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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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
【法规类别】提起公诉与自诉控告申诉检察和举报
【发文字号】[2001]高检诉发第1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1.03.05
【实施日期】2001.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
([2001]高检诉发第11号2001年3月5日)
目录一、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公开审查程序及内容
四、其他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规范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不起诉案件,是指审查起诉过程中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是为了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等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是否作不起诉处理提供参考。
第四条公开审查的不起诉案件应当是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准备作不起诉的案件。
第五条对下列案件不进行公开审查:
(一)案情简单,没有争议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