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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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一项非监禁刑制度,发源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从2003年7月开始在部分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12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实践中尚存在着异地矫正执行衔接难、部门之间衔接不力、有关规定比较模糊、社区矫正网络不够健全等问题。文章仅就有关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

一、概述

社区矫正制度,通常认为是一种非监禁刑制度,发源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作为对刑罚报复主义反思的产物,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精神和预防犯罪的价值追求①。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试行社区矫正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试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05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2009年9月,“两院两部”颁布《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开始在全国试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社区矫正列入刑法条文,社区矫正自此纳入了法制轨道。2012年1月10日,“两院两部”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工作自此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但实践中也存在着异地矫正执行衔接难、部门之间衔接不力、有关规定比较模糊、社区矫正网络不够健全等问题。本文仅就有关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认知度、参与度不高

由于社区矫正实施时间不长,再加上宣传力度不足,社会上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了解不足,很多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意义、性质、方式、方法并不了解。社会上普遍存在着罪犯应该在大墙内服刑的观念,并且对社区矫正人员普遍存在防范和担忧心理,难以取得社区群众的全面配合。同时一些基层组织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罚和解除矫正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社会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认知、参与和支持度不高,有时候还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阻力。

(二)制度不够完善,有关规定较为模糊

社区矫正制度不够完善,社区矫正尚缺乏法律层面的具体规范。虽然《办法》已出台,但其位阶较低,权威性不够,刚性和力度不足。《办法》对矫正机构、

有关部门的职责、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比较笼统,对经费保障、衔接管理、监管措施、监督措施、监督程序、收监配合及对在逃的被撤销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的追捕、公安机关配合协助的具体措施、方式、手段等方面未作规定或规定比较模糊,导致可操作性不强。

(三)专业人员缺乏,矫正网络不够健全

社区矫正由司法所承担日常工作,一般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矫正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矫正,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且司法所一般设置在乡镇政府内,大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兼任联村工作和其他工作,承担的工作比较繁杂。而管辖社区矫正人员较多的司法所,由于精力和时间有限,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治等工作显得力不从心。另外,一些地方也没有按照规定建立相应的矫正网络,如未建立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站,未成立矫正小组等。

(四)部门衔接不力,协调配合困难

一是交接不到位。《办法》施行前,以公安机关为监管主体,司法行政机关为工作主体的监管工作格局。《办法》施行后,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办法》施行后,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未进行有效的衔接。二是文书送达不规范。实践中,一些部门未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送达和抄送法律文书,个别部门在社区矫正人员签署接受矫正保证书后,让社区矫正人员自己带着有关法律文书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也未将有关法律文书按照规定抄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还存在着材料不齐、送达时间滞后、不送达等问题。三是配合执行不力。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配合不力,执行较差,甚至敷衍推诿,互相扯皮。上述有关问题容易导致脱管、漏管情况的产生。

(五)监管手段不足,相关措施乏力

现行矫正制度包括报到、宣告、报告、请销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方面。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入矫教育、定期报告、及时报告、按时汇报、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这些措施只能做到面上基本的“控制”

②。虽然开展了集中教育、个别教育、谈话及走访等方面的工作和开展公益劳动等社区服务,但是离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还是存在着距离。而且,加上现行社区矫正制度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不足、权责不对等,导致在查找、控制、制止带离违法违规矫正人员等方面的存在难题。并且还存在着信息查询、查找手段、外出管理、处罚力度等方面的软肋。相对于监禁式刑事处罚的运用,社区矫正约束力、强制力不足,执行手段较为乏力。

(六)外出人员人户分离、异地矫正衔接难

1.外出人员人户分离、成为比较棘手的问题

社区矫正人员中很大一部分比例是青壮年,这部分人流动性大,如果不允许其外出经商、打工,其生活来源受到影响,也有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如果允许其外出经商、打工,既不方便管理又难以全面掌握其动态。所以,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大,容易形成社区矫正人员“人户分离”的状况。

2.异地矫正执行衔接难,容易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

虽然《办法》实施居住地矫正原则,但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并不核实居住地,直接决定让罪犯回户籍地进行矫正,导致管理不便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量的增加。而其中少数罪犯并没有回原籍接受矫正,导致漏管。其次,《办法》施行后,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将矫正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移交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导致“两不管”情况的产生。另外,异地矫正还存在着交付、执行、衔接等难题,容易导致脱管、漏管。三、对策、思考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开设专题讲座、编印相关工作手册等多种途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宣传时可以结合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先进事例和社区矫正人员成功回归社会的案例,消除群众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担忧和不安的心理,赢得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规定

虽然《办法》已经实施,但是还缺少立法层面的规范,所以,应该尽快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对我国社区矫正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矫正内容、矫正程序、矫正期限、保障体系、机构设置、职责权限、日常管理、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奖惩措施、救济途径、法律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同时建立、完善社区矫正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规范开展提供法律依据。

(三)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矫正网络

社区矫正工作范围广、矫正人员众多,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工作,要求专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具有先进的刑罚执行理念和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应按照“专业化”的要求,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结构合理、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的队伍。其次可以通过科学设置录用选拔条件和程序,吸收法律政策水平较高、文化素质较好、专业知识丰富的人员进入工作队伍。再次,可以按照“社会化”的要求,形成一支以司法工作人员为主体,以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为重要力量的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矫正队伍。同时,健全社区矫正网络,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作用,在相关村(社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将社区矫正网络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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