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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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黄志丽同志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黄志丽同志作为一名普通的基层法官,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柔肩担正义,真情解民忧,用责任和爱心诠释法律的庄严和温暖,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她的先进事迹是我们广大基层一线干警学习的典范。

一、学习黄志丽同志司法为民的满腔热忱

黄志丽同志始终认为,“只要真真切切地把群众装在心里,勤勤恳恳地为群众解难事,自然会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从黄志丽同志身上我感悟到司法为民的满腔热忱,也感受到了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运用司法智慧践行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一方面要注意惩罚犯罪,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和条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护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对被告人对案情的陈述和申诉,要耐心听取,对被告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要细心阅看,对被告人对法律适用的不解和困惑,要诚心解释,绝不可态度冷漠,高高在上,保证被告人充分表达其诉讼主张,充分参与到决定其自身命运的诉讼程序中。此外还要注意严格遵守法定的审理期限,迅速开庭、迅速审判、迅速定罪量刑,及时终结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使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公正裁判。

二、学习黄志丽同志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

黄志丽同志“三个贯穿始终”的工作法,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官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十分值得我学习。我认为,“公正只有让老百姓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才是被老百姓认可的公正”。司法公正是刑事审判追求的根本目标,在刑事审判中要做到公正裁判,首先要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人权保护,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能仅凭个人的主观臆断和推测认定没有证据作为基础的事实,坚持中立原则,在裁判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控辩双方,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环节上保持一视同仁,做到既重视公诉方有罪、罪重的事实、证据和意见,又重视辩护方无罪、罪轻的事实、证据和意见,彻底摒弃有罪推定,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确保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在案件审判中严把事实、证据、诉讼程序、定罪量刑四个关口,确保每一份判决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刑事审判的公正性。

三、学习黄志丽同志对社会责任的担当

黄志丽同志常常用这句话提醒自己:“作为法官,每一次开庭、每一次调解、每一次判决,都承担着抚慰当事人创作、引导社会行为的责任。”我十分认同,也常用这句话警醒自

己。在刑事审判中,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是一个社会不安定因素,不仅被害人仇视犯罪人,犯罪人也仇视社会,要化解社会矛盾,就要树立正确的刑事审判理念,自觉的把刑事审判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因此我在工作中注重做好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切实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并加强对被告人的说理说法工作,使犯罪分子能够认罪伏法,平息敌对心理,真诚悔改,回归社会;二是加强对被害人救助、安抚,强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在调解时要注意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准确把握双方争执的焦点,缓解双方敌对情绪,让双方产生互谅之心,法官在耐心做思想工作的同时,还要点出原、被告人眼界的局限性,指明调解的光明前景,通过辨法析理的有效方法达成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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