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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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改善农贸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提高农贸市场整体建设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市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青岛市市区是指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和黄岛区七区,具体界线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 年—2010 年)》的行政界线相吻合。
第三条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合理布局、适用卫生、设施规范、经济美观、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符合《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专业规划(2000 —2010 年)》的要求。
第四条农贸市场上市商品的布置应遵循“合理布局、清洁卫生、分区明确、划类归市”的原则。上市商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禽蛋类、果品类、熟食类及其他类别。
第五条本标准所指农贸市场是指经批准建设的,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禽蛋、果品等农副产品为主,由若干经营者组成,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六条农贸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规模类别、配置标准与建筑形式
第七条市区农贸市场的建设规模类别,按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划分为二类:
一类:区级中心农贸市场服务半径1000 米以上,服务人口3—5
万
人;二居住小区级农贸市场服务半径1000 米以下,服务人口1-
3 万人。
第八条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可按240M2/ 千人(服务人口)标准配置,并根据《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专业规划(2000-2010 年)》的要求确定适宜的建筑形式、核定规模类别,满足群众日常生活的要求。各类农贸市场具体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农贸市场建筑面积指标(M2 )
注:城市郊区、乡镇、村庄改造农贸市场可参照本指标执行
第九条农贸市场建筑形式可分为以下三类:一类:独立式室内农贸市场(指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室内农贸市场)二类:连体式室内农贸市场(指与其他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农贸市场)三类:棚顶式农贸市场(指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以棚顶覆盖的、四周无围护设施的简易农贸市场)
第三章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条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专业规划
(2000-2010 年)》的总体要求,具体的建设地点宜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并根据用地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建设地点应有良好的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场地附近应具有满足农贸市场使用的电源、给排水和交通条件。
第十二条新区开发配建的农贸市场宜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不宜与住宅建筑连体设置;旧城改造配建的农贸市场,根据用地条件以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的形式为主;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或其它用地建设农贸市场。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式、连体式、棚顶式农贸市场,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他用地、建筑的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四章规划与建筑设计
第十四条独立式、棚顶式农贸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宜控制在45%-55%,绿化率宜控制在10%-15%,必须按标准设置停车场地,交通组织合理;连体式农贸市场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前提下,满足市场使用的功能,并同时报批。
第十五条交易厅、棚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柱距不小于6M。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交易厅可与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市场内净高不应低于4M 。
第十六条市场进、出口处应设不锈钢护栏,禁止车辆进出。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连通,满足经营与购物的需要。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5M ,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8M 。
第十七条市场应符合建筑消防的要求,依据规范划分防火分区、设置防火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防火区进出大门不少于2 个,大门净宽不小于3.6M ,以保证消防和紧急疏散的要求。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周边道路路面宽不宜小于7M ,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农贸市场停车场可独立设置,亦可与其它公建共用停车场,农贸市场的停车场配置按以下标准:1.区级中心农贸市场0.5 车位
/100M2
2.居住小区级农贸市场0.3-0.4 车位/100M2
第五章配套工程设施
第十九条给排水设施除应遵循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按以下标准建设。
1.给水干管管径不宜小于40MM 。2.经营水产、熟食等的摊位或营业房应单独计量。3.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应单独布置、自成系统,不得与其他建筑污水管道共用。
水产摊位前须设置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300 ×300MM ,上覆盖板。其余摊位前应设置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除,污水入口处应设防鼠网罩。
4 .污水管可采用铸铁管或水泥管,铸铁管管径应不小于150MM ,水泥管管径应不小于200MM 。
5.为方便市场污水管道清理和疏通,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M 。第二十条电气设备除应符合建筑电器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按以下标准建设。
1.市场用电容量按30~50W/m2 的标准配置。2.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宜少于1 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宜少于2 个。水产、鲜肉每个摊位前至少安装照明灯一只。
3.市场交易大厅照明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4.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照明灯具、插座,根据经营户不同需要按装并装表计量。
5.市场内电气管线宜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管敷设。电线管线宜采用聚乙烯管材,埋地管线宜套钢管敷设。
第二十一条室内农贸市场宜设采暖设施,棚顶农贸市场周边宜设防风设施。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附属设施规定1、市场内应设置公共厕所。室内农贸市场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P1097 —
CJJ14087 )。棚顶式农贸市场应在周边设置,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50M 。
2.市场内部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内设垃圾密封桶。3、区级中心农贸市场内须设置市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办公室。居住小区级农贸市场可据实际情况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场内经营设施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设施既应满足市场经营要求,又要符合市场卫生需要。
售货台宜采用标准配台,每个售货台平面尺寸长宜采用1200 -1500MM ,宽宜采用700 -800MM ,高度宜为700 —800MM 。(参见附图)
鲜肉和熟食类宜采取封闭式营业房,营业房面积不宜小于3 平方米。在鲜肉售货台前部或后部设置直径50MM 不锈钢架子,便于经营挂肉。
第二十四条售货台须整齐美观,应采用整洁、易清洗的贴面,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