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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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证券市场主体

一.证券发行人

证券市场融资活动:

指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以有价证券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

有价证券:

具有一定票面金额并能给其持有者带来一定收益的财产所有权凭证或债券凭证,主要包括股票和债券

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特征:

1.证券融资是直接融资

2.证券融资是一种强市场性的金融活动

3.证券融资是在由各种中介机构组成的证券中介服务体系的支持下完成的

4.证券中介服务体系通过建立证券集中交易组织,形成了筹资单位竞争上市公司资格的优胜

劣汰的机制

5.证券融资是长期融资

直接融资

工具主要有:票据、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证券

分类:

1.商业信用

2.国家信用

3.消费信用

4.民间个人信用

特征:

直接性、分散性、信誉上的差异较大性、部分不可逆性、相对较强的自主性

间接融资

工具主要有: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

种类:银行信用,消费信用(贷款)

特征:

间接性(需求者与供给者不发生直接借贷关系)、相对集中性、信誉的差异性较小、全部具有可逆性、融资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金融中介手中

直接与间接区别:

融资过程中资金的需求者与资金的供给者是否直接形成债券债务关系

证券发行人:

为筹资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

主要包括:

1.政府类:国库券(最短1年)、财政债券、建设证券(无风险债券)[地方债称公债]

2.企业类:股票、债券(公募和私募)

3.金融机构类:金融债券(去货币化)

政府债券特点:安全性高,流通性强,收益稳定,免税待遇

金融机构直接融资:

1.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化解金融风险

2.有利于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金融资产结构

3.丰富市场层次,增加投资产品种类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重要的战略性任务,意义:

1.可以起到分散过度集中于银行的金融风险,有利于金融和经济的平稳运行

2.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通过主体充分博弈直接进行交易,有利于合理引导资源配置,发挥市场筛选作用

提高直接金融比重,需关注:

1.发展和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2.丰富直接融资的新的金融工具

3.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证券投资者

证券市场投资者:

获取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而买入证券的机构和个人

证券投资者的特点:

1.分散性和流动性

2.目的性

3.市场的支撑性

分类:

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共同基金

个人投资者:最广泛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及演化

一.1990-1996散户时期

二.1996-2000内资机构投机时期(证券公司狂热投机,非规范运作,风险增大)三.2001-2005内外资机构投资者多元化(快速发展,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称为重要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引入)

四.2005进入多元化时期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投资证券基金的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特点:

1.投资管理专业化

2.投资结构组合化

3.投资行为规范化

4.风险管理者

5.具有稳定市场的功能

分类:

1.政府机构类投资者(调剂资金余缺,公开市场操作,宏观经济调控)

2.金融机构类投资者

金融机构类投资者:

1.证券经营机构(最活跃)

2.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3.保险经营机构(最大的机构投资者)

4.主权财富基金(中投公司,2007年9月29成立,注册资金2000亿美元)

5.其他金融机构(信托,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投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申购

合格境内投资者(QDII):

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类机构投资者:

1.证券投资基金

2.社保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

3.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4.社会公益基金

机构投资者的作用:

1.有助于改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与效率,促进直接金融市场的发展

2.有助于促进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健全金融市场运行机制

3.有助于分散金融风险

4.有助于实现社会保障体系与宏观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

三.中介机构

证券公司:

证券商,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并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

20实际80年代开始,我国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股份制,企业债券的尝试

1987年,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

1988年,国债柜台交易正式启动

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2006年1月1日新修订《证券法》实施

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督制度及具体要求

1.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

2.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

3.合规管理制度(2008《合规施行规定》)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5.信息保送与披露制度(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

信息保送与披露方面监管要求:

1.信息报送制度(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每月结束7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3.年报审计监管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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