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

一、从典型案例说起[1]

案例一:

杨某、聂某、周某三人共同商议实施盗窃公司财务室现金的犯罪,三人准备了打开保险柜的作案工具,在深夜进入财务室后,正准备动手撬开保险柜,这时,聂某因心理害怕,便悄悄地离开了作案地。杨某、周某继续实施盗窃行为,从该公司财务室保险柜中盗走现金3 万元。分赃时,聂某没有分得赃款。

案例二:

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和陈丙密谋绑架勒索周某, 被告人陈丙参与密谋一次后, 自动中止参与绑架勒索周某的犯罪活动。之后, 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多次密谋伺机绑架周某, 并于某日晚12时许将周某绑架, 并搜得人民币4700 元, 共同花光。后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将周某勒死, 沉尸河中, 尔后取走赎金人民币43 万元。

案例一在处理时,对于聂某的行为是否成立中止犯,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聂某的自动放弃盗窃的行为

[1]当前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司法机关在办理中是仁者见仁,法学人士在讨论研究中是智者

见智。

构成犯罪的中止行为,理由是:聂某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聂某中途自动地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没有参与杨某、周某盗窃后的分赃行为,应当以犯罪中止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聂某虽然自动地放弃了盗窃行为,也没有参与杨某、周某盗窃后的分赃,但这并不是聂某构成犯罪中止的全部要件,因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共同犯罪人必须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每一犯罪人在中止自己犯罪行为的同时,还必须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否则,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行为。本案中的聂某虽然自动地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而是消极地听之任之,这是聂某不能以中止犯论处的关键所在,因此,聂某的行为不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案例二在处理时,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以上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绑架勒索罪, 被告人陈丙构成绑架勒索( 中止) 罪。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同样认定, 陈丙被免予刑事处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丙在绑架勒索中自动中止犯罪行为, 是中止犯, 应免除处罚, 一审判决正确无误, 遂裁定维持原判。[2]

以上两个案例存在的关键问题是: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 [2]陈伟平:《共同犯罪中止论》

是否存在部分共犯成立犯罪中止, 其他共犯成立犯罪既遂的情形?

对于共同犯罪, 是否可能出现部分共犯属于犯罪既遂、部分共犯属于犯罪中止这一情形, 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作规定, 而在刑法理论界, 尽管通说认为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 共同犯罪中的中止以有效阻止所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要件, 只要有部分共犯实施犯罪行为既遂, 所有参与共同犯罪者均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但对此仍然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 按照共同犯罪的刑法规定和犯罪构成理论, 如果部分共犯既遂, 则全案所有共犯均属于既遂, 不可能出现部分共犯成立既遂而部分共犯成立未遂或中止的情况。即便是强奸、脱逃等犯罪, 也只有采取积极的行动, 避免整个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 才可能成立犯罪, 否则, 不是犯罪中止。第二种意见则认为,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 共同犯罪中所有共犯的犯罪形态是统一的, 不存在部分共犯中止的情况。但是, 在强奸犯罪等亲手犯( 亲身犯) 一类犯罪中, 以及对于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的帮助犯, 其个人中止犯罪, 即便其他人犯罪实施完毕, 也可以成立部分共犯中止。

因此, 针对分歧较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专门研究, 进一步审视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对正确处理个案, 实现司法公正, 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现行共同犯罪中止理论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我国现行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主要涵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简单共同犯罪的中止

简单共同犯罪,也可称为共同实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在简单共同犯罪中,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简单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存在:1所有实行犯共同自愿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则全体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2部分实行犯在共同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这一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实行犯才能成立犯罪中止。[3]否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二)复杂共同犯罪的中止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区分的共同犯罪。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其犯罪中止的成立也可分为两种情况:1实行犯的中止。在复杂共同犯罪中,由于实行犯是具体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因此,实行犯只要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中止。如果存在多个实行犯,则依照简单共同犯罪原处理则进行处理。2教唆犯、从犯的中止。在教唆犯教唆、从犯帮助他人犯罪后,

[3]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第594页

他人已预备犯罪或者着手实施犯罪时,教唆犯、从犯自动放弃犯罪,阻止了他人继续犯罪或者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教唆犯、帮助犯才能成立犯罪中止。[4]除此之外,都不成立犯罪中止。

对于上述简单共同犯罪中止,现有一例外,即“在强奸罪、脱逃罪等行为犯中,各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代替的特征,共同犯罪人如果有中止犯罪的意图,只需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为必要条件。[5]

三、对传统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的反思

传统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在一般情况下,是能够解决现实中发生的各种共同犯罪的问题的,但是,就实践来说,有许多问题对传统共同犯罪中止理论提出了挑战。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成立中止犯,其所处的阶段只能是在犯罪行为的实施阶段(犯罪结果还未发生);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犯罪达到既遂以前。众所周知,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是以单独犯的行为为模式作出规定的,这种规定存在着不足之处。下面的案例如果用刑法的规定来解释难以得出满意的结论。

[4]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第597页

[5]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第333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