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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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为给霍海音减轻罪责,张建中 与霍海音等人合谋,由张建中提供授权委托书草稿, 经由霍海音签字后,形成倒签日期为霍海音被羁押前 的时间,内容为霍海音授权张建中全权办理大连奔德 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虚假授权委托书。
随后,张建中使用该“授权委托书”,与香港 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国签订“转委 托书”,将霍海音处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 项目的“授权”转给李培国,以期在名义上形 成霍海音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所造成的重大 损失已被挽回的事实。此后,香港富国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利用张建中提供的“授权书”“转 委托书”,于1999年4月,骗取大连奔德 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份和大连奔 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份,致使北 京市商业银行(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在该项 目上的债权失控。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 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 事务有关的情况。
调查笔录以及取证的注意事项:
1、保护自身安全为第一位。 (1)两名律师协作。 (2)有公证机关参与。 (3)通过当事人联系证人。 (4)尽量在本地区从事刑事辩护。
2、善于利用侦察机关的证据。
须正式受委托(或有公诉书及家属的委托,待与被告 人见面后正式签署委托合同);实践中一般要求有两 个律师一起会面;
《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 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 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 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 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刑法》306条。 “在刑事诉讼当中,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有毁灭、伪造证据,或帮助当事人毁灭、 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 言或做伪证的,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立法上的缺陷是造成律师执业权益受到侵害 的主要原因。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 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 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律师的人身权利
1 刑事辩护豁免权:指律师依法执行职务, 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辩护时,所发表 的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2 拒绝作证权:指律师对因执行职务而获得 的当事人的秘密,有权拒绝作证,但危及国 家安全、社会安定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的除外。
保密义务的表现之一
3 拒绝辩护权:指辩护律师在特定情况下(指 被告人有严重侮辱律师人格、侵害律师人身权 的行为时)有拒绝为被告人继续辩护的权利。
实践中,律师的会权也受到极大的限制,会见 难成为律师行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三大难之一。
(1)会见率过低,侦查机关拒绝会见的情形普 遍。公安机关预审部门
(2)会见程序太严,会见申请被任意拖延。
(3)侦查人员在场影响会见效果。 (4)同案犯的会见受到限制
2、法律规定不协调,法律依据不统一。
3、律师调查有一定风险。
张建中案件
张建中,北京十大律师所之一的共和律师事务 所主任律师。2000年以来,张先后担任前人大 副委员长成克杰和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的首席 辩护律师,成为中国律师界最知名的公众人物。
1998年6月,被告人张建中担任霍海音案律师。 霍海音系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以贪 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 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霍海音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赋予律师有到法院查阅相关案卷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配合。如果涉及到一些 特殊的案件,比如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到地方行 政机关或行政人员。他们往往就会采取一些干 扰手段,一般就是拖。
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 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 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 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 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 侦查机关批准。
我国律师法:律师认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 拒绝辩护。
律师的工作权利
“调查难”问题
表现: 1、权利的不对等、不平衡。
北京市法院系统实行委托调查制度,由执行法 院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签发委托调查令。 代理律师持该调查令可向银行、工商、房管、 税务等单位和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 和线索,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调查并如实 反映情况,拒不配合的将按拒不协助法院执行 的行为处理。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材料。
但是,律师能够在事先查阅的材料是非常有限的。 因为,《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 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 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 审判。也就是说,在开庭审判前,公诉机关只需 要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 印件即可。
一中院认为,张建中明知霍海音涉嫌重大 刑事犯罪并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受审查, 却仍为其伪造证据提供帮助。张建中既不 是在合法的范围内,也不是在已经形成的 事实基础上来寻找为当事人霍海音减轻罪 责或有利的情节、理由,而是与他人合谋, 出于为霍海音减轻罪责的主观故意,以非 法的方式,帮助霍海音等人伪造证据、改 变既成事实。
查阅案卷权
阅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阅卷,全面、 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发现矛盾,寻找对当事人 有利的证据、线索或突破口。
是受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项工作。
阅卷权的内容
(1)范围 在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不存在查阅侦 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或所作的口供。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查阅的材料非常有限。 《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 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 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所谓 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指起诉意见书 及鉴定结论,其他材料根本不让查阅。
随后,张建中使用该“授权委托书”,与香港 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国签订“转委 托书”,将霍海音处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 项目的“授权”转给李培国,以期在名义上形 成霍海音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所造成的重大 损失已被挽回的事实。此后,香港富国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利用张建中提供的“授权书”“转 委托书”,于1999年4月,骗取大连奔德 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份和大连奔 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份,致使北 京市商业银行(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在该项 目上的债权失控。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 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 事务有关的情况。
调查笔录以及取证的注意事项:
1、保护自身安全为第一位。 (1)两名律师协作。 (2)有公证机关参与。 (3)通过当事人联系证人。 (4)尽量在本地区从事刑事辩护。
2、善于利用侦察机关的证据。
须正式受委托(或有公诉书及家属的委托,待与被告 人见面后正式签署委托合同);实践中一般要求有两 个律师一起会面;
《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 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 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 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 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刑法》306条。 “在刑事诉讼当中,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有毁灭、伪造证据,或帮助当事人毁灭、 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 言或做伪证的,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立法上的缺陷是造成律师执业权益受到侵害 的主要原因。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 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 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律师的人身权利
1 刑事辩护豁免权:指律师依法执行职务, 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辩护时,所发表 的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2 拒绝作证权:指律师对因执行职务而获得 的当事人的秘密,有权拒绝作证,但危及国 家安全、社会安定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的除外。
保密义务的表现之一
3 拒绝辩护权:指辩护律师在特定情况下(指 被告人有严重侮辱律师人格、侵害律师人身权 的行为时)有拒绝为被告人继续辩护的权利。
实践中,律师的会权也受到极大的限制,会见 难成为律师行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三大难之一。
(1)会见率过低,侦查机关拒绝会见的情形普 遍。公安机关预审部门
(2)会见程序太严,会见申请被任意拖延。
(3)侦查人员在场影响会见效果。 (4)同案犯的会见受到限制
2、法律规定不协调,法律依据不统一。
3、律师调查有一定风险。
张建中案件
张建中,北京十大律师所之一的共和律师事务 所主任律师。2000年以来,张先后担任前人大 副委员长成克杰和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的首席 辩护律师,成为中国律师界最知名的公众人物。
1998年6月,被告人张建中担任霍海音案律师。 霍海音系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以贪 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 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霍海音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赋予律师有到法院查阅相关案卷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配合。如果涉及到一些 特殊的案件,比如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到地方行 政机关或行政人员。他们往往就会采取一些干 扰手段,一般就是拖。
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 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 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 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 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 侦查机关批准。
我国律师法:律师认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 拒绝辩护。
律师的工作权利
“调查难”问题
表现: 1、权利的不对等、不平衡。
北京市法院系统实行委托调查制度,由执行法 院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签发委托调查令。 代理律师持该调查令可向银行、工商、房管、 税务等单位和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 和线索,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调查并如实 反映情况,拒不配合的将按拒不协助法院执行 的行为处理。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材料。
但是,律师能够在事先查阅的材料是非常有限的。 因为,《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 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 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 审判。也就是说,在开庭审判前,公诉机关只需 要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 印件即可。
一中院认为,张建中明知霍海音涉嫌重大 刑事犯罪并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受审查, 却仍为其伪造证据提供帮助。张建中既不 是在合法的范围内,也不是在已经形成的 事实基础上来寻找为当事人霍海音减轻罪 责或有利的情节、理由,而是与他人合谋, 出于为霍海音减轻罪责的主观故意,以非 法的方式,帮助霍海音等人伪造证据、改 变既成事实。
查阅案卷权
阅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阅卷,全面、 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发现矛盾,寻找对当事人 有利的证据、线索或突破口。
是受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项工作。
阅卷权的内容
(1)范围 在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不存在查阅侦 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或所作的口供。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查阅的材料非常有限。 《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 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 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所谓 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指起诉意见书 及鉴定结论,其他材料根本不让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