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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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开庭审理之前,被告经法官多
次批评教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不仅主动交纳了住院费用,而且当 月给原告300元。并表示以后一定履 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并照顾好原告。 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 许。 问:本案中原告可以撤诉吗?
法院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应 当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 人民法院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进行调解。 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要求:一是调解 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二是调解协 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终审判决后,武汉公司仍不服,向武汉市 人民检察院申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 错误,因而依法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湖北省高级人 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此案后,裁定发回武汉 市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武汉市中级人民 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后,支持了湖北 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撤销了一审和 二审判决,判决担保行为无效,武汉公司 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 或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 不得参与本案审理活动的诉讼制度。 需要回避的人员:审判人员、书记 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勘验人。
风雷影院诉黎民中学合同违约案
黎民中学为庆祝建校50周年,组 成校庆筹备委员会筹办校庆事宜。 校庆前5天,黎民中学与风雷影院 签定了租用影院场地的合同,约 定黎民中学在影院举办校庆晚会, 租金为2000元。黎民中学只支付 100元,还欠1000元未付。
案例
日本国日中物产有限会社及其法定代 表人宇佐邦夫曾于1990年以中国大连发 日海产食品有限公司急需资金为由,向 五味晃借款15000万日元,后一直未偿 还。五味晃向日本国横滨地方法院起诉, 要求日中会社及宇佐邦夫连带偿还该笔 借款及其利息。日本国横滨地方法院小 田分院于1991年判决该二被告连带偿还 所欠借款及其利息。
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 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法律 规定的情形的,有权依审判 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案例
1995年3月,武汉凌美装饰公司向湖北 金源信用社申请借款45万元,因担保不 足。凌美公司找到湖北省汽车工业总公司 武汉公司办公室主任吴军帮忙。吴军利用 保管公章之便,在借款合同上加盖武汉公 司的公章,并假冒该公司经理的签名。信 用社见颇有实力的武汉公司担保,未审核 便借款给凌美公司45万元。但凌美公司 在合同到期时仅付利息2.7万元。
同年12月,原告唐秀莲 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 承担夫妻间的抚养义务 以及偿还其自1988年以 来向他人借支用于家庭 生活的债务5000元及大 米1050公斤。
来自百度文库
被告张海瑞辩称:原告诉称不实,自 1993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每月 给付原告100元,直到原告向法院起诉才 停止。原告提出的债务问题没有事实根 据。因为以前的家庭收入很大一部分由 原告掌管。另外,夫妻分居已没有和好 可能。因而提出反诉,要求与原告离婚, 家庭财产平分。 问:此案中哪些地方体现了当事人诉讼 权利平等原则?
1996年4月,金源信用社向武汉市武 昌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武汉公司 负连带责任。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该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判 决被告凌美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54.294万元,被告湖北省汽车工业总 公司武汉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 后武汉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 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维持原判。
回避的条件和程序
回避的条件: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 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 审理的。 回避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
再审案件
审判员+ 陪审员
审判员
审判员
按一审程序 另行组成 原来是一审 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 或上级法院 提审
按一审程序 另行组成 合议庭
按二审程序 另行组成 合议庭
案例
1995年11月,被告某材料公司由被告某建筑 公司担保,从原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某分行贷 款200万元,期限1年。但贷款到期后,材料 公司未归还贷款。1997年3月,建设银行某分 行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材料公 司归还借款及其利息,并要求担保人建筑公司 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建筑公司辩称:其作 为担保人是被骗签定担保合同的,合同的签定 和公证其均没有参与,只是把公司的公章借给 他人在担保合同上盖了章。因此,建筑公司不 应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为此,风雷影院向法院起诉,要求黎 民中学支付欠款1000元。法院受理此 案后,指派王某担任此案的审判员独 任审判。王某提出,自己不仅是被告 黎民中学65届的毕业生,而且是校庆 筹备委员会的成员,那天晚上的校庆 晚会也参加了。为本案公正处理。主 动请求回避。人民法院研究后,批准 了王某的请求。
问:王某是否应当回避?回避应该遵 循什么程序?
接到一审判决,申万刚表示不服,依法提出上 诉。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法进行了调解。 经过二审法院法官多方耐心细致地做劝说工作, 被上诉人杨大红承认他们仍有一定的感情,表 示同意与上诉人申万刚继续共同生活,放弃离 婚打算。在二审法院调解下,双方和好。办理 该案的二审法院审判员告诉双方当事人说: “你们和好了,案件就此了结,因为和好的离 婚案件,不用制作调解书。现在把结婚证退还 给你们。” 【问题】二审法院审判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
第二节 民事审 判基本制度
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 制。
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3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 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第一审 审判员和陪审员; 第二审 审判员 重审 原来参与此案的审判人员不能参加 再审 同重审
合议庭
第一审 民事案件
第二审 民事案件
发回重审 案件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 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等地享有他国法 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不因当事人是外国 人而限制其诉讼权利或加重其诉讼义务。 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 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 他国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对等原则。即 “你不限制我,我也不限制你。
因该二被告在日本国已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生效判决不能执行。1993年12月21日,日本国 熊本县地方法院作出171号债权扣押令,追加 大连发日公司为债务第三人,责令将二被告在 该公司的投资款折款人民币485万元予以扣押, 不得向二被告偿还,随后,日本国熊本县地方 法院玉名分院又作出76号债权转让命令,要求 大连发日公司将扣押的48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 五味晃。1994年2月,日本国熊本县地方法院 依据《海牙送达公约》,
经我国司法部将债权扣押令交给大连日发公司。 大连日发公司拒绝履行日本国法院的判决和债 权扣押令。 因判决得不到执行,五味晃于1994年5月27日 向中国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 认和执行日本国的上述判决、扣押和债权转让 命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审查认为: 日本国法院的上述判决、债权扣押和转让命令 无视我国的司法主权和法律规定,也未遵守有 关的国际惯例,日本国未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 参加有关承认和执行判决裁定的国际公约,也 无互惠的事实,因此裁定驳回五味晃的申请。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完全平等,原告和被告享有对等 的诉讼权利,不允许任何一方拥有比 另一方更多的权利。 (2)对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平等的 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必须切实保障当 事人平等行使。
唐秀莲诉张海瑞案
原告唐秀莲和被告张海瑞于1975 年登记结婚。1985年,原告唐秀 莲因患病造成偏瘫,丧失部分劳 动能力。1988年以后,原、被告 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并于同 年分居。1993年3月,张海瑞曾 向法院诉请离婚,被法院驳回。 判决后,原、被告继续分居。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 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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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 诉讼整个过程中,或者某个重要阶段起 指导作用的准则。它是民事诉讼法中的 核心,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民事诉讼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制定以 及相互间的协调。 2、有利于对民事诉讼法具体制度的正确理解 和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 3、在特殊的情况下,能为法院处理案件提供 法律上的根据。 4、有利于协调民事诉讼法与其它相关法律部 门之间的关系。
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它们反映主 持下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 自陈述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 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包括言辞辩论和书面辩论。辩 论的内容即可以是案件的实质性问 题和程序性问题。
胡阿宝诉金玉枝归还借款案
1995年7月15日,原告胡阿宝向法院 起诉要求金玉枝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 元。同时提供原始借据一张。上面写 明:“今借胡阿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借款人金玉枝。1994年3月12日”。同 年7月18日,审判员张某打电话给金玉 枝询问是否有借胡阿宝10万元并写有 借据一事,金玉枝答复曾有此事。
基本原则的分类
不同的学者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往往 采用不同的标准,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两种。 一种是比较传统的分类法,它以基本原则是由 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还是民事诉讼法与有关的法 律都作了规定为标准,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划 分为特有原则和共有原则两大类; 另一种是以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为标准, 把基本原则分为诉讼原则和审判原则两大类。
据此,审判员张某认为本案事实清 楚,便打电话通知金玉枝7月21日上 午9点开庭审理本案,既没有向金玉 枝送达起诉状副本,也没有给其15 日的答辩期。本案开庭审理时,由 于金玉枝对案情一无所知,面对原 告胡阿宝提供的借据,没有作出有 理有据的反驳。
金玉枝在庭审结束回家后找到了她写 给原告胡阿宝的借据的原件,于8月3 日交给了审判员张某。经有关部门鉴 定,原告胡阿宝提交的借据是模仿被 告书写的伪证。而此时,人民法院判 决被告金玉枝归还原告胡阿宝10万元 的判决书已经打印出来,尚未送达。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由3名审判人员组 成了合议庭,经调查取证认定:1995年某材料公司 由某建筑公司担保,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 担保合同是建筑公司的授权代理人签定的。据此,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有效,并判决:材 料公司偿还贷款200万元以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 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由材料公司承担。 该案判决后,被告材料公司提出,在案件审理中。 虽然法院组成了合议庭,但是每次开庭不久,就只 剩下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案件的审理实际上 并不是由合议庭共同审理的,但材料公司并没有提 出上诉。 此案的审理是否符合合议制的要求?
法院调解原则
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 在第一审程序中可以调解,在第二 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中也可以调 解。 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结案的方 式,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案情
杨大红和申万刚系夫妻。1996年5月经人介绍相 识恋爱。1997年12月2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 夫妻感情尚好。1999年1月,因申万刚与其单位 女同事关系爱昧,夫妻时常为此发生争吵。1999 年元月,杨大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 被告申万刚认为,他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表示 愿意改正过去的不良行为,坚持不同意离婚。一 审法院立案后,依法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准予原告杨大红和被告申万刚离婚。
问:此案符合辩论原则么?
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实 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依法进行支配。 当事人可以主张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也可以放弃、变更自己的民事权利。同 时,当事人也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如放弃上诉权、撤回起诉等。 当事人不能因行使处分权而危害国家、 集体、第三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肖永清诉肖和平履行赡养义务案
原告肖永清和肖和平是父子关系, 1991年以前,被告每月给原告生活费 50元,后因物价上涨及原告多病,原 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 遭拒绝。因此双方产生矛盾。1993年 因病住院无力支付住院费用,便向法 院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200 元及承担其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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