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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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钢铁有限公司编号:DG—JS—LG514
部门:炼钢厂
页数:共2页第1页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连铸圆坯标准分发号:
本标准适用于直径为110mm的优质碳素结构钢和合金结构钢圆形连铸坯(以下简称圆坯)。

1 坯料长度、尺寸偏差和坯料外形
1.1 坯料长度:供本公司无缝钢管厂用坯长为5950+50mm或坯长符合合同要求。

1.2 直径偏差:+1.0mm
1.3 外形
1.3.1 坯料不圆度应不大于公称直径公差的75%。

1.3.2 弯曲度。

每米不答于4mm,总弯曲度不大于0.4%。

1.3.3 坯料端部切斜应不大于30mm。

1.3.4 用户无法使用的坯料应报废。

2 低倍
圆坯酸浸低倍试片上不得有夹杂、翻皮等缺陷,低倍组织评级按YB 4002—91进行评定。

合格管坯低倍:中心疏松、一般疏松、方框偏析、点状偏析的合格级别应不大于3级。

优质管坯低倍:中心疏松、一般疏松、方框偏析、点状偏析的合格级别应不大于2级。

3 表面质量
3.1 圆坯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重接、翻皮、结疤、夹杂、深度或高度大于2mm的划痕、压痕、擦伤、气孔、皱纹、冷溅、耳子、凸块、凹坑和深度大于等于2mm的发纹,圆坯横截面不得有缩孔、皮下气泡。

3.2 如有上述缺陷存在,必须清除,应沿纵向清除,清除处应圆滑无棱角。

表面清除的深度(按实际尺寸计算)单向不大于公称直径的5%,两相对向深度之和不大于公称直径的8%,深度小于2mm 的压痕、麻点、波纹等缺陷可不清理。

4 其他
4.1 未提及的事项,参照连铸方坯矩形坯标准办理。

4.2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标准解释权属炼钢厂。

编制: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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