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共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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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 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第十二条、第十六
条~第二十八条 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原环保总局第1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 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 他公害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 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 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 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探讨:哪些项目需要试生产?) –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
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 影响进行监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 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 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 验收。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 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 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 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中同时落实环评要求 – 第二十七条 环境影响后评价(外因) – 第二十八条 对投运后的建设项目跟踪检查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的法律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在“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中有8条规
定,在“第四章 法律责任 ”中有3条规定。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 号)
• 2019年12月颁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 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 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 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
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 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第二十四条 变更环评(内因)和环评审批后超 过五年才建设的情形
–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 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 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 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验收的概念
–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 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 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调查结果, 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 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 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探讨: 哪些情况需要分期验收?)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 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 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本办法适用范围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 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 解读:验收管理是广义上环评制度的一部分, 其管理范围与环评审批范围一致。环评和验收 都属于行政许可,前者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 “准入关”,后者是“出口关”。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 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 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 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 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 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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