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长江公铁两用特大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您现在的位置:长江海事局内网 > 法规查询
公安长江公铁两用特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法律名称:
业务类别:
颁布机关:1871
颁布文号:长海法规〔2013〕199号
颁布时间:2013-05-13
生效时间:2013-05-13
同时废止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文件
关于发布《公安长江公铁两用特大桥
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海法规〔2013〕199号
各有关单位和船舶:
为维护公安长江公铁两用特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及桥区水域船舶、设施安全,现发布《公安长江公铁两用特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31日
公安长江公铁两用特大桥
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安公铁两用长江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大桥施工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桥施工期在桥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大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范围:
上界线:大桥桥轴线(长江中游航道里程436千米)上游1300米左右两岸的联线;
下界线:大桥桥轴线下游500米左右两岸的联线;
上下界线之间的水域为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以下简称桥区水域)。
第四条施工期大桥桥孔编号及通航桥孔
大桥桥墩自左岸至右岸依次编号为1号墩至10号墩,3号主塔墩与4号主塔墩之间的桥孔为通航桥孔,实行双向通航。其他桥孔为封闭施工水域。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荆州海事局是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所属公安海事处具体负责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第六条确定和变更桥区水域上、下行船舶航路,以及因施工需要禁航或者实施交通管制等情况时,由海事管理机构研究决定,并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条大桥建设单位应全面负责大桥建设的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制度,严格履行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职责;
(二)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大桥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设计文件、
施工方案和桥区河床、水文测图等技术资料,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手续;
(四)按有关规范要求在两岸设置标明桥区范围的界限标志和施工专用标志;
(五)根据施工进度,按规范要求设置桥梁安全警示标志;
(六)负责按规范要求统一设置、维护并及时调整桥区助航标志,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
(七)加强对施工单位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有关安全保障工作;
(八)负责在大桥水域配备足够马力的应急拖轮,以保障桥区水域安全。应急拖轮应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指派专人警戒和值班,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九)负责做好施工与通航及其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水域安全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法律法规,应做到:(一)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及防污染计划,严格在核准的施工专用水域内施工作业,按事先制定的限定施工船舶或者设施作
业的气象、水文条件进行作业,及时向公安海事处通报施工进度;
(二)负责保持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夜间施工时应妥善遮蔽照明灯光,不得影响船舶航行安全;
(三)设立专职通信员与安全员,确保与公安海事处联系畅通,每周定期向公安海事处通报施工进展情况,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
(四)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若施工作业产生的火花、焊渣等对其安全通过产生影响,施工单位应提前停止电焊作业,确保船舶安全通过;
(五)设置或者迁移施工辅助码头和其他水上设施以及进行其他相关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保证有关设施保持适于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六)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制定相关预案,担负施工水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施救抢险任务;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物体落入江中,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投弃施工建筑垃圾和船舶垃圾、排放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九条桥区水域内的施工作业船舶和为施工作业服务的船
舶,应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良好状态,并应:(一)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显示信号外,白天应悬挂黄色施工专用旗一面,夜间应垂直显示紫色环照灯两盏;
(二)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并指定专人在航行频道上守听;
(三)在航时应主动避让过往船舶;离泊或者掉头时,应在无碍顺航道行驶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遵守《长江中游分道航行规则》;
(四)施工交通船应遵守客渡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超额(超员)运输。
第三章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条桥区水域实行船舶通行报告制度。上行船舶在灵官庙(长江中游航道里程433.8公里)以下、下行船舶在朱家湾(长江中游航道里程440公里)以上,必须用VHF无线电话06频道向公安海事处报告,并服从公安海事处指挥,必要时选择安全地点停泊,等候通过。
船舶报告的内容为船名、船舶种类、船长、船宽、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船队队型和拖带量、载运的危险货物名称和数
量等。
第十一条船舶航经桥区水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以及通信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布置落实安全措施,密切关注过往船舶动态,确保安全通过;
(二)通过桥区时,各自靠左航行,互会右舷,相互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并列行驶、穿越和掉头;
(三)通过桥区时,应由船长操作或监航;
(四)通过桥区的船舶应具有良好的操作性能和控制能力,并以安全航速航行,上行船舶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时4千米,下行船舶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时12千米;
(五)下行通过桥区水域的机动船,除按规定显示信号外,还应在通过桥区水域前,鸣放声号一长声,白天悬挂“T”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白光环照闪光灯一盏,过桥后即行落下或熄灭;
(六)上行视距不足1000米,下行视距不足1500米时,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七)当桥区实际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禁止一切船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