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法律讲座(销售人员技能培训)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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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立合同的形式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3、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 4、以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一方超越代理 权限或者无权代理
针对以上漏洞,可采取以下防范措 施:


1、注意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2、注意企业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 质提高 3、有条件的可以让法律工作者提供帮助
总结:



订立买卖合同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防止及欺诈情 况的产生: 1、买卖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有没有订立合同的 行为能力。 (1)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合同 (2)未进行工商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 (3)无实有资金,无履行买卖合同的条件 (4)虽为登记注册且有自有资金的法人,但该 法人正处于清算阶段
买卖合同法律讲座
一、简述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 要不违禁,可自由约定)



(一)卖方的义务 1、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2、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 3、按约定时间、方式和地点交付 4、按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 5、按约或习惯交付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6、瑕疵担保责任 7、违约责任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价金 2、接受给付、及时检验和通知 3、发现瑕疵及时通知 4、对拒收多交的标的物及时通知 5、违约责任



(三)标的物的风险、利益划分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 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 另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为体现公平,维护守约方的利益,在合同一 方违约的情况下违约行为将影响风险的转移 3、在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承担的关系上

(三)买卖合同履行中的漏洞、欺诈及防 范
案例1



2001年11月12日,某建材公司与某瓷砖厂签订一份瓷砖购销合同,规定:瓷砖厂在 2002年度供应某规格的系列瓷砖10000箱,单价350元。之后,因原材料涨价,瓷 砖厂先后两次与建材公司协商提高瓷砖价格,双方于2002年7月15日第二次达成协 议:瓷砖厂自2002年8至12月供给建材公司瓷砖6500箱,单价提高到370元,交货 期限为同年8月15日前交700箱,9月至12月每月交1450箱,总价款2405000元,交 货方式凭瓷砖厂的交货传真,建材公司接到传真之日起3日内办好信汇手续,瓷砖 厂代办托运,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10%的违约金。协议生效后,瓷砖厂于同年8 月28日交200箱,建材公司已付款。同年9月瓷砖厂未交货,建材公司派人去瓷砖厂 催货,瓷砖厂答复要到10月5日有货,并给建材公司经理写信,提出“下个月按我 省物价局所定价格办理”同年10月14日,建材公司再次派人去瓷砖厂催货时,瓷砖 厂提出,因原材料再次涨价,每箱瓷砖涨到390元,不能再按原定价格供货。建材 公司因急需供货,只好同意按390元提货,但瓷砖厂又提出只能同年10说26日交货, 经建材公司与瓷砖厂协商由建材公司给付赶工费5000元,建材公司才于同年10月18 日提3500箱。提货后,建材公司以瓷砖厂没按期交货为由,拒付货款,并于到货后 次日向瓷砖厂传真,要求瓷砖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后再付款。后双方多次协 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瓷砖厂履行2002年7月15日签订的协议,并给付违约金 和赔偿金。瓷砖厂辩称,我方交货200箱后,原材料价格上涨,暂时无法交货,可 建材公司于2002年10月18日提货后不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建材公司在提 货时也同意按每箱390元结算。 问:1、瓷砖厂的行为构成迟延履行,该迟延履行是否可免责? 2、第三份协议是否有效? 3、建材公司在接受交付后,是否有权拒付货款?(49)

(一)买卖合同订立中的漏洞及防范
案例1


2001年7月19日,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长江分公司)与 被告(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泥供货合同》,合同 约定由被告供给原告525标号水泥1万吨,每吨350元,履行 期为2001年11月1日起至2002年4月30止。并约定原告预付 15万货款,以后每提1000吨结算一次。原告于2001年11月 15日预付15万货款给被告。被告陆续供给原告570吨水泥。 2001年12月下旬,水泥价格上涨,被告拒绝供货。原告分 三次先后传真催促被告履行合同,在2001年12月31日的传 真中要求每月至少要供应1500吨至2000吨水泥,但被告既 不答复也不供货。2002年2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 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170万元。被告辩称:原告不具法人 资格,无权参加经营活动,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本案合 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原告起诉不合法。另查明,原告不 具法人资格,但已经工商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 问:1、如何认识被告的合同能力? 2、原被告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3、法院会做何处理?

(四)买卖双方共同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1、选仲裁,协议先 2、任何剥夺对方提起诉讼的权利的约定无 效


(六)特种买卖合同的特殊内容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2、凭样品买卖合同 3、试用买卖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漏洞、欺诈及防范 (实例分析)
案例2


建材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 建材公司供给建筑公司某规格的水泥、瓷砖、地 板砖,总价值390万元,合同签订生效后5日内建 筑公司先行支付预付款30万元,合同生效后一个 月时交货付款。一个月到时,建材公司以最近货 单较多,厂方无法交货为由,提出只交部分货物。 建筑公司拒绝,认为这部分的货物远不够工地正 常开工之用,拒绝了建材公司的部分履行的请求。 问:建筑公司可以拒绝建材公司的请求吗?
总结:





买卖合同内容常见的漏洞有: 1、质量约定不明确 2、付款期限付款、付款方式不明确 3、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不明确 4、违约责任条款不明确 5、计量方法不明确 6、标的物的名称、品种、规格不明确
防范措施有:




1、提供自身的业务水平 (1)熟悉业务需要,以将自己的交易意 愿全面充分的体现于合同中 (2)积累交易及谈判、磋商经验,以免 为对方钻空子,接受一些不明确的认识 (3)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对自己的法 律后果有明确的认识 2、尽可能参照合同范本订立买卖合同 3、有条件可请法律专业人士帮助
案例4


2000年11月2日,原告(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 司)签订了一份水泥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某标号 水泥500吨,每吨300元,交货时间2000年12月20日,付 款时间,第二年1月付100吨的货款,2月底再100吨的货 款,其余300吨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交货 500吨,共计货款150000元。2001年4月前,被告共付货 款70000元,尚欠80000元的货款未付。从5月到其后两年 间,建材公司五次托收货款,被告均以“分期付款,时间 未到”为由拒付。在此期间,双方曾多次协商未果,原告 起诉到法院。法院查明,当事人双方签合同的时,这种水 泥的价格是每吨350元,购买100吨以上的价格优惠,每 吨300元。被告为了享受优惠,决定购买500吨,但当时 无力一次付清全部货款。原告为了开拓市场,同意分期付 款。原告认为,其余货款应在第二年内分期付清。被告认 为,合同中“其余300吨分期付款”的约定,没有终止日 期,未付款不属违约。(46) 问:如何理解该合同的付款期限?
案例2


1999年10月,被告(某物资服务公司)联系到电解铜50吨,单价每吨16800元,10月 23日,被告与原告(某工业公司)签订了购销电解铜50吨的合同,每吨17350元,共 计867500元。合同还规定了质量、验收、交货付款期限、方法、违约责任等。11月8 日。被告的业务员李某从北京传真给原告,叫原告派人带汇票到北京看货付款。原告 派人带汇票到北京,在李某的陪同下走访了供货单位北京市某实业总公司,在实业总 公司许诺供货的条件下,原告按每吨16800元的价格,付给实业总公司50吨电解铜款共 计840000元,以履行被告与实业公司的购销电解铜合同。回本市后又付给被告27500 元。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却一直未见被告供货,即与其联系。被告称其与实业公司发生 矛盾,实业公司不肯供货,现在正与实业公司交涉。2000年1月17日,被告退还原告货 款27500元,并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尚余840000元货款叫原告直接与实业公司催讨。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840000元货款,支付违约金 43375元,并赔偿银行贷款利息、差旅费等损失19444.38元。被告辩称:其已返还原告 27500元货款,他们之间的合同已解除。840000元货款是原告直接交付给实业公司的, 在他们之间已形成购销关系,被告不能替实业公司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违约金与损 失均应由实业公司承担。 问:1、原被告为何种法律关系? 2、原告与实业公司为何种法律关系? 3、被告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案例2




2002年3月16日,某建材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 建材公司卖给房地产公司某规格夹板1000张,,每张45元,共计45000 元。交付时间,本年4月28日,质量按国家标准验收。交货地点,某市 沿途火车站验收交货。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付给建材公司定金(订 金)5万。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即具法律效力,双方都要信守合同, 如有违约,承担货款总额2%的违约金。4月28日,建材公司逾期未交 货,房地产公司去电催问,建材公司答曰,履行地点不明确,合同无法 履行。双方纠缠不清,于是房地产公司于5月11日,向法院起诉。 房地产公司诉称,我方依合同交付了定金,是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虽然 在履行地点上疏忽了,不明确,但建材公司有义务征询我方在何处交货。 到期不交货,甚至在我方电告明确在北站交货后,仍不履行合同,属违 约,应当双倍返还我方定金,赔偿我方的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建材公司辩称,合同文本是房地产公司的业务员刘某写的,交货地点 写成“本市沿途火车站验收交货”本市沿途有5、6个火车站,不知在何 站交货,因此合同无法履行的过错不在我们,在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 司来电,单方提出北站交货,我方提出在南站交货,交货地点未达成一 致意见,怎么能说我方违约呢?因此,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房地产公司 的过错造成的。房地产公司应当赔偿我方货物压库、银行贷款不能及时 归还的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问:1、定金与订金有何不同? 2、该合同履行地点的约定如何处理?

(二)买卖合同内容中的漏洞及防范
案例1


2001年8月,某建材公司与某瓷砖厂签订供销瓷砖合同, 约定由瓷砖厂每月供给建材公司某规格的瓷砖200箱,每 箱10片780元,质量为一级,建材公司于收货后向瓷砖厂 支付货款。自2001年9月至2002年12月,瓷砖厂累计卖给 建材公司3200箱,价款总额2496000元,建材公司支付瓷 砖厂货款1356000元,尚欠1140000元。其间,瓷砖厂多 次向建材公司催收货款,但未曾提出由建材公司清偿全部 货款及利息的要求;建材公司每次收货后即支付部分货款, 在瓷砖厂每次催收后亦支付部分货款,但每次收货后均未 付清货款。2003年1月10日,瓷砖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 决建材公司清偿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利息,并赔偿其他经济 损失。 问:该合同有什么缺陷?如何处理?
案例3


某建材公司与某高校于2002年7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瓷 片销售合同,约定:建材公司向高校提供某规格的卫生间 白色瓷片100箱,每箱340元,验收的标准以建材公司提 供的样品为准,规格、型号按双方约定的为准,交货时间 7月18日,交货地点为高校建筑工地,运费建材公司承担。 合同签字生效后,高校向建材公司交付预付款1万元,货 交齐后高校一次性交付余款。7月18日建材公司送货到高 校工地,高校却迟迟不付余款。9月2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 规定:高校最迟于9月23日前付清全部余款。但高校直到 10月中旬仍未付款,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建材公司向法 院起诉。 问:1、该合同缺少什么条款? 2、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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