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设施施工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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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设施施工临时设施

一、一般规定

(一)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及施工临时支护等。

(二)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3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4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7、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根据现场情况,负责临时支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维护,并对施工现场和周边建筑物、堤防的安全负责。

(三)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四)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2、《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3、《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17);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2015)。

上述标准有最新版本的按最新版本执行。

二、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

三、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

四、施工交通

(一)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二)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

五、施工供电

(一)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主降压变电站输出端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二)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除发包人指定的降压变电站发生的电网停电事故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

六、施工供水

(一)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施工用水

水质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的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

(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

(三)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

七、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

八、施工照明

(一)承包人应自行解决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

(二)承包人应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

九、施工通信

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解决对内、对外通讯。

十、混凝土拌和系统

(一)承包人可从市场采购供应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混凝土,并与混凝土供应

商签订混凝土供货协议。但承包人应对其混凝土的供货质量和供货进度承担责任,确保混凝土的按时按需供应。

(二)承包人应对拌和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掺合料,以及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抽样检验。若抽样检验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拒绝接受。

(三)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每月底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月度的混凝土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承包人采购混凝土的依据。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混凝土需用计划,则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影响施工的责任。

十一、临时工厂设施

(一)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工程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加工厂,包括:

1、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厂;

2、钢筋加工厂;

3、木材加工厂;

4、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二)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十二、仓库和堆、存料场

(一)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和存料场的修建、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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