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合集下载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刑法规制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刑法规制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刑法规制摘要:反向假冒商标问题近年来成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热点问题,对其是否应当入罪争议较大。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

该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犯罪。

文中探讨了反向商标假冒行为的概念、国外的立法例、危害以及是否入罪的问题。

关键词:反向假冒商标社会危害犯罪化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434-021994 年5月,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以230元的单价购进北京市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西服,将附着于其上的“枫叶”注册商标更换成“鳄鱼”商标,然后以560元的单价出售给顾客,此举被北京市服装厂察觉而成诉讼。

这是我国首发的反向假冒商标案,对其定性,实务界、学术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从阐释其由来、概念入手,剖析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终以刑法相规制。

一、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概念1.概念工业社会初期,英国的判例法就开始反对模仿他人商品标识或名称。

随之产生的假冒之诉在一些案例中有了相当的发展。

在案例中,原告因竞争者的误导而失去消费者。

而普通法的依据则是,没有人拥有任何权利将自己的商品扮演成他人的商品,[]这也算是对反向假冒行为进行制裁最质朴,最本质的依据。

商标反向假冒的正式文本源自美国1946年的兰哈姆法(lanham act)。

该法第1125条第127款在界定这一行为时“reverse passing-off”,即“相反的仿冒”或“颠倒的仿冒”。

商标反向假冒是指侵权人擅自将他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再将该商品投入市场,向公众隐瞒商品的真正生产者并对商品来源做出虚假表述的行为。

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将商标反向假冒分为显性和隐性。

显性反向假冒是指侵权人擅自将他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再次投入市场流通的行为。

这是典型的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隐性反向假冒行为是指侵权人擅自将他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然后将该商品再次投入市场的行为。

试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责任

试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责任

试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责任“反向假冒”一词来源于英文的“reverse passing-off”、“inverse passing-off”(英国)或“reverse palming off”(美国)。

而商标反向假冒的概念源自美国1946年的兰哈姆法第43条(a)款(即美国商标法)。

从字面上理解,它就是商标假冒的反向操作,假冒行为是将自己的产品冒充为他人产品,而反向假冒则是将他人的产品冒充为自己的产品。

关于商标反向假冒的定义在法学界虽不尽一致但基本达成了共识,即:商标反向假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或去除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或去除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在法理上,一般认为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的行为就构成商标反向假冒:首先,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用于假冒的产品是来源于商标权人的。

这是商标反向假冒的基本构成要件。

反向假冒的一项基本内容是被告不诚实地利用他人商品为自己创造信誉,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正来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原商标权人的商品认定问题。

一般情况下,商标反向假冒只是改变原商品的标识而使之成为制假者的产品,至于商品本身的性能或形态是不予变动的,也就是说在物理形态上这两个商品应当是“同一”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为了使其行为更具隐蔽性,他们会对用于假冒的商品进行添附,去除或修理,以隐蔽其侵权故意。

在其对商品修理或添加的过程中,虽然也加入了自己一定程度的劳动,这种修理或添加,并没有或者不可能使原商品成为另一种产品,所以,其“修理过的产品”仍然是原权利人的商品。

因为从行为人角度,侵权人所采取的修理或添加的措施不过是对其假冒行为的一种掩饰。

因此,商标反向假冒的产品既包括被假冒的原样商品,也包括对原商品进行“修理过的产品”。

其次,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行为人替换或隐匿原商品标志,虚假陈述商品来源。

如果行为人对商品来源的不当表述经过了商标权人的同意,则商标权人就不能提起商标反向假冒之诉。

刍议反向假冒及其法律规则

刍议反向假冒及其法律规则

刍议反向假冒及其法律规则来源: 一、反向假冒之现行法律规制1、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反向假冒行为是应制止的非”诚实”的商业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可以作扩充性解释以调整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但这二者没有明确什么是商标权和商标侵权,因此,《民法通则》应与特别法如《商标法》等相结合共同调整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l9条规定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从消费者角度,反向假冒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该行为通过撤换、去除原商标,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构成误认,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根据第49条规定”:消费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3、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向假冒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把反向假冒涵盖在内。

反向假冒行为人的行为,有对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利用广告等方法对其反向假冒产品进行宣传,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进价之价格在相同市场上销售竞争对手生产的商品,构成低价竞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反向假冒人可据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商标法1993年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并未明确规定去除或撤换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其规定反向假冒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的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害国家经济利益之分析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害国家经济利益之分析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害国家经济利益之分析【摘要】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体竞争者的利益,还会给国家经济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害;这些损害都是《商标法》不能弥补的,只能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力救济。

【关键词】商标反向假冒;社会经济利益;反不当竞争法一、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概念美国商标法,即美国的兰哈姆法最早提出了反向假冒的概念。

其中第1125条第127款使用了“reverse palming off”来界定这一行为,表面意思即相反的骗卖或者骗买。

学界一般将它解释为: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出售的行为。

目前在竞争法的领域中,学界还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

但在2001年我国修改的《商标法》中第52条第4款则明确规定:“所谓商标反向假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二、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的分类(一)根据行为方式分类根据行为方式分类,可以将其分为显形反向假冒和隐形反向假冒。

1.显形反向假冒:某商品的注册商标权所有人,他的产品被购买以后,未经该商标注册权人同意,便将其注册商标擅自更换成自己的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重新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2.隐形反向假冒:假冒者购买了商标权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将其商标从商品上去除后,直接再投入市场进行销售的行为。

(二)根据行为目的分类根据行为目的分类,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该分类方式可以使我们认清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以及行为所导致的危害,有助于对该类行为造成的利益侵害进行认定。

1.“低买高卖”型:此时不知名或者知名度小的企业是被反向假冒者,知名企业是商标反向假冒者,所生产的产品无知名度,可产品的质量很高。

反向假冒者低价买进这些“质量高但不知名”的产品后,贴上自己的商标投入市场。

反向假冒者凭借自身的“名牌”已经在市场和消费者心中打下了较好的信誉基础,同时这种“高卖低买”的行为又可以有效降低成本,在直接获得差额利润的同时还扩大了自己的商标声誉,可谓名利双收;而被反向假冒者“创品牌、占市场”的计划一开始就丧失了将来能获得的商标信誉和市场份额。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

浅谈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摘要】近几年,一系列反向假冒的案例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尽管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制,但由于反向假冒出现的原因和时间方面决定了它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因此,我国的相关制度仍存在许多空白和漏洞,立法完善迫在眉睫。

【关键词】反向假冒;商标侵权;立法完善从我国反向假冒第一案“枫叶”诉“鳄鱼”案到株洲假冒五粮液案,人们对于反向假冒越来越熟悉。

但对于反向假冒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争议,立法上还有待完善。

一、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分类和危害新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是我国2002年9月出台的新商标法对反向假冒的规定。

反向假冒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根据假冒人的行为方式可以分为显性反向假冒与隐性反向假冒。

显性反向假冒(express revere passing-off),指侵权人在购得他人商品后,未经他人同意,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再次投入市场的行为。

隐性反向假冒(implied reverse passing-off),指侵权人在合法购得他人商品后,除去他人贴在商品上的合法商标,在没有商标的情况下投入市场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自己获得商誉为目的,前者是利用他人优质商品为自己获得商誉,而后者行为中侵权人并不以自己获取商誉为目的。

二、反向假冒产生的原因及我国现行法对反向假冒的规制究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三:(一)被反向假冒的商标价值方面,被反向假冒商标通常具有较高的商业声誉,公众广为知晓,对消费者具有强烈的吸引力。

在反向假冒案件中,行为人将原商标权人的商品换上自己的商标,割裂了原商品与商誉之间的有机联系,同时用被反向假冒者高质量的商品提高自己商品的商誉,从而获得长远利益。

(二)消费者偏好方面,消费者由于对产品的专业知识了解较少,一般认为知名商标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商品的高质量,因此在消费时偏向于选择知名品牌。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我国一经出现即引起经济学界及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关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激烈讨论。

本文着重分析并评价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各项基础性问题,并试图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及规制之必要性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将其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将他人的商品冒充自己的商品出售或拟出售,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对商品变更程度的不同,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呈现以下两种:整体反向假冒,即保持所涉及商品的原样,对其本身不做任何变更,而只是作了商标的替换;部分反向假冒,即对所涉及商品作了拆分,只利用该商品的局部,或者将该商品的局部应用到自己商品之上另构成一个整体,然后在自己商标名下予以出售。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牟取暴利,盗用的是他人商品的质量信誉,因而该行为对原商标所有人的商誉或经济利益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危害性。

另外行为人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来源,其正是通过蒙蔽消费者,使消费者在不知商品真实情况的状况下做出购买的决定,来实现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可见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危害不仅及于原商标所有权人,也及于消费者。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显然危害性较大。

因而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认定若要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准确的性质认定。

反向假冒这一概念最早见于1946年美国成文商标法即兰哈姆法(LanhamAct)第43条(a)款,此外加拿大、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对此也有不同的法律进行了规定。

而这一概念对于我国来说纯属舶来之品,正因为此,国内学者对其理解也不尽一致,争论颇多,加上原有法律、法规的欠缺,使得这一行为一直缺乏有利的处断依据。

所幸的是在各方学者的共同努力下,2001年10月新修订的《商标法》出台,其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行为是什么

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行为是什么

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行为是什么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样损害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欺骗了消费者,造成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对于情节严重的反向假冒行为完全可以运用刑事手段予以制裁。

品质量以及广告宣传、促销等作用,而商标之所以能正常地发挥这些功能,是因为商标在企业的商品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信息传递的渠道,因此商标功能的发挥必须以商标与商品的完全结合为前提。

而商标专用权赋予了商标注册人依法在其商品上使用其商标注册,并禁止他人假冒、撤换,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商标与商品的结合。

而无论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还是将他人商标取下而换上自己的商标的行为,都切断了源商品与源商标的联系,切断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妨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虽然有学者根据“商标权耗尽”原则,认为合法载有某商标的商品一经投入市场,商标权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其权利被视为用尽,因此反向假冒行为不能视为假冒商标专用权。

但这种理由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商品尚未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仍处于商业流通之中,商标的使命还未完成,他人在此过程中更换了商标,显然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认识,无法实现商标与商品的统一,而保障商标与商品的结合又恰恰是商标专用权的核心要素。

正不能完全实现。

这才是法律维护商标权的全部内容。

商标反向假冒的特征(1)在行为主体方面,其主体只有与被反向假冒人生产、制造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有关,而不包括该类商品的销售者在内。

销售者购进他人生产的商品,用自己的销售商标替换他人商标再将商品投入流通市场的行为不属于反向假冒商品行为。

(2)在行为人主观方面,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主观动机主要是盗用他人产品声誉为自己创牌牟取不当利润。

如外国厂商购进我国厂商生产的价廉物美的商品后换用自己的商标继续销售,以牟取暴利。

(3)在行为对象方面,反向假冒行为直接指向他人生产的产品,其实质在于盗用或贬损他人产品的声誉。

商标的反向假冒研究

商标的反向假冒研究

商标的反向假冒研究商标反向假冒是指反向操作商标的假冒行为,也就是说,在没有经过商标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商品上的商标替换成其他商标,从而将这些商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该违法行为带有较强的欺骗性,不仅破坏了所有权人行使专有商标的权利,同时也对被反向假冒者的商品信誉造成了损害,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进而破坏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

这种违法行为应受到制止和惩罚。

一、商标反向假冒的概述反向假冒,由英文reversepassingoff演变而来,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商标假冒的反向操作,它是由传统的商标假冒行为发展而来,假冒者通过简单的替换商标的方式冒充来自他人的商品,通常假冒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的相似,这就构成假冒。

《美国1946年的栏哈姆法》是商标反向假冒含义的起源,其中第1125条的第127款将此违法行为定义为reversespassingoff,从表面上来看,就是相反的骗卖或颠倒的骗卖。

于是,商标反向假冒可以被定义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撤换他人合法帖附的商标后,再将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

1994年北京发生的枫叶商标与鳄鱼商标纠纷案,被认为是中国的商标反向假冒第一案。

这类事件的相继出现,促使我国的《商标法》于2022年进行了修改,明确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被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纳入《商标法》调整范围中,避免了司法机关在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时,出现类似枫叶与鳄鱼商标纠纷案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商标反向假冒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擅自将商标注册人商品上的商标换成行为人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出售;一是擅自将商标注册人商品上的商标移除,并将该商品再次出售。

前者明显地在商品标识上显示出假冒行为人,被称为显性反向假冒;后者无法直接从商品上辨别出假冒行为人,被称为隐性反向假冒。

这两种行为都反映了反向假冒行为所具有的隐瞒商品真正冒的法律性质商标反向假冒的侵权行为有多个方面,既是商标侵权行为,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是还是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反 向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行 为 及 其 法 律 规 制
金 多 才
( 南 省政 法 管 理 干部 学 院 , 河南 郑州 40 0 ) 河 5 0 2

要 : 据 我 国 新( 根 商标 法 》 的规 定 , 向假 冒注 册 商 标 行 为属 于 商标 侵 杠 行 为。 文 章对 反 向假 反
《 商标 法 》 5 第 2条 第 ( ) 虽 然 明确 将 反 向假 冒注 册 4项 商标 定性 为 “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行 为 , 理 论 侵 但 界 对反 向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的 法律 性 质 尚 有 争 论 : 向 反 假 冒注 册商 标 属 于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 是 属 于 不 正 当 还 竞 争行 为 。持 商 标侵 权 行 为 说 的学 者认 为 : 一 . 第 注 册商 标 专 用 权 包 含 了 行 — — 自 己 专 用 ”和
在 经挤 全 球 化 步 伐 日益 加 快 的 条 件 下 , 国 的 我 生产 、 经营 者 要想 在 激 烈 的 竞 争 中 获胜 , 仅 要 研 究 不 市场 规律 . 还要 研 究 WT O商 标 规 则 以及 我 国 和有 关 国家 的商 标 法 律 制 度 , 确 掌 握 和 充 分 运 用 它 们 以 准 保 护 自己的 商标 权 。 作 为一 个 生 产 、 营 者 . 充 分 经 要 认 识 反 向假 冒注 册 商 标行 为 的违 法 性 、 害性 . 现 危 发 他 人 针 对 自己 的 注 册 商 标 实 施 反 向假 冒 行 为 时 , 要 及 时 运 用 法律 武 器保 护 自己的商 标 权 。
法 实 践 中做 的也 比较 好 。 与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相 比 , 反 向假 冒注 册 商 标 更 为 复 杂 、 具 有 臆蔽 性 。对 于 法 更 律 是 否 要禁 止 反 向假 冒 注 册 商 标 行 为 , 内外 学 者 国

论商标反向假冒及其法律规制

论商标反向假冒及其法律规制
在着 三 种 观 点 :
集 团 在 其 出 售 的 新 加 坡 “ 鱼 ” 服 装 上 , 其 购 入 鳄 牌 将
的北京服装 一厂制 作的“ 叶” 服装 , 去“ 叶” 枫 牌 撕 枫
注册 商 标 . 上 鳄 鱼 商 标 , 高 出原 “ 叶 ” 装 数 倍 换 以 枫 服 的 价 格 出 售 。 案 发 生 后 , 京 服 装 一 厂 在 北 京 市 第 该 北
维普资讯
第 4卷 第 3期 20 0 2年 9月
长 安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u n l f h n nUnvri ( oi c neE io ) o ra o C a ga i s y S c l i c dt n e t aS e i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状 告 “ 盛 ” 新 加 坡 “ 鱼 ” 司 损 百 及 鳄 公
害其商标专用权L。 1 j 该 案 引 起 学 者 们 的 广 泛 关 注 , 发 了 关 于 商 标 引
反 向 假 冒 问 题 的 种 种 讨 论 。 本 文 拟 从 反 向 假 冒 的 概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向 假 冒 商 标 行 为 不 构 成 商 反 标 侵 权 , 于 商 标 滥 用 和 欺 诈 消 费 者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属
标 法 》 对 反 向 假 冒行 为 的 规 定 , 出 了 新 的 看 法 。 中 提
关 键 词 : 标 ; 向 假 冒 ; 律 规 制 ; 标 法 ; 权 商 反 法 商 侵 中图分类号 : 2 .3 D9 3 4 文献标识码 : 人 文 章 编 号 : 6 16 4 ( 0 2 0 — 0 50 1 7 — 2 8 2 0 ) 3 0 4 -3
V o1 4 N O.3 . Se 2 2 p. 00

论商标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商标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规制

争议依 然不 止 , 尤其 是 关 于商 标 反 向假 冒是 否 构成 商标侵权 的 问题堪 称 热 点 , 主要 原 因之 一 是 对 于 其 商标权 存在 范 围的认 识有 分歧 。此外 , 20 从 04年 如
从 经 济 学 的角 度分 析 , 标 反 向假 冒行 为产 生 商
的原 因主要 有如 下几条 : 1 济利 益 的驱使 是 商 标 反 向假 冒行 为产 生 .经
之后 , 于商标 反 向假 冒行 为 的定 性 问题 , 关 理论 界 的
对原品牌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了解 、 信赖通通转移 到行为 人所撤换 的商品上 。
据 此 , 以得 出商标 反 向假 冒的概念如 下 : 营 可 经 者未经 商标权 人许 可而撤 换他 人商 品上 合法贴 附 的
商标后 , 再将 该商 品投入 市场 的行 为 。 ( ) 二 商标 反 向假 冒行 为 的产生原 因

要: 理论界对商标反向假 冒行 为定性 问题 的分歧 尚存 , 因之一是忽视 了商标 权的积极权利 , 原 从这一视 角
对该行为的商标侵权性进 行经济学的法理分析有助 于对商标反 向假 冒行 为的准确 定性。商标反 向假 冒行 为可 以 被认 定为商标侵权、 欺诈和不正 当竞争等行 为的竞合 , 这种侵 害法益的多重性 , 决定 了对其进行 多维度 的法律规 制 的必要性 。鉴于新《 商标法》 及相关法律规 定的操作性不 强, 应该完善各相 关法律 , 以期 形成合 力, 达到对 商标反 向
假 冒行 为真 正 有 效 的 规 制 。
关键词 : 商标 ; 反向假 冒行 为; 商标侵 权 ;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 : 93 4 D 2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6— 4 8 20 ) 3— 0 6— 6 10 04 ( 09 0 05 0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பைடு நூலகம்
l 商标反向假 冒行为的定义 则构成此类不正 当竞争行 为 什么是商标反向假 冒? 国内外 的意 见不尽 一致 。根据不 3 . 1 .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同的分类标准, 反 向假 冒行为可以分为 以下几种: 整体反向假 基于谦抑原则的要求,民商事法律的商标反 向假 冒行为 冒与部分 反向假 冒, 显形反 向假冒与隐形反向假 冒。前者是 规 范足其刑法规制 的基础。这种现象也称经济刑法规范对相 根据对被假 冒商 本身的变更程度所做的划 分,整体反向假 应 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附属性或从属性。研究商标反向假 冒 冒不对 商品本身做任何 改变 ,部分 反向假 冒则对商品本身做 行 为的刑法规制 , 还得从丰 H 关的民商事法律规范入手 , 紧扣相 了部分的变动 ; 后者是根据行为是仅仅去除原商标还是更换 应 的民商事法律概念、 行为的要求, 构建和谐 的商标法律体系 。 自己的商标所做的划分 。至此, 笔者认为, 可以对商标反向假 3 . 2 刑事法律—一 立 法的缺位 冒行为下这样 个定义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去除其使 从行为性质来看, 商标反向假 冒行为具有埘社会、 团体及 用在商『 口 1 上的注册商标或者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更换为其他 个人利益的多重侵害, 其危害性要 比前述三种犯罪大的多, 而 商标, 并销售这些商晶的行 为。 且更具有隐蔽性 、 欺骗性 。综合其客观危害和预防难度 , 商标 2商标反向假 冒行为的性质 的反 向假 冒行为的法益侵害更 为严重,因此其犯罪化的依据 关于反 向假冒行为的性质, 学者们 的意见也不尽一致 。 有 更为充分 。不管是基于法律体系和谐一致的需要 ,还是从打 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角度 , 都应 当研究如 依据其行为方式认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也有依据其行为的目的 击商标犯罪、 认为是不正 当竞争行为 。笔者认为反向假 冒行为是一个比较 何将商标反向假 冒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 问题。 复杂 的问题 , 如果仅仅依据某一方面或者从某一部 门法 的角度 4商标反 向假 冒行为的刑法规制 4 . 1 刑法规制商标反 向假 冒行 为的依据 来判 定其性质是有失偏颇的。考虑到前文对反向假 冒行为定 义的分析 , 可以知道商标反 向假 冒行为涉及假 胃人、 被假 冒人 其 ・ ,反向假 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大。它是 ‘ 种具有 以及消费者j方 的利益 , 是一个具有 多重性质的行为。 从假 冒 多重性质的危害行为 , 它所造 成的危害结果也是多方面的。 人 自身角度来说, 它是 种 不正当竞争行为, 借用他 人的产品, 考 虑到商标法第 5 2条将 四种危害性大致相 当的商标侵权行 省时省力地创立 自己的商标品牌或扩大了自己商标的知名度 , 为列举在 ’ 起, 笔者 以为, 整体而青, 商标反向假 胃行为的法 无形巾贬低他人产晶的信誉度; 从被假 冒人角度来说 , 它是一 益侵害难 以低于其他 的商标犯罪行为 。 种商标侵权行为, 侵犯了其注册商标 的专有权 , 破坏了商标与 其二 ,将反向假 冒行为规定为犯罪并 违 背刑法 的谦抑 产品的不可分离性 ;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 是一种欺诈行为, 隐 精神 。根据刑法谦抑原理 , 一般 以为, 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 瞒了产品来源 的最真实的依据, 是对消费者权益 的侵犯 。 为, 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 的、 行政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 以抗 3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规制 制 时, 能运用刑法的方法 。 3 . 1 民商事法律——总体 力度不够 4 . 2刑法规制商标反 向假 冒行为的实现 反向假冒行为 目前只在 2 0 0 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中有明 4 . 2 . 1 从行为的客观 方面来看 确的表述 , 其他法律 尚未有具体 的阐述。因此 , 总的来说 , 民 反向假 冒行 为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 ( 1 ) 去除他人产品上的 商事法律规制商标反向假 冒行 为的力度还有所不够 。不过 , 注册商标或者用其他 商标替换该产 品的原有商标; ( 2 ) 该去除 规制商标反 向假冒行为的民商事法律规 范不是仅存在于商标 或更换行为未经注册 商标所有人的同意; ( 3 ) 将处理后的商品 法之中。 根据反 向假 冒行为 的性质以及 民商法律规范的特 征, 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 4 ) 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其 中要注意 能够对商标反向假 冒行为进行规制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主要有: 的是行为人必须有进行再次销售的行为, 如果仪实施 了去除商 3 . 1 . 1商标法 标的行为而没有再次投入市场销售, 那么该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 《 商标法》 第5 2条规定: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 , 均属侵犯注 就微乎其微了, 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同时, 如果仪仪是对他人 册商标专用权 : ……( 四) 未经商标注册人 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 生产 的产品更换商标也没有进行销售 , 那么其社会危害性相对 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的。这是我国关于商标 来说要小 的多, 可以相应地对其实施一定的行政或民事制裁。 反 向假冒行为的明确规 定。 4 . 2 . 2从行 为的主观方面来看 3 . 1 . 2反不 正当竞争法 行 为人实施方向假冒行为必须是故意的, 其动机土要是盗 商标 反向假 冒即意味着商品质量 的虚假表示,可将商标 用他人的优质产 品来创立 自己的晶牌, 并牟取不当利益。这里 反向假 冒行为视为虚假表示行为。如果商标反向假 冒行为人 的利益主要是长期利益 , 假 冒人通过高价购买优质名牌产 晶贴 利用广告等方法对其反向假 冒产品进行宣传,可以视 为这类 上 自己的商标低价销售 , 短期内是亏损 的, 但是当其 自己的商标 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果商标反 向假冒行为人为排挤竞争对手, 获得较高的知名度的时候也就是其开始获取不 当利益的时候 。 以低 于进 价之 价格 在相 市场上销售 竞争对手 生产的商 品。

试论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一)

试论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一)

试论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一)论文摘要:从性质上看,反向假冒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从商标权的角度看,也构成商标侵权。

比较相关立法,我国应着重适用商标法,以规制反向假冒行为。

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商标法:应对“投入市场”进行扩张解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隐性反向假冒补充立法。

论文关键词:反向假冒;商标侵权;法律规制;完善建议商标反向假冒的概念源自美国1946年兰哈姆法(即美国商标法),在界定这一行为时用的一组词是“ReversePassing—off,字面的意思是“相反的骗卖”或“颠倒的骗卖”。

商标反向假冒可以理解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撤、换他人合法贴附的商标后,再将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

在反向假冒中,行为人是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

这是反向假冒与假冒商标最明显的区别。

反向假冒分为两种,一为显性反向假冒(expressreverepassing—of),指侵权人擅自将他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再次投入市场流通的行为。

二为隐性反向假冒(impliedreversepassing—off),指将他人合法贴附于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并不换上自己的商标,在无任何标识的情况下出售的行为。

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前者是利用自己的商标窃取他人的商誉,后者是剥夺他人商誉但侵权人自己并不以获取商誉为目的,手段更隐蔽。

一、商标反向假冒的性质分析(一)商标反向假冒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是基本的商业道德准则。

这一准则要求竞争者不得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使消费者在错误信息的诱导下进行交易,也不得通过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换取竞争优势。

由于立法的局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尚不完善,但该法还是表达了立法者反对弄虚作假,损人利己行为的旨意。

反向假冒可能导致混淆,也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产生不切实际的信赖,这些都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不容。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民法规制(一)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民法规制(一)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民法规制(一)摘要]本文从新《商标法》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出发,通过分析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概念、性质、国外在禁止商标反向假冒之立法实践以及我国商标立法规定的缺失上,希望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关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商标反向假冒法律完善商标反向假冒是一种较一般商标假冒行为更为隐蔽、更具欺骗性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的严惩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虽然我国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案中已经将反向假冒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但发达国家立法及司法实践早已将反向假冒行为作为商标侵权来处理。

对于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作为知识产权比较落后的国家,我国2001年的商标法规定较为抽象,不利于司法操作,我们应当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法律规制的现状,完善我国商标权保护制度并使之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现状。

作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对完善我国反向假冒制度有所裨益。

一、商标反向假冒之理论探讨商标假冒,是指假冒者试图通过简单地替换商标的方式来冒充来源于他人或自己的商品,通常假冒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的相似,这就构成假冒;但还有一种假冒行为却十分隐蔽,即“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撤、换他人合法附贴的商标后,再将商品投放市场(即美国法所称‘ReversePassing-off’)的行为。

”就是指经营者将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众所周之,“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使公众识别那些他们有所经验而对其品质特性有所了解的产品,它保证下次购买带有同样商标的商品时,也会具有同样的特性。

”就是说,商标的功能主要是识别,消费者在流通领域通过商标来识别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

如果在经营或者服务过程中,商标被撤、换,必然使消费者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造成误认,使被摘除的商标的功能无法体现,从而不利于消费者和被撤、换商标者。

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

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

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最近有⼈向⼩编咨询关于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的问题,为此,店铺⼩编收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家。

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商标反向假冒是⼀种严重的商标侵权⾏为,绝⼤多数国家都对其明⽂禁⽌。

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以下称新《商标法》)第五⼗⼆条第四项明确规定r商标反向假冒⾏为是⼀种商标侵权⾏为,这是我⽇对商标专⽤权保护的⼀⼤进步,也顺应了国际趋势同际接轨。

但是我们也看到了该法相关条款规定存在着⼀些缺陷和争议,同时其他有关法律对商标反向假冒的规制也不健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往往缺乏⾜够的理论⽀撑。

因⽽系统、深⼊地研究商标反向假冒⾏为,从中探索⼀条⾏之有效的司法实践模式,共同完成对商标专⽤权的综合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标反向假冒的界定及法律特征:(⼀)商标反向假冒的界定《新标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为之⼀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权:未经商标注册⼈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市场的。

”该条款⾸次明确规定了商标反向假冒⾏为是⼀种商标侵权⾏为,但关于商标反向假冒⾏为的界定,国内各学者的理解各有差异。

笔者综合分析各学者的观点,将商标反向假冒(Reversepassingoff)定义为:未经商标注册⼈同意,更换或去除其注册商标并将该商品义投⼊市场,或⼴泛使⽤该商品,或利⽤该商品进⾏⼴告宣传等⾮法阻断或阻碍原商标和原商品联系的⾏为,其中被更换的商标称为除标商标”,更换的商标称为附标商标”。

商标反向假冒⾏为实际上包括除标⾏为、附标⾏为、销售⾏为这三种商标反向假冒⾏为。

(⼆)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特征:1.侵权主体的复杂性。

商标反向假冒的⾏为主体是复杂主体。

因为除标⾏为、附标⾏为、销售⾏为共同构成商标反向假胃⾏为,所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由不同主体分别实施这三种⾏为从⽽构成商标反向假冒的情况。

当实施三种⾏为的⾏为⼈不是同⼀主体时,商标反向假冒⾏为的侵权主体就具有了复杂性。

商标反向假冒

商标反向假冒

商标“假冒”和“反向假冒”
假冒:是指假冒者在自己制作或销售的商品及所提供的服务上,冒用他人享有的专用权的商标。(拿别人的牌子去卖自己的东西)反向假冒:是指以自己的商标去假冒他人的产品。(以自己的牌子去卖别人的东西)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其内涵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他人许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
反向假冒行为表现为,在市场上购进他人生产之产品;以自己的商标标识替换他人的商标标识,将该商品继续投入流通。
第6页/共22页
通过国内有关商标反向假冒侵权的案例“枫 叶”诉“鳄 鱼”案 和“灯塔”案来说分析反向假冒行为
案例分析
案例一:“枫 叶”诉“鳄 鱼”案2004年5月,鳄鱼公司经销商以230元的单价购进某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西装,将附于其上的枫叶注册商标更换成“鳄鱼”商标,然后在某市百盛购物中心的鳄鱼服装专柜上一560的单价出售给顾客,此举被服装厂察觉而提起诉讼。
第4页/共22页
根据侵权人撤换的商标间之关系, 可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 将他人商品上的知名商标撕去, 换上自己的非知名商标。 目的:侵权人是利用优质商品来扩大非知名商标的知名度。(2) 将他人商品上的非知名商标撕去, 换上自己的知名商标。 目的: 侵权人以此可达到扩大其市场占有率及销售量, 以期获得即期利润。(3)第三种是同等知名度商标商品之撤换。 目的:在于扩大自己商标商品的市场占有率, 以排挤对手获取竞争优势。
第7页/共22页
案例二:“灯塔”案1997年4月9日,国家工商局认定了第二批23个商标为驰名商标。位居第一的是天津油漆厂的灯塔商标,灯塔出名后,不仅有人针对他从事常见的假冒,而且(主要是在灯塔产品出口后)专有人针对它从事“反向假冒”,即撤换掉灯塔的商标,变更为假冒者自己的商标,用天津油漆厂价廉质高的产品,为假冒者自己去创“牌子”。

反向仿冒的法律规制——兼评新《商标法》第52条

反向仿冒的法律规制——兼评新《商标法》第52条

反 向 仿 冒 的 法 律 规 制
兼评新《 商标 法》 2条 第5
高 枕
摘 要 : 向仿 冒 是 未 经 商 标 权 人 许 可 而撤 、 他 人 合 法 附贴 的 商标 后 , 将 商 品 投 放 市 场 的 行 为 。对反 向仿 冒的 法 反 换 再
律规 制在 国外早 已出现 , 同国家基 于对反 向仿 冒性质 的不 同认识 , 别以商标 法和反 不正 当竞争 法进行规 范。新‘ 不 分 商 标法)将反向仿 冒作为侵犯 商标 权的行 为明确 予以禁止 , 司法实践提供 了有利的法律依据 , 为 但反 向仿 冒的双重性质
侵权 。 此 外 , 联 合 国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19 年 版 的 97
“ 温蓝 得 ” 0。 理 法 院 却 以 被 告 违 反 商 标 法 为 由判 决 案 受 20 年 l 新 < 标 法> 的 颁 布 终 于 结 束 了 这 种 无 法 01 0月 商
被 告道 歉并 赔 偿 损失 l 0万 元 。
不能摘除生产者 的商标 ; 其商标法第 l 2条亦规定 : 货商可 售
以在 供 给 他 的商 品 上 使 用 自 己的 商 标 ,但 不 允 许 摘 除 生 产 者 或 供 给 他 商 品 的其 他 销 售 商 的 商 标 。澳 大 利 亚 19 9 5年 商 标 法 第 18条 明 文规 定 : 换 他 人 商 品 上 的 注 册 商 标 或 出 售这 4 撤 种 经 撤 换 商标 后 的 商 品 ,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 葡 萄 牙 商 标 法规 均 定 , 售 商 或 中间 商 摘 除 、 盖 、 变 商 品来 源 说 明 , 销 覆 改 在商 标
许可撤换 自己依 法帖附在商品上 的商标标识 。意大利 民法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我国一经出现即引起经济学界及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关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激烈讨论。

本文着重分析并评价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各项基础性问题,并试图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及规制之必要性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将其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将他人的商品冒充自己的商品出售或拟出售,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对商品变更程度的不同,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呈现以下两种:整体反向假冒,即保持所涉及商品的原样,对其本身不做任何变更,而只是作了商标的替换;部分反向假冒,即对所涉及商品作了拆分,只利用该商品的局部,或者将该商品的局部应用到自己商品之上另构成一个整体,然后在自己商标名下予以出售。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牟取暴利,盗用的是他人商品的质量信誉,因而该行为对原商标所有人的商誉或经济利益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危害性。

另外行为人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来源,其正是通过蒙蔽消费者,使消费者在不知商品真实情况的状况下做出购买的决定,来实现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可见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危害不仅及于原商标所有权人,也及于消费者。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显然危害性较大。

因而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认定若要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准确的性质认定。

反向假冒这一概念最早见于1946年美国成文商标法即兰哈姆法(LanhamAct)第43条(a)款,此外加拿大、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对此也有不同的法律进行了规定。

而这一概念对于我国来说纯属舶来之品,正因为此,国内学者对其理解也不尽一致,争论颇多,加上原有法律、法规的欠缺,使得这一行为一直缺乏有利的处断依据。

所幸的是在各方学者的共同努力下,2001年10月新修订的《商标法》出台,其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条文的确立结束了多年来法学界关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否属侵犯商标权的争议,也给执法者处置相关案件提供了具体依据。

由此可见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已明确规定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笔者认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同时亦属于不正当竞争之行为,下面着重阐述之。

正常健康的市场经济需要公平的竞争秩序来加以推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通过防范和制止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加以规范,以期达到保护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立法目的。

虽然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具体条款未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列为规范对象之一,但是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总则部分第2条的精神,以及比较国外的立法实践,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包含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规定。

[!--empirenews.page--]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第2款作了如下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而实施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人恰恰违反了该规定。

首先,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实施商标替换行为,从而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来源,其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的做法纯属欺诈,哪里谈得上诚实与信用呢?又何从谈起商业道德呢?其次,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如此作为的目的在于牟取不正当利益,不管其主观动机如何,在客观上都对商品原所有人的经营造成了不良影响。

如果行为人以自己的知名商标替换别人的不知名商标,并加价销售,虽说在某种程度上有提高原商标所有权人商品信誉的可能,但从长远看,无疑侵犯了本该属于原商标所有权人的市场份额,抑制了其推广、提升自己的品牌的能力。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直接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之规定,只是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立法体例这一角度来说,有学者对于该法第2条是否具有帝王条款之地位有不同意见。

如果承认该第2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帝王条款,则一切该法所列之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未包括的但与总则第2条之规定相违背的行为,均可以视为不
正当竞争行为,由该法予以处理;如果不承认该条款的帝王条款地位,则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之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有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相符合之规定,且该法又没有兜底条款,所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进行规制实难找出具体依据。

在国际上将反向假冒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对待的有如下情况:例如在德国,《商标法》并不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进行规制,而在1909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以概括条款的形式在第1条规定:“凡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违背善良风俗者,可请求其不作为和损害赔偿。

”可见其禁止商标反向假冒的侧重点在于保护竞争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

日本、荷兰等国也将禁止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规定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此外按照欧洲法院1997年的判例,禁止撤换他人注册商标也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即欧共体《罗马条例》)第36条中。

另外商标反向假冒的主要特征也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不正当竞争”条款所涵盖,因而在此它也被看作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比较,可见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着相当的理论和实践根据。

对于我国来说最关键的一点是对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立法体例要进行重新探讨,应当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作为帝王条款的地位,这样方能弥补该法所列举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不足,因为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无法穷尽,不可能一一尽数,我们只有抓住其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这一准绳,方能应对各种具体状况,并及时加以规范和调整。

在关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定性问题上,还有学者主张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属商标权滥用,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商标权滥用也就是权利滥用,而对于权利滥用的禁止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笔者认为,对某一民事行为进行性质上的界定,应从民法典的子部门法中去寻求根据与答案,这样方可得出准确而又具体的结论,才能更好地理解把握该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如果从其触犯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考虑,则得出的是一个上位概念,我们通常只有在民法的子部门法中找不到具体的规定时才会援引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其进行定性。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诚然属于商标权利滥用,但在商标侵权中已有具体准确的规定,我们又何必强行将其拉入一个更高更笼统的层次呢,试想又有哪一类非法的民事行为不属于权利滥用呢?所以笔者认为不宜将其定性为商标权利滥用,否则只会将其复杂化。

[!--empirenews.page--] 三、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规制通过前文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之表现形式、危害及性质的分析论述,可见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但是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这是法学界,特别是司法界关注的问题。

世界各国对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立法基本上表现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将该行为视作商标侵权而通过商标法作出禁止性规定。

另一种不是从侵犯商标权角度,而是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待商标反向假冒的,它们把禁止商标反向假冒放到不正当竞争法中。

另外,《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也把它看作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予以禁止。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已明确地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视作商标侵权行为,所以对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可以用商标侵权对其进行规制。

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还应该同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因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虽直接涉及商标使用的行为,却又具有很浓的不正当竞争色彩。

并且同时使用两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还有如下原因:一方面《商标法》很难做到对注册商标进行全面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与商标保护在市场上的必然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存在部分规定交叉与重叠的情况,其中有些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

有人曾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这三座山的水,《商标法》管不到的假冒商标活动,还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兜底。

所以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同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以及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之能真正弥补知识产权法律的不足是很有必要的。

四、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之法律适用既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同时具备两种法律性质,同时接受两部法律的调整,所以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必然存在冲突。

那么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受损
害方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寻求司法救济呢?笔者认为,既然同一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律,二者存在竞合之处,则可以由受损害方即原商标所有权人自由选择其中一种对其有利的诉讼方式来寻求司法救济。

如果其意欲提起商标侵权之诉,则应着重强调被告未经原告方许可而擅自撤换商标的行为;如果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则应重在证明被告之举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来源。

作为消费者的一方也会成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受害者,那么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向行为人提起欺诈之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