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房产继承纠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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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房产继承纠纷成功案例

【案例回顾:分房协议未履行三兄妹对簿公堂】

父母过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为了拿到自己的份额,大儿子大强和小女儿小玉把二儿子阿军告上了法院。

大强、阿军和小玉的父母在三四年前相继去世,父母生前享受了单位分房政策,2004年又遇上了“房改”。为了买房,父母与3个子女协商,并签了协议。

协议上说,鉴于老二阿军没有自己的房子,大强和小玉自愿将来少分父母留下的这套房子,即由阿军占该房一半的份额,大强和小玉各占1/4。基于这样的分配,大强、阿军和小玉3人按各自的比例出钱,共同买下了房子,登记在父亲的名下。

父母去世后,大强和小玉多次找阿军商量,提出要分割房子,但都没有结果。之后,阿军还申请到了保障性住房,这让兄妹俩更认为阿军应该履行协议。

庭审中,阿军承认了这份协议,但表示父母晚年主要是他在照顾,所以目前房子还是由他居住使用;对于大哥、小妹要分房子,他自己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将他们的份额买下来。

【法院判决:房产继承遗嘱作用大】

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该房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估价为15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大强、阿军和小玉父母牵头签订的协议,可视作遗嘱。协议约定“父母百年后,按约定的分配方案实行”,因此,该协议可视作3兄妹父母生前对其所有房产的继承所做的遗嘱;该遗嘱由被继承人亲笔签名确认,并注明时间,符合遗嘱形式的规定。按照遗嘱,3兄妹按份共有,鉴于房子现由阿军居住使用,且其占有50%的份额,大强和小玉要求折价补偿,予以支持。

依法法院判决阿军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大强和小玉各支付38万余元,房产归阿军所有,大强和小玉应配合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如阿军不能如期支付,大强和小玉有权要求对房子进行拍卖、变卖,并按照协议确定的份额分割卖房款项。

【律师见解:立遗嘱伤感情,不立遗嘱闹纷争!】

房产如果只有一个,可以折合为现金的金额让其中一个子女认购或者变卖后分配钱财。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若老人立有遗嘱,则可以按照老人的意志不进行平均分配。但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嘱最好进行公证,才能确保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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