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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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
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原《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资助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国家级、江苏省级和苏州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有代表性的传承人。
第三条建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绩效考核机制,并建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考核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委员会下设考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考评办公室设在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下属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遗办”)。
第二章认定与命名
第四条凡有明晰传承谱系,从业时间在20年以上(含20年),至今仍在从事相关项目的传承、生产、表演及其它
相关实践活动,并有能力、有意愿继续从事传承工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为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行业内公认具有最高艺术或技艺水平的;
(二)掌握某种被确认为是稀有或特殊传统艺术或技艺的;
(三)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通晓某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或形式的;
(四)已认定为国家级、江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
从业人员稀缺,且所从事项目列入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传承人申报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与管理的人员不得认定为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程序为:
(一)市文广新局向社会公布申报信息;
(二)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或相关市级行业协会提出申请,递交材料。申请人是市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可直接向市文广新局提出申请;
(三)各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相关市级行业协会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开展有关审核工作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文广新局;
(四)考评委根据项目特点,明确不同类型项目代表性
传承人的认定标准,从专家库中组织专家对照相关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以专家打分与现场考核相结合。专家打分与现场考核分数名列前位的,推荐为各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五)推荐名单由市文广新局审核、公示,并经市文广新局、财政局会审后,正式认定并公布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第六条推荐名单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非遗办书面实名提出异议。市非遗办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该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考评委复议。
第七条评审和复议实行回避制度。考评委委员为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在评审和复议与其有关的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申报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二)在该项目领域的历史传承谱系、学习时间、实践经历、技艺(艺术)特长和成果;
(三)该项目在本地区的传播地域,本人与同一地区、同一传承辈分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特点、特色和成就;
(四)获得该项目传承活动的荣誉;
(五)该项目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实物音像资料等;
(六)其它有利于说明其具有代表性的材料。
第九条市文广新局根据项目现状与传承人的情况,开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命名工作。
项目在市级(含市级)以上每个等级已经具备2名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的,且原有的传承人具有传承能力,该项目原则上不再评定新的代表性传承人。
文化内涵深厚、形成较多艺术流派或地域风格的项目,每个流派或地域风格的苏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原则上不超过2名。
第十条民俗、民间文学等群体传承项目与需要团体协作完成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认定、命名传承群体或传承团体,原则上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具体命名标准与条件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对项目传承作出重要贡献,但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代表性传承人,经相关部门、单位或本人申请,考评委评定后,命名为荣誉传承人。
列为荣誉传承人后,仍享受相应的生活补助及相关保险待遇,但不再申请相应的传承活动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稀少或列入苏州市濒危项目名录的项目,技艺达到一定水平的中青年从业者或学艺者,经现有传承人认可,相关行业协会推选,并经专家评选后,可列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候选人(以下简称“传承人候选人”)。
传承人候选人在原有的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后,可以优
先推荐为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传承人候选人的传承与学习活动可以申请相应的资金或政策扶持。
第三章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市非遗办制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绩效考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项目传承人开展相关传承与传播工作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市非遗办组织专家每2年进行一次代表性传承人的资质与传承能力及传承绩效考评工作。
对连续2次被考评为不再具备相应传承资质或能力的传承人,作出要求其退出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的决定。对曾经为项目传承作出重要贡献的传承人提出列为荣誉传承人的提议。
连续2次传承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作出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决定。
市非遗办将有关决定及其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当事人及其所在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当事人或单位及其他个人可书面提出异议及理由。公示期满,市非遗办组织专家对异议进行复议后,将评审结果正式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奖励机制,主要为项目资助、传承奖励和专项补助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