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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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进行短期资金配置的最主要的市场。同时也承担着传导货币政策的重要任务。然而,我国同业拆借交易量连续下降,严重阻碍了资金配置和货币市场功能的发挥。

一、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发展不力的症结所在

1、信用问题制约拆借交易

信用拆借是没有任何担保的融资方式,因此信用度是决定交易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之一。目前,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共有319家会员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用联社等。由于资产规模大小差距悬殊、经营活动范围差异大,各机构信用度差别很大。

由于同业拆借市场近年来成员发展很快,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等都是新近加入该市场的,各成员机构之间相互了解不深,即使是地区性商业银行也因成立和运作不久,信用评判较难,同时整个拆借市场信息沟通不畅,透明度不够,无形中又加大了参与拆借的风险。在普遍强调经营安全的今天,以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在信用拆借面前裹足不前,阻碍了拆借的发展。

2、交易成本较高

我国拆借市场采取询价的方式,即资金需求方在全国同业拆借中心系统上报价,资金盈余方与之联系,双方协商拆借的利率。这种交易方式是交易双方面对面、自行商议,保证拆出资金方能够充分考虑风险因素,从而保证市场稳定,但这使交易成本大为提高,降低了交易效率。而达成协议后,交易双方还要通过人民银行的清算系统进行资金清算,而该系统目前速度还不算很快,清算任务重时会产生“塞车”状况,资金在途占用的机会成本还较高。

由于成交和结算的成本较高,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拆借市场的活跃程度,并且导致场外交易的产生,即全部集中于北京地区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之间自行开展的拆借活动。

3、拆借利率的非连续性使之缺乏对市场的指导性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根据1、7、20、30、60、90、120天七个品种的成交价加权平均来计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CHIBOR)。在一个交投活跃的有效市场中,每一个交易日中同一期限品种的拆借会发行很多笔,而且每一笔交易的拆借双方信用度、关系都不尽相同,这样产生的综合拆借利率能较好反映资金供求,对市场定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但在我国这样一个非有效的市场上,交易较为清淡,不能保证每一个品种每一个交易日都有足够多的交易量,CHIBOR无法有效地反映出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因此,在目前我国银行间市场上,参考前一个交易日的拆借利率水平来制定当前交易日的拆借价格是不合适

的。由此,金融机构在拆借的利率决定上有些无所适从,利率的制定常常缺乏科学性,阻碍了拆借交易的顺利达成。

二、同业拆借市场发展滞后对我国金融深化和货币政策实施的不利影响

1、对金融深化的影响

金融深化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金融压制,最主要的是利率管制,限制了金融业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导致了资金配置和资源利用的低效率,阻碍了经济进一步发展,因此应当取消金融管制,尤其是解除利率管制,促进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可见,在金融深化过程中,利率自由化是一项核心内容。因为利率作为资金使用权让度的价格,是引导资金配置的关键因素之一,而基准利率的形成是利率自由化的基础之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在国外通常是很好的基准利率,如LIBOR,但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萎缩,由此产生的CHIBOR便不能很好地反映资金供求状况,无法成为真正的市场基准利率。这妨碍了我国利率自由化的改革进程,制约了社会资金价格形成,降低了资金配置的效率,影响了金融深化的发展。

2、对货币政策效率的影响

准备金率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这一工具效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来完成。

准备金率的调整决定了银行可用贷款的资金规模大小,央行降低准备金率反映在拆借市场上,即商业银行在央行帐户上的超额准备金增加,拆借市场资金供给增加,这样可以降低拆借利率,最终刺激投资。但由于拆借市场信用等问题的存在,银行拆出意愿不强,超额准备金的增加并不能带动拆借量同步放大,利率水平也无法有效降低。同时,场外交易和大量民间资金隔离于拆借市场之外,货币政策也无法通过银行间市场影响它们,尤其对后者的影响力很弱。这就造成货币政策对全社会货币流通和供给总量的调控大打折扣。

三、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发展新思路

1、由拆借中心担当“信息中心”或“信息经纪人”

目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我国同业拆借市场提供了一个成员交易的平台。然而仅仅提供一个平台是不够的,拆借市场各成员之间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成为困扰市场的关键因素之一。作为中介组织,拆借中心可承担起“信息中心”或“信息经纪人”的任务,积极收集各市场成员的资产、经营情况,并分析成员资金缺乏的原因和偿还能力、现金流量等情况。同时,拆借中心在成员询价后,主动向资金充裕的成员提供询价方信息,积极牵线搭桥,努力促进交易迅速达成。这样,拆借市场信用问题可大为缓解,成员交易费用大大降低,有利于促进拆借市场的进一步活跃。

2、积极推行代理制度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可以成为代理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人民银行的一级帐户下,开立二级的被代理机构帐户,被代理机构可以是不具有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的中小金融机构乃至企业。代理行制度可以有效扩大同业拆借市场参与主体和参与资金规模,尤其是由于准入的问题,我国大量民间资金无法进入全国银行间市场,而形成“平行市场”,不利于银行间市场的发展和功能的发挥,而推行代理制度也可以较好解决这一问题,将民间资金纳入同业拆借市场,增加交易的活跃性,同时也便于央行更好地对这块资本的宏观调控。

我们在推行代理行制度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代理双方信息的公开,另一方面要允许机构自行选择代理行,促进代理业务的竞争,提高效率。

3、提高结算清算效率

在银行间市场全面发展过程中,市场效率问题值得关注,进一步加强交易系统、托管结算系统及清算系统之间的分工和有产效协作是重要的政策措施。我们必须加强与托管、清算、结算的前后台分工协作,拆借中心、中央债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这三方需要在分工的基础上及时沟通信息、密切配合,逐步实现实时交割,并提高资金划转及清算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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