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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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早期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拘禁 债务人,扣押财产,债权人有数人的, 扣押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执行优先主义 →1855年《普鲁士破产法》(最早的破 产法)→1877统一破产法→1898现行修 订破产法→1927和解法
– 英国:破产法均为成文法→1542出现成 文破产法→1861年破产条例,多次修改 成为现行破产法
信用等因素)
(3)折衷主义 • 又概括又列举
3.我国破产法的破产原因 • 债权人提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债务人提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 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债务人提出重整: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能 • 解散后破产:资不抵债
• 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 理债务。 •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 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现代:民国时期1915年《破产法草案》 (337条)条文冗长、抽象、不合实际、未 颁布→1933年《债务清理暂行条例》→1934 年《破产法》
• 建国后: – 计划经济时期:无社会需求 – 改革开放以后:1986《企业破产法(试 行)》→1991《民事诉讼法》第19章 (2007年删除)→1993年《公司法》第 八章(2006年删除)→2006年《企业破 产法》(2007.6.1实施)
第二节 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 本节重点: 破产申请与受理的程序
一、破产申请
• 概念:破产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请求, 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请求。 • 申请人
– 债权人 – 债务人 – 准债务人:清算人、遗产管理人 – 有关监督机构:检察官、主管部门(金融)
• 申请提出 1.债务人提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的(第2条) 2.债权人提出
– 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 元成交。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 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 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 试分析: –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 2、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 什么? – 3、国有企业破产原因是什么? – 4、如果是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 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 5、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 6、债权人会议召开和清算组成立时间有无不妥? – 7、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 8、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
– 对第三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交付 财产 ②对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人:占有他人财产的有 权收回,债权人互负债务的可主张抵消 ③对债务人合同的相对人:有权解除或继续履 行合同,并通知管理人。自破产受理之日二个 月内未通知对方,或收到对方催告30日未答复 的,视为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有 权要求担保,不担保视为解除
• 法律意义: • • 狭义:清算型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法院依申请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 分配财产 – 广义:预防型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法院依申请宣告破产,进入挽救性 程序
二、破产法是什么
1.概念: • 破产法是指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 适用破产程序处理其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 规范的总和。
(二)破产法的适用时间
• 颁布时间2006年8月27日 • 实施时间2007年6月1日
附:破产法的立法体例
• 1.适用范围: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中主 义 • 2.破产启动程序:职权主义与申请主义 • 3.破产程序目的: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 4.破产程序的适用是否涉及人身权: • 惩戒主义与非惩戒主义 • 5.破产程序终结后是否免除债务人清偿责任: • 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 6.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方法: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 • 7.破产财产是否具有于外效力:属地主义与普及
• 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 因,无法清偿债务; •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 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 1.审查
实质:①破产能力②破产界限已达
– 2.决定:债权人提出的,收到申请5日通知债 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7日内提出,异议期满 10日裁定;此外,其他人提出的15日决定,可 延长15日(须批准)
– 3.处理:符合规定的受理;需要更正补充的, 限期更正补充;不符合规定的不受理;受理后 宣告前发现不符合的驳回申请(10日内上诉)
– 4.组成合议庭 – 5.通知、公告 • 受理后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15 日内提交财务情况 • 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公 告(法院公告栏、报纸)
• (二)效力
– 对债务人的效力: – ①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法定义务 – ②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 ③债务人财产及经营事务由管理人接管 – ④不得实施有害债权行为 – 对债权人的效力: – ①债权申报义务 – ②限制担保物权的使用(重整期间) – ③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
• 申请形式——破产申请书(第8条)
–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申请目的 –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 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 会计报告、职工安臵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 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申请撤回(第9条)
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 本节重点: 无
一、破产法的立法来自百度文库旨
《破产法》第1条: • 规范程序 • 公平清理 • 保护双方权益
• 维护市场秩序
二、破产法的适用地域
• 属地主义
• 普及主义
• 我国采用有限制的普及主义
(一)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 商人破产主义:13世纪意大利创立,法国法 系(比利时、卢森堡)继承,英国早期也采 用此法 • 一般破产主义:17世纪德国法系(日本、奥 地利),英国后期、美国 • 折衷破产主义:17世纪西班牙、葡萄牙、阿 根廷、巴西 • 我国是企业法人破产主义:公司、国有企业、 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他形式可以参照
通常意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 态,如债台高筑、倾家荡产。
• 政治意义:阴谋破产、论调破产
2.什么是破产? •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资 不抵债,或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时,由债权 人或债务人诉请启动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 种制度。 • 特征: • (1)一种特定情况下适用的司法程序 • (2)目的是为了公平偿债 • (3)一种特殊的偿债制度 • (4)具有多方面的制度功能 • (5)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并存
• 狭义: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 广义:公司破产预防的法律制度
2.性质 • 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的结合
•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 公法和私法的结合
3.沿革: • 国外 – 意大利:中世纪财产委付制度→1865 《意大利破产法》→1883《商法典》3卷
– 法国:继受罗马法→1667《里昂破产法》 →1673《商事条例》9-11章→1807《商 法典》3卷(破产法)
二、破产原因
1.概念:破产的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 失偿债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 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2.规定方式 (1)列举主义 • 英美法系早期采用,优点便于操作, 缺点僵化难以涵括 (2)概括主义 • 不能清偿(现金流规则) • 停止支付 • 资不抵债(资产负债表规则,排除劳务和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 出的无给付内容的请求权不能提出,如排除妨 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 债权应是已到期的 – 债权未过诉讼时效
3.清算人提出:公司自行清算或指定清算情形 下,如遇公司资不抵债,清算责任人为破产 申请人(《公司法》第188条) 4.金融监管机构
– 美国:独立前沿用英国破产法→1800联 邦破产法→1841、1876、1898年多次颁 布破产法→现行1978年破产法
• 国内 建国前: – 古代:工商业不发达、没有社会法制需求; 文化习惯是父债子偿,无破产必要
– 近代:19世纪中叶,工商业发展产生法制需 要,1906年沈家本起草《破产律》(69条), 引入西方法理,如其中14条规定债权人平等 受偿原则,但与当时“先偿洋、后偿官、再 偿私人”的规定冲突,遭到政府反对,1908 年废止
第二章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 第二节 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
• 本节重点: 破产原因与破产能力的区别
一、破产能力
1.概念: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 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 立法例上存在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 折中主义。 (1)法人破产能力(公法人、公益法人、 营利性法人) (2)自然人破产能力 (3)其他组织的破产能力
第一章 破产法概说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
• 一、破产是什么 • 二、破产法是什么
一、破产是什么
1.缘起: • 古代法:破产思想的萌芽
– 《十二表法》、《汉谟拉比法》:若自由民负有债 务,则将其妻、儿女出卖,或交出充作债奴。他们 在买者或债主家中服役3年,第4年自由。 – 古罗马法晚期:概括执行制度(财产委付)-债务人 无力偿还债务,经申请可由法院扣押债务人全部财 产,交由财产管理人折价分配偿还。
例.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 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 债为由表示异议。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 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 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 (2012-3-71,多) 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 变现 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 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 清偿 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 回申请
二、破产管辖
• 概述:国外有专门法院,我国没有,可在 中级法院设审判庭。 • 地域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法院——主要办 事结构所在地、注册地 • 级别管辖:工商登记同级法院,高院以上 不管辖 • 管辖转移
三、破产受理
• (一)程序
形式:①管辖权②申请权③材料齐备
• 中世纪法:破产(bance rotta)一词产生
– 14世纪意大利,形成一种商业习惯:当沿街摊点交 易无力还债时,债主群起砸掉摊位,向人们昭示此 人资不抵债。 – 商事习惯→商人习惯法→正式法律
2.什么是破产?
破产分为 一般意义上的破产(事实上的破产) 政治意义上的破产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法律上的破产)
– 对相关民事程序的效力: – ①中止债务人的诉讼、仲裁; – ②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解除财 产保措施; – ③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 案例讨论:2004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仅有 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额达86万元,资产 负债率为46.1%。 – 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与2005年1月5日 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 债权人会议。 – 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 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 – 2月10日第1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 债务累计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 – 2月11日法院裁定雅光葡萄酒厂破产。3月9日成立破产清算 组。清算组提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所有财 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