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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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
理制度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无害化处理制度为了防止动物疫情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病、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必须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
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销售、运输、食用和随意抛弃。
二、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
为原则。
三、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
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六、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
生物安全标准和其他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七、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八、做好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五年以上。
江西上高大北农养殖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