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知识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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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个人所得税法
•本章是所得税中的一个要紧税种,也是考试命题的重点内容。历年考题中各种题型均出现过,特不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从历年的考试分值看,均在10分左右。今年可能还会加重份量。•个人所得税与前面两种所得税法最大的区不在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应税范围比企业所得税范围要广,但它们的计税原理是一致的,即以纳税人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征税对象。
•本章学习和掌握的重点是:纳税人身份的确定、纳税人所得来源的确定、应税所得的项目、税率、不同税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减免税优惠和境外所得税额扣除、纳税方法等内容。
•本章难点问题是:费用的扣除有关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额计算中的一些专门问题等。
第十六章个人所得税法
历年分值分布
本章变化内容:
1、在第三节应税所得项目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新增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的相关支出的
规定。P359
2、在第三节应税所得项目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新
增个人投
资者的规定。P361
3、在第三节应税所得项目的“财产转让所得”中新增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P363
4、新增了核定征收的内容。P393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中国公民
•2、外籍人员
•①居民纳税人:有住宅或无住宅居住满1年的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P354
•②非居民纳税人:无住宅不居住或无住宅居住不满1年:承担有限纳税义务。P355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对纳税人所得来源的推断应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P356
•1、所得来源地的具体推断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酬劳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并不是同一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却是不相同的。依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P356
•(1)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酬劳所得。•(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4)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
产租赁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奖所得。•(9)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
•三、应税所得项目:11项所得为应税所得P357-363
•(一)工资、薪金所得。
•①、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纳个税,列举:1、2、3、4看一下。 p357
•②、内退问题:P357
•A、内退的个人在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不能按离退休工资对待。
•B、取得的一次性内退收入,应按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均摊,将每月分摊额与当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③、出租车问题:P358
•A、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B、个体出租车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C、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交纳治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①、可分为两类:纯生产经营所得(4项)、独立劳动所得•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和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视为对投资者的分配,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新增内容)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酬劳所得。
•“劳务酬劳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不:
A、非独立个人劳动:计“工资、薪金所得”
B、独立个人劳动:计“劳务酬劳所得”
如会计:专职会计,计薪金所得;兼职会计,计劳务酬劳所得。审稿:区不稿酬所得。本出版社专职:计薪金所得;外社兼职,计劳务酬劳所得
•(五)稿酬所得。
•①、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②、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计“劳务酬劳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著作权使用权:区不于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①、不扣除费用。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不缴个人所得税。(与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