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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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一)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
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我国饲料工业坚持发展的基本产业政策之一。
为便于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更好地了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报程序,提高申报材料的科学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阐述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要求及相关说明。本指南适用于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
2 名词解释
2.1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研制、尚未批用的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2 创新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国外尚无报导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2.3 国外批准生产、销售的产品:是指在其它国家己批准生产、销售,国内研制、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受专利保护的产品除外)。
2.4 移植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已在我国境内其它行业使用,首次应用于饲料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3 申报程序
3.1 申报新产品的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到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以下
简称全国饲料办)或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索取申请表和申报材料项目表,也可从网上下载。
3.2 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纸,小4号字打印,装订成册。
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申报材料项目表见附件2。
3.3 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到所在省(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由省(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在申请表上盖章。
3.4 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将申请表和全套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全国饲料办,由全国饲料办盖章接收,并将全套申报材料转交评审办进行形式审查。
3.5 形式审查后,申报材料完整的,评审办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申报材料不完整的,通知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限期补齐,未按规定补齐材料的,不予受理。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接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缴纳新产品登记费8300元。
3.6 被受理产品,评审办组织专家预审并将预审意见反馈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
3.7 专家预审后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向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送交3个不同批号的样品;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同时提交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