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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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银行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和满足客户需求,规范业务发展,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和《xxxx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仓单为非标准仓单,具体系指由仓储方向存货人(即出质人,下同)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仓储方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所保管货物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仓单质押授信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指定的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质押担保,本行以此向申请人提供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短期授信业务。本授信业务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业务申请人原则上仅以经销商为授信对象,除符合《xxxx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申请人为专业从事商品贸易并具有稳定库存的商品经销商、代理商类企(事)业法人,经营该仓储产品两年以上,具有稳定的客户群;

(二)资产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65%以下,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由大型专业市场推荐的客户;

(三)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票据业务须同意授权本行可将销售款直接转入保证金账户;贷款业务须同意授权本行可将销售款直接归还贷款;

(四)愿意与本行、仓储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并承担约定义务与责任。

第五条出质仓单及仓储物应具备条件:

仓单应具备:

(一)仓单抬头必须为申请人,且其拥有完全所有权、无权属争议;

(二)仓单签章和签名、填发地、填发日期完整,为唯一货权提取凭证;

(三)仓单记载的内容完整,包括储存期间和储存场所,品种、地点、型号、规格、数量、货值、损耗标准,仓储费计付情况等;

(四)同一份仓单记载的货物必须是同一品种、同一产地或同一等级;

(五)允许在仓储期间出仓、出库和分批提货;

(六)仓单份数为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由存货人收执,副本由仓储法人机构自存;

(七) 本行只接受出质人自有货物所对应的仓单,不接受经背书转让或曾质押背书的仓单。

仓储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货物为市场占有率高、适销对路产品;

(二)货物不易变质、易保管、易变现和价格相对稳定、波动小,规格明确,便于计算;

(三)所有权明确,不存在货款、税收等纷争,仓储货物系申请人所有;

(四)仓储货物原则应能办理财产保险,并以本行为唯一受益人;

(五)产品经质检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环保要求;

(六)非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

(七)原则上可接受货物:黑色金属(钢材)、有色金属(铝、锌、铜等)、石化产品(成品油、燃料油)、能源(煤)、家电产品(大型、知名企业产)、木材。具体可办理货物品种须经本行总行批准。

第六条仓储法人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仓储资质,资产总额原则在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300万元以上,经营仓储业务两年以上,具

有相应的仓储经营及管理经验;

(二)应为集仓储、接收、发货于一体的专业公司,有固定保存货物的仓库,仓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仓储能力和规范的出入库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仓单,能够对货物实行计算机管理进出动态监控,并随时打印货物清单,有条件的应与本行分支机构联网;

(五)同意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承担仓储货物的监管责任及质押仓单的变现或回购责任;

(六)与借款人为非关联企业。

第三章额度及期限

第七条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纳入本行客户统一授信和授权管理。按本行经办分支机构确认的销售收入和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不得超过近三年经销商年均销售额40%。

第八条授信期限

本行对借款人的授信期限原则上在一年(含)以内,授信实际使用期限应不超过六个月但可循环使用。

第九条授信额度内原则上仅限于开立本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且单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原则不得超过1000万元,期

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当一笔尚未到期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达到100%时,不占用授信额度。

第四章操作流程

第十条经办分支机构在初审受理客户仓单业务申请后,应对借款申请人(经销商)、生产商经营和资信情况等收集相关资料,完成尽职调查。遵循以下操作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提出书面授信申请。除按本行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拟质押仓单复印件;

2、仓储合同副本;

3、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购销合同、相关发票及完税证明;

4、仓单项下仓储物为进口商品的,应提供相关进出口批文、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批件及相关已获海关通关的资料。

(二)受理与调查。经办分支机构在初审符合要求受理客户仓单质押授信申请后,应要按照要求及时收集企业有关资料,对借款人、出质人、仓储方资格、资信情况及风险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对仓单、货物所有权、货物价格走势、供需状况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完成调查报告。

(三)审查。本行风险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仓单的合法合规性以及仓储物是否符合要求。

(四)审批。按本行授权权限和程序提交审批。

(五)签订借款(承兑)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经办分支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兑)合同,出质人与经办分支机构及仓储方签订《仓单质押授信协议》(见附件3-7)。

(六)办理质押并发放贷款。出质人向经办分支机构提交背书完整合规合法的仓单办理质押,经办分支机构根据借款(承兑)合同及《仓单质押授信协议》发放信用(贷款、签发承兑汇票等)。

(七)信用风险监管。

(八)信用到期兑付。仓单质押授信业务到期后,经办分支机构按合同收回信用,会计人员按照会计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仓单质押业务应按本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及本行贷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贷后管理,确保票据到期后正常承兑。

第十二条仓单查询和背书

以仓单质押担保时,应当对仓单进行实地查询,落实三方协议约定的由仓储方对查询属实的仓单承担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法律手续。

查询时,应当双人实地查询,出示本行统一格式《仓单查询书》(见附件3-1),并由仓储法人机构填写一式二份的《仓单查复书》(见附件3-1),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退还一份给查询人员,一份由仓储企业法人自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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