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PPT 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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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虚假质量标志
包括认证标准、名优标志、产地等 如:西湖龙井、阳澄湖大闸蟹,镇江陈醋、山西老陈醋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主体:分解为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行贿主体是 经营者。受贿主体交易相对人中能够影响交易决策 的人
主观方面:商业贿赂中行贿的动机在于获取交易 机会或者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受贿动机为获取 个人私利。
经典案例 1994年4月,取得新加坡鳄鱼公司内地销售的北
京同益公司在百盛购物中心设立专柜,与百盛购 物中心联合销售鳄鱼牌。同益公司工作人员将购 买的北京市服装一厂生产的“枫叶”牌西裤的商 标撤换上“鳄鱼”商标,以高于原价198%的价 格出售。
案件结果
北京市服装一厂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以百盛 购物中心、同益公司、鳄鱼公司及同益公司主 管部门 开发促进会为被告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原告于1954年11月创作了歌曲《娃哈哈》, “娃哈哈”既是歌曲名称,又是歌词中的副歌
短句“哇哈哈啊哇哈哈,每个人脸上都笑开 颜 。被告1988年10月1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娃哈哈”商标,同时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大量发布以“娃 哈哈”为注册商标的产品广告。原告与被告交 涉未果,提起诉讼。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 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 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 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
(1)主体:经营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
(3)行为必须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 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
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 因素进行认定。 (4)广告主不论故意或过失均应承担责任;广告 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则以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 为承担责任的前提。
具体表现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搭便车”行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 标相同的商标的;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的;
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 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 企业名称、营业招牌、域名等使用.
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型秘密两类。 2.商业秘密的属性:它属于无形财产,权利人对商业
秘密所享有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3.商业秘密的特征: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方式
不当获取行为 不当披露行为 不当使用行为(明知或应知)
不被认为商业秘密的情况
该信息为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 行业惯例;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 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 直接获得;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该信息已经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该信息可以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 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客观方面:行贿是行人向受贿人给付金钱、实 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受贿则是受贿人接受行贿人 给付金钱、实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罪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
(三)虚假宣传行为
商业广告中的虚假陈述 包装、装潢中的虚假陈述 其他虚假陈述,如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现场演示及
其录影、冒充顾客进行欺骗性诱导、隐性广告即 用非商业广告的形式做商业广告,如以科技创新 产品的名义,如开产品鉴定会、新闻发布会、学 术座谈会等做商业广告,或者在大众传媒中,将 商业广告与新闻混同等。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一)假冒混淆行为(欺骗性标识行为)
主体:经营者 方式:使用与其他经营者相同或相近的商业性标志,对
商品和服务进行不实的标记 类型: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志、商业性特
殊标记、商品的特殊外观 目的:诱使消费者错误识别,增加交易机会,分享市场
价值更高商业性标志的商业利益
解析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作曲家,不具有经营者的 身份,原告的作品和被告的作品分属不同的领 域,原被告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主张 被告使用“娃哈哈”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 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制止经营者采取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 背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于1997年9月成立,同年11月,其 产品使用的包装瓶瓶贴,除产品批号、执行标准、生 产厂家、厂址电话、邮政编码不同以及将陶华碧女士 肖像换成了刘湘球女士肖像外,其余色彩、图案、产 品名称及“老干妈”三个字的字体与贵阳老干妈公司 使用的包装瓶瓶贴相比均相同。二审法院认定,“老 干妈”的名称、包装、装潢为贵阳老干妈公司特有, 湖南华越食品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概述
1.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 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必须有“竞争性”?
是否需要有竞争关系?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与反商业道德性
石夫诉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 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 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旅 行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行路线设计、报价方案 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 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 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
问题1: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 须审查什么事实?
在行政执法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第一品牌”、“最 佳”等绝对化用语视为影响了公平竞争,无论其称号以何 种形式、程序产生,均不得在广告中使用;极品”两字与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含义相同,也不得在
广告中使用。司法实践中,也采取类似的做法。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商业秘密的含义: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可口可乐配方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吗?
可口可乐的配方自1886年在美国亚特兰大诞生以来, 已保密达120多年。为了保住这一秘方,可口可乐公司 的元老罗伯特·伍德拉夫在1923年成为公司领导人时就注 重保密,当时,可口可乐公司向公众播放了将这一饮料 的发明者约翰·潘伯顿的手书藏在银行保险库中的过程, 并表明,如果谁要查询这一秘方必须先提出申请,经由 信托公司董事会批准,才能在有官员在场的情况下,在 指定的时间内打开。 在与合作伙伴的贸易中,可口可乐 公司只向合作伙伴提供半成品,获得其生产许可的厂家 只能得到将浓缩的原浆配成可口可乐成品的技术和方法, 却得不到原浆的配方及技术。
(2)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行为
仿冒他人特有的包装、装潢,抄袭、模仿他人 知名广告,对他人著名网站进行直接链接,仿 冒企业的知名代号、简称、别称和其他识别性 符号,等等。
案例1:两个“老干妈”,谁更辣?
1994年11月,贵阳老干妈公司推出了以“老干妈” 为商品名称的风味豆豉,1996年8月,该公司开始将 “老干妈”用于风味豆豉外包装上。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竞争的概念及其作用
资源相对于人的无穷欲望而言是稀缺的——稀缺的资源 必须被分配——人们努力满足用于分配稀缺品的规则要 求,产生竞争。
市场通过价格信号引导配置资源——市场竞争
正当、公平的竞争(公平与效率的契合点)——竞 争的功能
过度竞争、不当竞争、限制竞争——阻碍效益
其核心技术是在可口可乐中占不到1%的神秘配料 它由三种关键成分组成,这三种成分分别由公司 的3个高级职员掌握,三人的身份被绝对保密。 同时,他们签署了“决不泄密”的协议,而且, 连他们自己都不知道另外两种成分是什么。三人 不允许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外出,以防止发生飞机 失事等事故导致秘方失传。
案例
(3)假冒、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将他人著名的名称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来使用,将他人知 名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
经典案例 在宝洁公司与晨铉智能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
宝洁公司系“safeguard”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市场上 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晨铉公司使 用 “safeguard”作其三级域名。法院认定原告注册商标 所具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足以制止被告“晨铉公司”在 “.com.cn”前注册“safeguard”三级域名,该域名应予 撤销。
(五)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1、经营者(卖方) 2、故意,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
A、行为人低于成本销售是否有正当的理由 B、行为人实施亏本销售是否持续很长的时间 C、行为人是否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3、行为人进行了以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价格法》第14条 4、侵犯社会正常的竞争秩序 5.例外:鲜活、有效期即到,季节性等
例如:奔驰汽车专修店、迅达电梯专营店等。这些商 品销售网点和服务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 使用“××专卖”、“××专营”、“××专修”等 字样,使消费者认为该店与商标注册人存在紧密的联 系,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
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更 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的行为。
商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 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 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日的。触犯 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 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2:如法院判定乙社和李某侵权成立,确定其赔 偿责任可以采用何种办法?
答案1:
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 不能获得;
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
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答案2:
两种 一、按照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 乙社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无法计算时, 按照乙社所获利润进行赔偿,李某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如何认定正常商业行为与商业贿赂
第一,账外给予回扣是禁止的,对经营中的“折扣” 行为是允许的。折扣是公开的、账面上在案的,而回 扣是秘密进行的,不如实入账的;折扣是给对方单位 或集体的,而回扣一般是给个人;折扣是一种商界通 用的推销手段,
第二,经营者在正规账目之外暗中给予,接受财物或 其他便利,属于商业贿赂行为。“账外”即不入正规 账目;“暗中”即不在发票、合同中注明。在经济活 动中可以给予接受折扣和佣金,只是折扣和佣金须满 足“入账”(即要依法纳税)和“明示”(即在合同、 发票中明示)两个条件。
此案由于案情新奇,法律适用困难,法学界对此发表了 诸多观点,也致使 此案几年悬而未决。1998年6月10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做出判决,依照民法 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第七、九、十项, 以及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开发促进 会代表原下属企业同益公司赔礼道歉(同益公司已被注 销),并赔偿原告损失。
(六)不正当附奖赠销售行为
(1)附巨额奖赠促销:指经营者通过附带地向购 买者提供价值额度过高的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 济利益作为赠予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我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仅限定了所附最高奖的 绝对度,为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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