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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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各位晚上好,现在由我来为大家作总结陈词。古人云: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贵我双方不才未曾生于忧患,但是百年过后,难免身体抱恙,痛苦难当,那时若还不能合法的死于安乐,未免太过悲剧了。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请让我指出对方辩友精彩辩论中的一些漏洞:

第一,认为人是社会人,出于义务不应该自私的选择安乐死的观点有失偏颇。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难道在为社会慷慨奉献了自己的一生之后,在痛苦的生命最后时光,还不能平静的死去,还要为他人着想吗?您持此观点是不是太残忍了呢?

第二,缺乏人文关怀。对方辩友提出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医学发展的止步,且不论安乐死对医学发展究竟有多大阻碍,只是那把垂死之人,痛苦之人当做医学实验的小白鼠,为了医学发展而发展医学的行为,就着实让人胆寒。

第三,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对方辩友讨论的被安乐死的问题,以及安乐死应用中的不规范情况,事实上这些情况仅仅只是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并不能决定安乐死本身的合法性。就像正当防卫很容易就防卫过当,但是能说正当防卫不合法吗?

最后我想再次申明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原因。

第一,法律上安乐死符合法律规范,虽然安乐死的结果和杀人罪一样是致人死亡,但实质却有着本质区别,无论是从安乐死的主客体医生和病人来看,还是从其主客观来看,安乐死都应当属于正当的医疗行为。

第二,社会上客观需求的不断增长呼唤着安乐死的合法化。面对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合理或者是荒唐的安乐死案例,我们应当积极面对而不是消极逃避,规范社会行为,也正是立法的意义所在,从这方面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有其迫切性和必要性。

第三,人权上个人有生命自决权。使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独立人权的尊重。生命是人最宝贵的财富,而人无疑拥有对自己财富的决定权。既然临危病人可以决定自己财产的分配,那为什么不能选择自己生命结束的方式?诚然我们要劝说人们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但是当病痛折磨己身而生的希望渺茫,我们又凭什么剥夺他平静死亡的权利?

第四,人文上安乐死是一种维护病人人格尊严的人道行为,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如果绝症病人的死亡不可避免,而且正处于不可忍受的痛苦当中,我们所采取的措施仅仅是延续其生命,延续其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却不允许他体面的死去,这难道不是对生命质量的破坏吗?这难道不是对人生命尊严的践踏吗?这难道人道吗?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应该合法化的。想想那些病床上痛苦呻吟的垂死老人吧,他们饱经沧桑的身体被病痛折磨,痛苦不堪;他们的一生过得骄傲而优雅,临死之时却要如此卑微和可怜,你可知他的心里有多苦?请给他们一种体面而有尊严的选择,让安乐死合法化吧!既然曾经生如夏花般灿烂,也请让死亡如秋叶般寂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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