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追讨工资劳动人事争议答辩状-用人单位提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答辩状

XX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针对XX诉XX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做如下答辩:

一、申请人XX要求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支付其2020年2月份6月份7月份的工资合计14591.95元,针对此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工资金额有误,应该按照以下标准:

公司从2019年1月18日(农历腊月24)开始放假,在2019年1月24日(农历大年除夕)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响,全国企业被停工、停产,属不可抗力因素,该原因不能归属于公司,公司本定于2020年1月31日(农历正月初七)复工,但是受疫情影响,办公楼封闭、道路封闭、人员隔离无法开工,至2020年3月24日,办公楼解禁,且公司的复工手续被政府审批通过后,公司员工才被允许复工,公司财务部在2020年3月25日才上班。

公司在2020年2月份3月份期间受疫情影响颗粒无收,无任何收入,员工并未复工,因此针对XX2月份的工资,公司主张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根据《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除外。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设厅明电【2020】5号文件,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四条: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国家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要求企业停工、停产,该因素并非企业本身因素,在停工停产期间,公司没有任何收入,公司本身属于小微企业,经营能力单薄,盈利能力堪忧,再加上疫情影响,3个月未开工也没有任何收入,房租、客户欠款早已将公司压垮,因此按照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公司在没有营业的2020年2月份,同意按照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900的80%支付企业员工基本生活费。

(三)公司并无任何拖欠工资的主观故意,受疫情的严重影响,公司与员工之间关于工资标准的认定上有争议,因此导致工资发放的迟延。劳动仲裁部门在仲裁劳动争议纠纷时,在站在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广大中小民营企业的艰难生存现状,在疫情影响下,公司几个月没有任何收入,水电气租金客户欠款银行利息等早已不堪重负,应该综合考虑双方困境。

(四)XX2020年2月份3月份并未上班,5月份的工资已经发放,六月的工资为5023.97。

二、针对XX要求公司支付6000元的经济补偿,公司不同意支付,公司并无任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一)公司并未无故拖欠工资。2020年2月份,疫情严重,情

况不明朗,企业无法复工,在政府已经给与工资发放标准指导的情况下,公司有权按照政府指导标准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关于工资标准争议未解除之前,争议应搁置等待解决。

(二)申请人XX与公司之间关于工资发放的争议起因于疫情,发生于疫情防控期间,应按照疫情防控期间的国家政策标准执行,不能一味将责任全部归由公司承担。在疫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下,公司不存在需要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此项仲裁请求。

答辩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