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市的可行性和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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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市的可行性和风险分析
一、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市的好处
通过上市,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提高资本质量,增强银行信贷能力,提升银行品牌价值,完善公司治理机构。

上市是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做大做强的必经之路。

二、国内现有农商行的上市情况或上市筹备情况
银监会网站的国内金融机构信息公布,目前国内有5家国有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148家城商行、43家农商行。

随着中国农业银行于2010年7月上市,5家国有银行均已上市完毕。

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中有8家已上市,尚有广发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和渤海银行4家未上市。

148家城商行中,仅有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这3家已上市。

43家农商行中,除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于2010年12月1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外,其余农商行无一家上市。

目前积极筹备上市工作的农商行包括但不限于:张家港农商行、吴江农商行、常熟农商行、江阴农商行等。

上述四家农商行比较早的进入上市辅导期,分别由东吴证券、华泰证券、中信建投、国泰君安辅导。

另外有大约40余家农商行已明确表示上市意向。

这里详细介绍下张家港农商行的筹备进程,该农商行被认为可能是在A股上市的第一家农村商业银行。

2007年5月,张家港农商行开始接受东吴证券的上市辅导;2007年8月末,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赴张家港农商行调研;2007年11月底张家港农商行获得银监会认可的监管意见书;2007年11月底,证监会正式受理了张家港农商行的上市申请。

但可惜的是,到目前为止,张家港农商行仍未在中国主板市场上市。

三、北京农商行顺利上市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
任意一家公司要想顺利上市,都必须满足我国《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北京农商行也不例外。

下面列出一些北京农商行上市筹备需要关注的问题。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同时该办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三十条规定: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的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1
但现实情况表明:
北京农商行账面上有近1万亩按照目前法律无法过户的农村集体土地,这些土地大部分为当年的乡镇企业抵押给北京市各区县农信社的。

因此,审计方认为北京农商行资产不实,
...............
连续两年对其年报出具保留意见
..............。

审计方审计2009年年报时称,抵债资产期末余额中约有
...........
20.47
.............
.....亿元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同时该办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不得存在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但现实情况表明:
北京农商行规模虽大,但资产质量不高,盈利能力不强,不良资产率经过增资扩股和不良资产打包之后依然较高。

而不良资产率和资本充足率是证监会决定银行能否上市最重要的两个指标。

2010年9月末,北京农商行资产规模已达3213亿,存款余额2924亿;实现利润116亿,拨备覆盖率81.5%;不良贷款余额91.3亿元,不良贷款率高达7.5%,远高于同业水平;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120%。

即便是经过了2010年底的增资扩股之后,北京农商行的总资产3300多亿元,存款超过3000亿元,贷款将近1400亿元,拨备前利润余额30亿元,净利不到10亿元,不良资产率仍较高。

相比比资产规模和存贷款规模很小的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农商行盈利能力很弱,资产质量不高。

同是2010年末,资产规模远不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张家港农商行税后利润6.6亿元,不良贷款率仅为0.68%,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3、根据网上的公开信息披露:截止到2011年1月,北京农商行有2.8万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约360个,这么多的自然人股东数目和法人股东数目可能对公司未来顺利在A股上市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下面列举法律法规要求:
2010年9月,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和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

由原合作制金融组织改制形成的存在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如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申请,应采取回购内部职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转让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内部职工持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或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
2
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按孰低原则确定),否则不予核准公开发行新股。

对其他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申请的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或数量应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已上市和以后上市的金融企业,对金融企业高管和其他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应采取措施规范其持有内部职工股的二级市场转让。

相关金融企业高管和个人应当承诺自金融企业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三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

但实际情况表明:
30亿元“未定损失”,“2·27骗贷案”不良影响。

尤其是受骗贷案的拖累,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行长金维虹和副行长姜朝已被停职,高级管理层震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近期上市希望渺茫。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但实际情况表明:
前期的未定损失、骗贷可以证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存在纰漏,要想获得证监会的充分信任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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