级奖励的集体,负责人(原则上限3人以内)加0.5分,其他参与者加0.25分;获院级奖励的集体,负责人(原则上限3人以内)加0.2分,成员每人0.1分。

6.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小分队正副队长分别另加0.5分、0.25分。被评为市级、校级、院级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分别加1分、0.5分、0.25分。所在"三下乡"社会实践队获市级优秀的,队长加1分,成员每人加0.5分;获校级优秀的,队长加0.5分,成员每人加0.25分。同时获集体荣誉和个人荣誉的,取其中最高分。

7.集体荣誉类加分同一人最高不超过4分。

8.集体荣誉加分如因评奖时间滞后的,均放在下一学年度加分。如集体成员有变化,按原集体成员加分。

9.社会工作类加分累计不得超过6分。

(二)竞赛展演

1.本款所列竞赛展演主要包括文艺展演、体育竞赛、专业竞赛等三大类,其竞赛级别依主办单位级别和实际参赛范围而定。

2.获院级竞赛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5分、0.3分、0.2分。学校学生社团组织的竞赛按院级计算。

3.获校级竞赛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分、0.7分、0.5分;其余奖项加0.2分。

4.获省市级竞赛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分3、2、1分;其余奖项加0.5分。

5.获国家级竞赛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4分、3分;其余奖项加2分。

6.以团体为单位参加竞赛获奖的,成员按相应等级得分的1/2加分;非团队成员的组织者每人加0.1分(同一人以获奖团体竞赛组织者身份获得的加分最高不超过0.4分)。

7.若比赛评奖是名次,则第1名视为一等奖,第2、3、4名视为二等奖,第5、6、7、8名视为三等奖。

8.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则:如属同一文艺展演取最高分,非同一文艺展演可以累加,但文艺展演类加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如属同一体育竞赛项目取最高分,非同一体育竞赛项目可以累加,但体育竞赛类累计加分不得超过5分;如属同一内容的专业竞赛取最高分,非同一内容的专业竞赛可以累加,但专业竞赛类累计加分不得超过5分;同时,文艺展演、体育竞赛、专业竞赛等三类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三)学术科技

1.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比赛,获一等奖加7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4分;参加省市大学生“挑战杯”比赛,获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参加校级预赛获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7,三等奖加0.5分。同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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