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保理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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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保理合作协议

编号:【】号

甲方:投资管理公司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金融服务公司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2015年月日

鉴于: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具有合法承兑汇票受让资格的法人主体,自愿一次性或分期受让乙方代理承兑汇票原债权人转让的承兑汇票资产。甲方已知悉乙方为承兑汇票转让代理人,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

“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原债权人”指委托乙方代理转让承兑汇票债权的委托方,即原承兑汇票所有者;

“转让日”指本合同附件“承兑汇票转让清单”中列明的转让日;但如果甲方未按照“承兑汇票转让清单”列明的承兑汇票转让日支付转让

价款,则以甲方实际支付转让价款之日为转让日;

“工作日”指银行工作日;

第二章转让标的

第二条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兹此同意受让乙方代理的原债权人就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全部承兑汇票金额(或部分),承兑汇票自转让日起(含该日)移转于甲方享有(在本合同中称“受让”)。

第三章转让价款及管理费

第三条乙方将按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扣除甲方确定的应贴利息的金额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四条乙方按照承兑汇票期限,收取相当于转让价款19-24%年化管理费。具体计费于每次交易发生时另行书面确定。

第四章转让程序

第五条乙方须在每一笔承兑汇票预定的转让日之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按本合同附件所列格式向甲方提交“承兑汇票转让清单”和拟转让的承兑汇票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甲方同意受让乙方拟代理转让的该笔承兑汇票后,且是在乙方与原债权人签订的相关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须在转让日将承兑汇票的转让价款付至乙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金融服务公司

账号:

开户行:

第五章收账

第七条甲方作为承兑汇票的最终收账人,但是乙方有协助实现收账义务。乙方保证该票据真实、合法、有效。且该银行承兑汇票无挂失、无止付、无变造、无克隆、无冻结、无任何票据纠纷。

第八条如果该汇票出现假票、错票、背书瑕疵、被背书人填写不规范或到期不能兑付等情况,乙方应当第一时间退还甲方票面金额全款,同时对所有前背书人前述可能存在的票据风险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承诺与保证

第九条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1.甲方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

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任何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2.甲方签署本合同已取得甲方内部授权及外部审批;

3.甲方在每一份甲方要求签字的文件上的签字均为其授权签字人真实签

署,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真实合法;

4.甲方作为承兑汇票受让方,受让承兑汇票的行为合法合规;

5.甲方向乙方受让乙方代理转让的承兑汇票的行为表示甲方知悉乙方与原

债权人签订相关协议,并认可乙方的承兑汇票转让代理人身份。

第十条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与原债权人签署了相关协议,在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承兑汇票的最终受让方享有乙方在其与原债权人协议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因原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披露原债权人所有信息,同时应当向原债权人披露甲方,同时乙方有义务对原债权人进行追索。原债权人不向甲方或乙方履行相关义务的,乙方有义务协助并配合甲方向原债权人进行追偿,乙方不履行协助配合或者追偿义务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为甲方向原债权人追偿提供一切合理的配合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甲方要求提起或者与甲方共同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为甲方辩护、主张追索或其他权利并提供相关合同和文件。乙方承担最终票据风险,甲方可向乙方进行全额追索。

第七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权利、履行如下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附件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2)按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原债权人和转让标的的相

关资料。

(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乙方、原债权人或债务人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在上述事项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4)甲方受让本合同项下承兑汇票后,有权自由向第三方金融或非金融机构、个人转让承兑汇票或承兑汇票的收益权。

(5)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权利、履行如下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期限和额度获得转让价款。

(2)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转让标的相关的资料。

(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乙方、原债权人或债务人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日

内书面通知甲方。

(4)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义务。发生票据风险,自甲方通知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之日起,按照每天相当于应承担责任总费用万分之一的比例,承担违约金。

第十章适用法律

第十四条本合同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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