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深度贫困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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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深度贫困人口
救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武乡县委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落实措施>的通知》(武发〔2017〕20号)精神,深入推进全县深度贫困人口救治工作,切实保障全县深度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助力脱贫攻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度贫困人口救治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安排的或社会捐赠专项用于深度贫困人口救治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深度贫困人口”,是指属于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且因病、因残或其他原因导致卧床不起需长期护理的或经县公共服务与兜底保障指挥部认定为其他特殊困难的等人员。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县财政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救治资金。帮扶资金按照“县级
筹措、专户管理、严格对象、帮扶到户”的原则筹集。拓宽救治资金投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赠,加大对深度贫困人口的帮扶力度。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五条救治标准: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经县公共服务与兜底保障指挥部审核批准,按救助资金和对象的数量适当给予救助。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武乡县深度贫困人口救治专项资金:
1、因本人自残、醉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其它违法行为,导致重大疾病或瘫痪在床的。
2、拥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3、购买使用汽车、高档摩托车的;
4、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或进行住房高档装修的;
5、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6、经核实,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在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八条审核。乡(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派出
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县公共服务与兜底保障指挥部审批。
第九条审批及发放。县公共服务与兜底保障指挥部组织召开指挥部会议进行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发放救治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在县民政局设立武乡县深度贫困人口救治专项资金账户,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发放工作;县公共服务与兜底保障指挥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十一条救治项目要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执行,确保救治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全面加强救治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救治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公共服务与兜底保障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